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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de政府绩效考评

美国政府绩效考评的基本法律依据是1993年由美国国会颁布的《政府绩效与结果法案》,据聂常虹的研究,主要涉及联邦政府行政三个关键领域:财务管理、信息技术、财政控制。

财务管理方面的立法主要有1990年的《首席财务官法案》、1994年的《政府管理改革法案》以及1996年的《联邦财务管理改进法案》。信息技术方面的立法主要有1985年的《文秘工作削减法案》、1996年的《信息技术管理改革法案》,1996年的《计算机安全法案修正案》。财政控制方面的立法主要有1990年的《联邦信贷改革法案》、1982年的《联邦管理者财务操守法案》、1981年的《及时支付法案》、1978年的《总监察长法案》等。

美国政府的绩效考评对象为政府部门及其所属机构,包括“部门年度绩效评估”和“专题绩效评估”。公共支出绩效评估的实施,首先是由各部门编制战略规划、年度绩效计划并根据执行情况编制年度绩效报告。政府预算管理部门和国会审计署对部门提交的年度计划和年度绩效报告进行评估。

美国政府的绩效考评内容非常广泛,主要包括:①过程评估。或称为立项决策评估,主要是评估公共支出项目立项的合理性;②经济效益评估。主要是评估公共支出项目的获利能力;③结果/影响评估。主要是评估公共支出项目运营对地区、行业的经济发展,对项目周边自然环境及相关社会环境的影响;④持续性和长期评估。即评估公共支出项目完成后,是否可以对经济和社会产生持续或长期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