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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政府财务报告及审计制度

加拿大目前在联邦政府、省及大区政府层面都建立了权责发生制合并财务报告制度。由于加拿大实行联邦政体,联邦政府在编制合并财务报告时并不合并各省及大区政府的财务报告,但联邦政府、各省及大区政府均编制合并其自身各个部门以及其所控制的政府机构的合并财务报告。

从2005年个别省级政府开始编制合并财务报告起,加拿大政府合并财务报告制度经历了不断发展和完善的过程,在实践中遇到的难点问题主要有如下几个方面:一是合理确定合并范围。合并范围从最初的所有权标准扩大到如今的控制权标准,即现行公共部门会计准则要求将政府能够控制的各个部门和其他机构(如公立学校等)都纳入政府财务报告合并范围。虽然公共部门会计准则使用了企业会计中的“控制”概念,但公共部门具体确定控制权时较企业更为困难,更加需要对合并主体与被合并主体之间复杂关系的性质进行分析。二是统一合并主体和被合并主体的会计政策。按照财务报表合并原理,合并财务报表应当以纳入合并范围的所有主体的个别财务报表为基础,而所有纳入合并的个别财务报表应当基于相同的会计政策。由于加拿大的公立大学、美术馆等政府机构原来执行的是非营利组织会计准则而非公共部门会计准则,政府部门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需要作大量的调整,给合并工作带来困难。这也是近年来PSAB和其他相关方面积极推进政府机构执行公共部门会计准则的原因,其目的是使纳入政府合并财务报告范围的主体(包括政府部门、政府所控制的机构等)都执行统一的会计标准。三是抵销内部交易对合并财务报表的影响。由于政府部门之间、政府部门与政府机构之间频繁发生大量内部往来或收支业务,导致在编制政府合并财务报告时抵销内部交易的工作量相当大,这也给合并工作带来挑战。

加拿大自开始编制政府财务报告起就实行政府财务报告审计鉴证制度,各级政府均有被议会指定的法定审计师,由法定审计师对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