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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具有中国特色的公允价值-基于新会计准则的若干思考

2003年,中央做出了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标志着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已经确定,这为公允价值在我国的立足提供了良好的基础。同时,证券市场的有效性逐步提高,这也有助于公允价值应用环境的初步形成。
本文正是立足于公允价值在我国应用的环境视角,从公允价值引入的意义及其再度引入的可行性分析,新会计准则中公允价值谨慎运用的具体体现,需要进一步完善的措施四个方面,论述了具有中国特色的公允价值的合理性及前景,对实践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公允价值有两层意思:首先,公允价值是掌握完全消息的主体在自愿条件下的成交价格。公平交易是取得公允价值的必要条件,交易双方独立竞争,不存在相互关系且处在完全竞争市场中,这是获得资产和负债公允价值的重要条件。其次,公允价值是价值计量,而不是成本计量。这种有别于历史成本的动态计量观,使企业会计报表信息更相关,对决策更有用。
公允价值的引入,使得权责发生制和历史成本不再作为会计核算的基本原则,是我国经济形势发展的需要;同时,公允价值计量在更深层次上符合会计的配比原则,更合理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
新准则中对公允价值的适度引用是符合我国国情的,不会导致滥用。首先,我国新会计准则在应用范围上远远小于国际会计准则;其次,新企业会计准则充分考虑了我国国情,在与国际会计准则趋同的基础上作了审慎的改进。我国《投资性房地产》准则规定:在有确凿证据表明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能够持续可靠取得的情况下,可以对投资性房地产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在《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中,新准则强调非货币交易要同时满足交易应具有商业实质,换入或换出资产至少两者之一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的条件时,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计量。由此可以看出公允价值在我国会计准则的应用是有限制条件的,不允许滥用。
(张莹整理自《财务与会计导刊(上半月•实务读本)》2007年第1期,作者:鲍群 杜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