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国家的国家审计模式
在美国,审计总署隶属于立法部门,国会是审计总署的直接服务对象,也就是要为纳税人即社会公众服务,对总统及其下属的行政部门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因此,美国审计总署在向国会提交审计报告时,还应向新闻媒体和社会公众披露。在审计结果公告制度的设计方面,赋予了公众查阅审计报告的权利。在必要时由国会参、众两院召开听证会,对被审计单位的情况进行专题报告,任何人均可参加。迄今为止,审计总署已经参加此类听证会200多次,审计结果公告率达97%。
在法国,审计法院是法国最高国家审计机关,独立于行政、立法部门之外。在审计公告制度的设计方面,审计法院通过向新闻界发布审计结果和发布国家审计公告的形式,将审计结果公布于众,以取得社会的再监督。其审计结果的公告形式包括:审计法院每年度对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计结果向议会和总统呈交一份年度审计公共报告,同时将公共报告在国家官方报纸上向全社会公布;每年将审计法院的公共报告汇编成册并进行摘编以公开出版。
在德国,联邦审计院和各州审计院按照宪法和法律从事审计工作,处于立法、司法和行政三者之间的独立地位,审计机关向议院提出并发布综合的审计报告,审计机构对法律负责而不受任何干涉,能够根据在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收集的材料进行客观分析,以做出公正的判断,从而向立法、司法和行政部门提供有价值的建议和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