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税收自由裁量权的思考
新一轮的税收征管制度改革创新应围绕两个方面展开:一是转变治理理念,革自己的命,在清权、减权、放权后实现行使职权的规范化运行;二是革新服务理念,提高税法执行遵从度,创造公平、公正、统一的征纳环境。不论是改革还是创新,都必须从规范内部管理机制着手,首当其冲的就是对自由裁量权的规范。规范自由裁量并不是一个新话题,但在审批权限下放过程中,如果对自由裁量权不能有效规范,由此产生的权力寻租、执法随意等风险将会进一步放大,既容易滋生腐败又破坏公平公正的税收服务环境,并进而形成对改革创新的阻力。因此,我们认为规范自由裁量权是税收改革创新中不可回避的环节。
一、 当前税收自由裁量权存在的问题
1、裁量权过大。在广度和幅度上,可供裁量的空间过大。广度上,据统计《征管法》94个条款中有58个涉及自由裁量权,超过60%,最典型的就是处罚条款,几乎每一条处罚条款都涉及自由裁量(如对偷税的罚款幅度从50%到500%),此外缓缴的“特殊困难”如何认定,责令限期改正中的“限期”是多久,这样的条款多不胜数;在幅度上,比如部分减免政策表述为“酌情减免”,减免幅度既可以10%,也可以100%,弹性空间太大。
2、裁量过程不够透明。裁量权运行过程 “内环封闭”,纳税人只看到结果,不了解过程,难免怀疑暗箱操作。裁量结果“有多有少、有宽有严”,却没有合理的解释,过程不透明会导致结果不公平。
3、裁量权的滥用仍然存在。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存在断章取义、任意作为等显失公平的情况。纳税人与业务主管干部的关系密切程度,影响其优惠政策的享受幅度,这样一来就有了权力寻租的空间,容易产生违法违纪问题,不利于对干部自身的保护。
4、裁量权的监督相对薄弱。目前执法督查工作更着重审查执法行为是否合法,而对行为是否合理的审查相对薄弱,纳税人对税务机关的裁量结果存有疑心,这在纳税人的投诉、两会提案中也有所反映。
二、 当前规范自由裁量权的必要性
1、规范自由裁量权是下放行政审批权限的基础
中央政府将简政放权作为本届政府开门第一件大事,通过简政放权给企业松绑、让市场发力。同时,李克强总理在两会答记者问时强调简政放权不是放而不管,而是要放管结合,一抓到底,并且要体现公平原则。“放”已经在进行,放后的“管”也该及时跟进,我们理解这个“管”就主要是规范自由裁量权。
2、规范自由裁量权是转变处室职能的必然要求
梳理审批事项,制定权力清单,下放审批权限,将市局处室从烦琐的审批事务中解脱出来,从而把职能转向定准“秤花、秤砣”,监督政策执行过程,保障政策落到实处。也就是要细化政策规定、统一执行口径,进一步明确政策量化尺度,缩小自由裁量空间;把工作重心转移到各项税费政策的贯彻落实、执行监管上,提高执法透明、公平、公正度。
三、 如何规范自由裁量权
除了强化培训,提高税务干部执法素质和自律意识外,我们主张从制度设计上规范税收自由裁量权。
(一)权力细化+指标量化
1、权力细化包括梳理权力、明确政策和统一口径。一是要通过权力梳理明确政策。将大量分散的政策文件进行规整简并,汇编到综合文件里,用一个文件概括多个文件;并把那些模棱两可、摇摆不定的事情说清楚,比如:什么叫“符合产业政策”?怎样算“情节严重”?哪些事项是“可以”,哪些是“应当”?进一步消除政策的模糊性。二是统一政策执行口径。通过解释和指导,明确政策的执行尺度,编制统一的业务操作规程,保证对政策的理解一致、执行一致、宣传一致。
2、指标量化是将政策的条件、幅度、期限等进行量化,减少政策的弹性空间。用数据来说话,用指标来评判。将纳税人的规模、经营状况、社会贡献、纳税表现等情况用数据指标、权重系数来表达,依据设定好的规则和逻辑推理做出合理的裁量结果。对个体户定额采用“参数系数法”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再以税费减免为例,可以将“经营困难”、“亏损”、“规模”等条件量化为财务指标,可以将“酌情减免”区分为若干百分比幅度档次。
目前,我们正着手起草水利建设基金的减免指导意见,对40个减免项目逐一量化条件、限定幅度、划分档次,下一步将征求各地意见,用量的办法把工作具体化,把具体工作数据化,形成统一的操作口径,探索进一步压缩优惠政策的自由空间。
(二)程序设计+证据意识
1、通过程序设计实现权力制约,通过程序公平保障结果公平。一是明确岗位职责,避免相互争夺或推诿;二是受理、复核、审批人员应当分离,不论权限下放到何种程度,都不能演变成一个人说了算的结果。三是完善集体审议制度,减少个人的偏差。
2、建立证据体系,促进权力运行过程公正、透明。当前的税务行为缺乏证据观念,只有具体办事的干部能说清楚状况,后面的审核、审批人员都难以通过资料了解实情;同时没有证据就缺乏说明力,纳税人对裁量结果就会怀疑。我们建议强化证据观念,重视证据积累,将纳税人的主客观情况落实到文字、数据、图片、甚至是视频、证人证言等证据材料上。如定额多少,查账还是核定,是否困难等等判断应当依据纳税人的财务状况、资产情况、业务水平等资料,而非依据税务人员的主观意见、个人喜好这些看不见摸不着的东西。
我们建议结合流程重组工作,划分明确的岗位界限,定好流程、存好证据,杜绝流程以外的人插手搞“人情税、关系税”。
(三)风控预警+事后评判
我们建议充分发挥风控管理对税务机关内部行为的预警和监控作用。一方面业务处室将自由裁量的风险源提交风控部门,风控部门分析提炼后设置自由裁量限制条件和预警提示,并纳入信息系统,推送到业务主管和部门分管领导,进行实时监控。另一方面,风控部门在对纳税人的行为监控中发现的风险点,及时反馈相应业务处室,监督业务部门堵塞政策征管上的漏洞、完善制度。如一个纳税人一年被稽查了两次,重复享受了税收优惠,或者屡次违法却总是按照最低幅度处罚等等这些情况,都能在数据中反映并做出相应的风险提示。
对自由裁量行为的事后监督,主要着重于评价和修正。结合执法督察工作,组成案件审理和评议委员会,定期对税务机关的自由裁量行为进行审理和评价,评判行为是否合理,指标是否可行,程序是否到位,并作出维持、纠正或修改制度等评议决定。
我们注意到,总局提出建设税收现代化,并从税制、服务、执法等方面入手进行改革创新,这是一个对内自我反省、自我控制,对外优化环境、刷新形象的过程。在这一进程中,我们抱着壮士断腕的决心,规范自由裁量,保证政策公平公正,夯实基础、练好内功,必将有助于税收的全面改革创新!
单位:宁波市地税局 作者:陈金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