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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加强市本级财政性投资项目评审管理工作措施

一、本通知所称财政性投资项目包括以政府投资为主体,由市本级各部门、单位、市属企业承建,使用财政预算内资金、预算外资金、其他资金、政府性基金安排的建设、维修、改造项目;政府性融资安排的建设项目,包括采用BT、BOT、TOT等方式,由政府直接融资、国债转贷或外国政府贷款的项目、单位或企业融资需由政府筹资偿还或出台取费政策偿还的融资项目以及以国有资产产权或使用权置换等方式安排的项目;财政性专项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和其他财政性资金安排的项目。
二、市本级各部门、单位和市政府及部门所属企业等主体使用财政性资金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加强对财政性投资项目评审工作的重视,做好对跟踪评审项目的申请和已完工程项目的资料初审、报送工作。
对30万元以下的项目,在工程完工后由项目建设单位自行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评审;对30万元(含30万元)以上的已完工程,由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统一评审,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划整为零人为拆分项目;对投资额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新建或在建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在开工前5个工作日内向市财政局提出跟踪评审申请,市财政局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委托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派出跟踪评审小组对工程项目进行现场跟踪,对跟踪评审的项目,根据财政支付需求出具进度报告。对项目建设单位未报送跟踪评审的项目,财政部门不予评审。
三、对应由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统一评审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不得自行委托评审或不进行评审,不得自行列支评审费用;对30万元以下未按照规定经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审价的项目以及规定限额以上未经市财政统一评审的项目其审核结论市财政部门不予认定,不办理资金支付,所形成的债务不予列入政府性债务预算。
四、项目建设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向财政部门提供评审所需的相关资料(详见附件),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报送的评审资料需由项目建设单位法人代表签章。
对影响审价结论的资料应当一次性报送,对报送评审资料不齐全的项目,在不影响评审造价的情况下,中心可以评审,但对所缺资料要在评审报告中予以披露,由此引起的责任由项目建设单位及其法人代表负责。
五、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对项目建设单位报送的评审项目,采取中心独立评审与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评审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对委托社会中介机构的选取,根据公开、公平、公正和透明的原则,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选取,选取的条件为:具有工程造价咨询甲级资质;注册地及办公场所在呼和浩特市区;在呼市地区纳税;近三年内没有刑事及违法记录。特殊情况下,也可由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研究委派。
六、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对财政性投资评审项目的分配,采用公开、透明、随机的方式进行,特殊情况下,也可由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会议研究确定。对分配的评审项目,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原则上应在资料接收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提交评审报告。
七、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依法依规进行评审,并对出具的评审结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对在评审过程中出现项目建设单位有疑议或不认可评审结论的事项,应提交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研究确定。
八、财政性投资项目评审付费:
(一)对财政性投资项目的评审付费,按《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呼和浩特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呼政发〔2012〕35号)文件执行,由财政部门直接支付。
(二)对项目建设单位自行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评审的限额以下项目,评审费用由项目建设单位支付,付费标准比照(呼政发[2012]35号文件执行。如项目建设单位向市政府申请付费的,经市政府批准后,财政部门依规进行审核。
九、项目建设单位应积极配合财政投资评审工作,对虚列评审项目、虚报评审资料、报审金额虚数较大或把应办理政府采购手续的项目列入工程评审范围等因其把关不严造成审减率过高的,应按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要求剔除虚列项目,对拒绝更改报送资料或干扰评审工作的,财政部门要将相关事项通报市委、政府及其纪检监察部门和审计部门。
十、项目建设单位应根据财政评审结果向财政部门报送工程项目的政府性债务预算,政府性债务预算的报送根据《呼和浩特市本级政府性债务预算管理办法》(试行)(呼财发〔2013〕274号)文件执行。
十一、财政性投资项目的资料报送和接收、跟踪评审、项目分配、评审付费、对委托社会中介机构的选取等具体管理办法由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另行制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