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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审计委员会治理有效性的实证研究

本文基于2002—2004年我国深沪两市A股上市审计委员会设立及其正常运转的数据,并立足于《上市公司治理准则》(2002)所赋予审计委员会的财务信息质量控制、沟通和监督等基本治理职能,以审计意见和事务所变更为反应变量,对审计委员会治理职能的有效性进行了实证研究。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2002)是我国上市公司发展审计委员会的蓝本,它明确了审计委员会的基本要求,也明确了审计委员会5个方面的基本职能。本文将其中的“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和“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分别概括为沟通协调职能和监督保障职能,其中的“监督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实施”、“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和“审查公司的内控制度”等属于财务信息质量控制职能。审计委员会的设立是从公司治理层面进行的完善,其所要达到的效果必须通过审计委员会的有效履职来实现,而沟通协调职能、监督保障职能和控制职能都会指向审计质量层面,并体现在出具审计意见和事务所变更的现象中。从控制财务信息质量的角度,一个有效的审计委员会能降低上市公司被审计师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概率。对于设立审计委员会并且年报中显示审计委员会能正常地履职,有效地发挥监督功能的公司,更有助于解决没有审计委员会或审计委员会不作为时存在的管理层随意变更事务所的问题。
在上述分析基础上,作者得出以下结论:第一,与未设立审计委员会的公司相比,设立审计委员会的公司更不可能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审计委员会这一公司治理机制的存在使得企业可以从事前和事中降低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概率;第二,与未设立审计委员会的公司相比,设立审计委员会的公司并没有降低事务所变更的可能性;第三,审计委员会正常运转的变量无论是对审计意见还是事务所变更都没有影响。这可能是该变量没有很好的刻画审计委员会是否正常运转的特征,因为年报中审计委员会的信息披露既不规范也不充分。总之,监管层推行的审计委员会制度已产生一定的政策效应,这尤其体现在审计委员会对审计质量的影响上,而审计委员会的监督职能还有待于进一步的发挥。
(沈楠整理自《管理世界》 2006年第11期,作者:王跃堂 涂建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