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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美国股票期权报酬会计处理在我国的应用

股票期权是指公司赋予高级管理人员按照约定的价格在约定时期购买本公司一定数量股票的权利。对于股票期权,会计上能否作为费用处理存在着两种观点。经济学家认为,股票期权实际上是公司利益向员工转移,应作为费用在损益表中确认;以高科技企业为代表的反对方认为,股票期权没有导致负债的发生,没有减少所有者权益,也很少发生现金流出,所以不能作为费用化处理。
在美国,在经营者股票期权的确认问题上,FASB于1995年建议将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与行权股数都确定的日期作为计量日。在确认补偿费用的时间问题上,美国会计原则委员会在1972年公布意见稿NO.25中认为,补偿费用应在雇员有权认购的股数以及期权或行权均知道的第一天确认,这一天对于大部分期权来说是期权授予日,而对某些期权来说则是期权行使日;FASB在1995年公布的第123号准则中认为,在采用公允价值计量时,补偿费用应于期权赋予日确认。作者认为以股票期权给予日作为股票补偿费用确定日,相对合理一些。
对于股票期权的计量,美国存在着两种计量方法:一是内在价值法,如果股票期权种类不同,其会计处理方法也不同,会计处理不仅缺乏内在的逻辑一致性,而且难以适应复杂的股票期权和其他衍生金融工具;二是公允价值法,一般采用“布莱克•斯考莱斯期权定价模型”确定公允价值,而且一经确定,就不再发生变化,具有内在一致性和广泛的使用范围。
作者认为,经营者股票期权按公允价值法进行处理是发展趋势,但目前我国还不具有采用公允价值计量的基础。这是因为:股票期权引入我国的时间并不长,如果按公允价值计价并费用化,可能会加重企业负担,无法发挥股票期权的长期奖励作用;我国的资本市场还不完善,采用公允价值法可能会导致大量的会计调整和差错,可能会为企业其操纵利润带来方便;期权会稀释公司的股东权益,却不会消耗企业的资产,也不会导致现金流出,对期权的正确处理是披露股票期权对股东权益的稀释。综上所述,现阶段我国企业可采用内在价值法对股票期权进行处理。
(乔运锋整理自《财务与会计导刊》上半月•实务读本2006年10月,作者:黄志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