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政府采购管理制度的建设与执行
一、政府采购概况
(一)发展背景
政府采购制度起源于欧洲,在一些西方发达国家和地区已有200多年的历史了,尤其1979年东京多边贸易谈判在日内瓦签订了《政府采购协议》,标志着政府采购发展为国际通行做法,成为国际惯例。
我国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财政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从1996年开始,按照国际通行做法开展了政府采购的试点工作,1998年试点范围逐步扩大,2000年试点工作迅速在全国范围内推开,2003年1月1日《政府采购法》正式颁布实施。
(二)开展情况
从全市的政府采购情况来看,政府采购从1998年为31亿元,1999年为131亿元,2002年为1009.6亿元,2006年为3681亿元,2007年突破4000亿元, 2013年达到16381亿元。从这些数据我们可以看出,我国政府采购工作虽然起步较晚,但呈现出稳定飞速的发展态势。
从自治区的政府采购情况来看,政府采购改革从1998年起步,先在部分盟市试点,后在全区范围逐步推开。从2003年至2007年5年间,全区累计完成政府采购预算263.13亿元,实际采购规模为236.83亿元,年平均递增35.57%,累计节约资金26.3亿元。
从呼和浩特市的情况来看,政府采购工作于1999年起步,政府采购规模从《政府采购法》颁布的2003年的2.79亿元增长到2013年的74.24亿元,10年间,政府采购规模累计达到228.53 亿元,节约资金26.17亿元。
从以上数据可以看出,政府采购制度在加强财政支出管理,规范采购行为和促进廉政建设等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
(三)法律体系
国家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部门规章:
1.《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4第18号);
2.《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2004第19号);
3.《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2004第20号);
4.《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2005第31号)(2010年61号)。
2003年1月1日之后下发的重要文件:
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全面推进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74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的通知》(国办发[2007]51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9]35号)。
财政部与其他部委联合下发: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
《集中采购机构监督考核管理办法》;
《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
《无线局域网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
《关于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等。
财政部下发:
《关于实施促进自主创新政府采购政策的若干意见》;
《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预算、评审、合同管理办法》;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
《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等。
(四) 政府采购的作用
政府采购是财政支出的重要组成部分,据查,在采购制度完善的发达国家或地区,政府采购规模一般占当年GDP的10%左右,占财政支出的30%以上,政府采购成为政府运用财政支出管理实施宏观调控的一种手段,以实现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
国际上的通行做法是购买国货,支持本国企业发展,促进就业,保护环境。
我国政府采购的宏观调控作用主要表现为:
1.保护环境(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绿色产品)。财政部国家发改委《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财库【2004】185号),财政部国家环保局《关于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财库【2006】90号)等政策。上述国家部委发布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清单,对节能产品和环境标志产品实施强制采购。
2.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
在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方面,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印发关于《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
3.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财库【2007】119号)第四条规定: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产品,确需采购进口产品的,实行审核管理。
二、政府采购的基本概念
(一)什么是政府采购
政府采购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二)政府采购的相关主体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等都是政府采购当事人,因为他们都是在采购活动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各类主体。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部门不是政府采购活动的当事人。
采购人是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
采购代理机构包括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和采购代理机构,其中: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是指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立的采购机构,是非营利事业法人,根据采购人的委托办理采购事宜;采购代理机构是指经财政部门认定资格的,依法接受采购人委托,从事政府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采购代理业务。
供应商是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采购人不得指定货物的品牌,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不得以专家身份参与评标。但采购人有权自行选择采购代理机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采购人指定采购代理机构。
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参加由本机构代理的政府采购项目的评标。
招标采购单位就招标文件征询过意见的专家,不得再作为评标专家参加评标。
评审专家原则上在一年内不得连续三次参加政府采购评审工作;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评审项目应予回避。
(三)政府采购遵循的原则
1.公开透明原则----阳光采购
该原则要求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不仅要将政府采购的信息和行为全面公开,而且要完全透明,仅公开信息但仍搞暗箱操作仍属于违法行为(涉及国家或商业秘密的政府采购信息除外),包括公开政府采购项目的标准;在政府采购指定媒体发布信息;将公开招标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方式;在采购活动完成后公布采购结果等。使政府采购活动在完全透明的状态下运作,全面、广泛接受监督,实现阳光采购。
2.公平竞争原则
该原则要求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给予每个参与采购的供应商平等的竞争机会和条件,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和歧视待遇。政府采购当事人之间不得恶意串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用任何方式,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招标文件中不得有歧视性和不合理条款以排斥和限制竞争。
3.公正原则
该原则要求政府采购应当按照法定的规则和程序进行,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确定中标和成交供应商;财政部门及相关部门应当依法公正履行监督检查等职责,不得徇私舞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用任何方式,非法干预采购活动的正常开展。
4.诚实信用原则
该原则要求政府采购当事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依法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讲求信誉,兑现承诺,不得提供、散布虚假信息;不得有欺诈、隐瞒等行为;不得伪造、变造、隐匿、销毁需要依法保存的文件;不得规避法律及损害第三人的利益。
5.按批准的预算执行。
6.按采购目录执行,采购目录以外的,按限额标准执行。
(四)政府采购的管理体制
政府采购的管理体制为政采分离,也就是说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部门要与政府采购的执行机构进行分离。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不得设置集中采购机构,不得参与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采购代理机构与行政机关不得存在隶属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
按《关于全面推进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03]74号)中的规定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能是:政府采购的政策制定、预算编制、资金支付、信息管理、聘用专家管理、供应商投诉处理、集中采购机构业绩考核和政府采购管理人员培训等监督管理方面的工作;集中采购机构的职能是:接受委托,组织实施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的项目采购,制订集中采购操作规程,负责集中采购业务人员的培训。
监督管理部门:各级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部门。财政部:国库司——政府采购处,加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牌子;财政厅——政府采购处;各盟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科;旗县:财政局也有相应的机构。
集中采购机构:也就是通常说的采购中心,市本级是指呼市公共资源交易执行机构中心,为准处级事业单位,隶属政府办公厅。
采购代理机构:是经财政部门认定,可以从事政府采购相关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分为甲级和乙级两种资质,其中:甲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由财政部负责认定;乙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由申请人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负责认定。
审计机关应对政府采购进行审计监督。
监察机关应加强对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国家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实施监察。
(五)政府采购的组织形式
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的组织形式,其中,集中采购包括政府集中采购和部门集中采购。在实际工作中,应以集中采购为主,分散采购为辅。
1.政府集中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属于“通用政府采购项目”和涉及社会公共利益、保障民生的重大项目,实行政府集中采购,委托政府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市本级也就是呼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部门集中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属于本部门、本系统有特殊要求的“专用采购项目”,实行部门集中采购,由采购人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或经财政部门认定资格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
3.分散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外、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实行分散采购。按2014年至2015年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规定的限额标准,对单次采购预算金额达到10万元以上的货物或服务采购项目、30万元以上的工程采购项目,实行分散采购。
4.自行采购:按《政府采购法》十八条规定:采购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或属于本单位有特殊要求的采购项目,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自行采购。自行采购是由采购人自己组织实施的一种特殊形式的采购。
5.自行组织招标:按《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12条规定,采购人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自行组织招标,采购人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必须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招标: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招标能力,有与采购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采购和管理人员;
(3)采购人员经过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组织的政府采购培训。
(六)政府采购的方式分为:公开招标采购方式、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和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其中,公开招标采购方式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分为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和询价。
1.公开招标
(1)概念:是指招标采购单位依法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供应商参加投标,是政府采购的主要方式。
(2)适用情形:根据政府公布的政府采购目录,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实行公开招标。
a.数额标准的强制性;
b.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既适用于集中采购项目,也适用于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
c.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按照预算管理体制确定:属于中央预算的由国务院规定;属于地方预算的由省级人民政府规定。对单次采购预算金额达到80万元(含80万元)以上的货物或服务项目,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进行采购。
(3)特点:信息发布透明、选择范围广、竞争范围大、公开程度高;程序多、周期长,公告发布期不少于20日,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不得少于20天。
(4)变更审批: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需要变更采购方式的,应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5)注意事项:公开招标的规避问题,如拆分项目等。
2.邀请招标
(1)概念:是指招标采购单位依法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随机邀请三家以上供应商,并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其参加投标。
(2)适用情形:
a.采购项目比较特殊,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如保密项目和急需或因高度专业性等因素,提供产品的潜在供应商数量较少,公开招标、不公开招标都不影响供应商数量的;
b.若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所需费用占采购项目总金额比例过大,如采购项目价值较低但是招标费用较大。
(3)特点:竞争有限、容易产生限制竞争的倾向。
(4)注意事项:
a.邀请对象的如何确定:应该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资格预审公告期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有效投标供应商不得少于三家,否则招标无效 ;
b.潜在供应商数量较多的不适用。
3.竞争性谈判
(1)概念:是指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按照规定的程序通过与符合项目资格要求的多家供应商(不少于三家的有效供应商)就采购文件进行谈判,最终确定中标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2)适用情形:
a.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b.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如软件开发等;
c.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d.以前很少采购、成本信息少,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3)特点:时间较短,通过谈判尽可能实现采购标的价格和品质相符;另一方面,竞争范围小。
(4)注意事项:资格预审公告期不少于3个工作日,达到公开招标限额的项目不少于5个工作日。因招标采购后参加投标或符合条件的供应商不足三家而变更为竞争性谈判方式的除外。自竞争性谈判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参加谈判的供应商提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一般项目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大型或技术复杂项目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因招标采购后参加投标或符合条件的供应商不足三家而变更为竞争性谈判方式的除外。
谈判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经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可适当缩短资格预审期限和参加谈判供应商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
4.单一来源
(1)概念:是指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采购符合法定单一来源采购条件的项目向单一供应商直接购买的采购方式。
(2)适用情形:
a.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b.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c.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3)特点:按照规定程序采购,不具有竞争性,但如双方洽谈不能达成一致,可以取消采购项目。
5.询价
(1)概念:是指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按照法定程序向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就采购项目需求发出询价通知或询价函,按照询价采购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2)适用情形:规格、标准统一、市场供应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购项目。
(3)特点:货物或服务规格标准明确;竞争有限、时间短、价格是确定供应商的主要依据。
(4)注意事项:
a.供应商数量不得少于三家;
b.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
c.资格预审公告期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以上的政府采购项目,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d.询价响应文件递交时间。自询价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参加询价的供应商提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一般项目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大型或技术复杂项目不得低于10个工作日;
e.询价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经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可适当缩短资格预审期限和参加询价供应商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
6.协议供货和定点印刷
按《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八十五条规定:政府采购货物、服务可以实行协议供货采购和定点采购,但协议供货采购商和定点供应商必须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方式确定的,应当获得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
(1)概念:协议供货和定点印刷是指通过集中采购、公开招标的方式,一次性确定一定时期内政府采购项目的供应商,继而确定供货项目、优惠率(最高限价)、售后服务等条款,并以协议书的形式确定采购人和供应商的权利和义务,由采购人在协议供货有效期内自主选择供应商及供货产品的一种采购形式。
(2)适用情形:
a.产品通用并且相对标准化;
b.采购频率高;
c.价格变动幅度小。
(3)特点:
a.一次招标,长期使用,既解决了零散需求,又避免重复招标;
b.减少工作量,提高工作效率,降低采购成本;
c.中标供应商和品牌商品较多,可以满足用户需求的多样性;
d.价格监控存在困难。
(七)政府采购组织形式与采购方式的关系
采购方式是一种既定的程序,无论采取何种组织形式进行采购,都要遵从所确定的采购方式。
(八)政府采购的基本程序
1.拟定、公布政府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
各级财政部门拟定同级下一年度政府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由同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机构确定并发布。
2.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采购人编制本单位下一年度部门预算时,同时编制政府采购预算,由一级预算单位汇总上报财政部门,经财政部门审核报同级人大审批后,将政府采购预算随同部门预算一并下达预算单位。
3.填报政府采购计划
(1)遵循基本资产配置标准;(2)落实资金来源;
4.确定采购组织形式、采购方式
5.签订委托代理协议
6.制作招标文件
(1)市场调研;(2)专家论证;
7.发布公告,发售(布)招标文件
(1)询标答疑,现场踏勘;(2)变更、通知、延期。
8.投标
投标人应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投标文件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按照无效投标处理:
(1)应交未交投标保证金的;
(2)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要求密封、签署、盖章的;
(3)不具备招标文件中规定资格要求的;
(4)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的。
9.成立评标委员会
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和有关经济、技术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应当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经济、技术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从同级或上一级财政部门设立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通过随机方式抽取评标专家。遇有行业和产品特殊要求,专家库不能满足需求时,可以由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人从专家库外按3∶1的比例提出推荐人选,推荐人选经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后,从中随机抽取评标专家。
采购数额在300万元以上、技术复杂的项目,评标委员会中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人数应当为5人以上单数。
参加评标的专家是应当是熟悉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的相关政策法规,熟悉市场行情,有良好的职业道德,遵守招标纪律,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人员。
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原则上应在开标前确定,并在招标结果确定前保密。
10.开标、评标、定标
(1)开标:投标人达到三家以上,方能开标,监督人员检查投标文件密封情况,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开始唱标,并做好记录。
(2)评标:集中、封闭,宣布并印发评标纪律和评审工作规则,推举评标委员会负责人,根据全体评标专家签字的原始记录和统计结果,对投标人的评审名次进行排序,推荐中标候选人,编写评标报告。
货物或服务招标采购的评标方法分为最低评标价法、综合评分法和性价比法,其中:最低评标价法,是指以价格为主要因素确定中标候选供应商的评标方法,即在全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前提下,依据统一的价格要素评定最低报价,以提出最低报价的投标人作为中标候选供应商或者中标供应商的评标方法。最低评标价法适用于标准定制商品及通用服务项目;综合评分法,是指在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前提下,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因素进行综合评审后,以评标总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作为中标候选供应商或者中标供应商的评标方法。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即权值)为30%至60%;服务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即权值)为10%至30%。执行统一价格标准的服务项目,其价格不列为评分因素。有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的,应当经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性价比法,是指按照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后,计算出每个有效投标人除价格因素以外的其他各项评分因素(包括技术、财务状况、信誉、业绩、服务、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等)的汇总得分,并除以该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以商数(评标总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供应商或者中标供应商的评标方法。
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
a.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
b.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c.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d.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投标截止时间结束后参加投标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招标采购单:位应当报告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a.招标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招标公告时间及程序符合规定的,同意采取竞争性谈判、询价或者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b.招标文件存在不合理条款的,招标公告时间及程序不符合规定的,应予废标,并责成招标采购单位依法重新招标。
c.在评标期间,出现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情形的,可以比照前款规定执行。
(3)定标:评标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将评标报告送达采购人,采购人在收到评标报告的5个工作日内,按照评标报告推荐的中标候选人顺序确定中标供应商。
11.公布中标结果
(1)出现以下情形,中标结果无效:
a.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
b.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投标人的;
c.与招标采购单位、其他投标人恶意串通的;
d.向招标采购单位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e.在招标过程中与招标采购单位进行协商谈判、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或者与采购人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
(2)出现中标无效情形的,应做出以下处理:
由同级或其上级财政部门认定中标无效。中标无效的,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从其他中标人或者中标候选人中重新确定,或者依照本办法重新进行招标。
12.发出中标通知,签订合同
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与供应商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事项签订采购合同。签订的合同不得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做实质性修改。招标单位不得与中标供应商订立违背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不得因为签订合同的条件,向中标供应商提出任何不合理要求。
13.政府采购完成备案
在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后7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应将合同副本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14.履约验收,资金支付。
(九)政府采购的质疑和投诉
按《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二十号)规定的目的:为了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政府采购行为,保护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供应商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1.质疑: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成交结果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在知道或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的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收到供应商书面质疑后7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2.投诉: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质疑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收到供应商书面质疑后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投诉。财政部门收到投诉书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并对不符合投诉条件的,要书面告知投诉人,对符合条件的投诉,自收到投诉书之日起即为受理投诉,在3个工作日内向被投诉人和投诉有关供应商发送投诉书副本,并通知采购机构暂停采购,被投诉人和投诉有关供应商要在收到投诉书副本5个工作日内作出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据。财政部门应当在收到投诉后30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和相关当事人。
(十)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
无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还是非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招标采购单位必须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
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
一网: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
一报:《中国政府采购报》
一刊:《中国政府采购杂志》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指定的媒体:
内蒙古政府采购网(WWW.NMGP.GOV.CN)
各盟市政府采购网
(十一)政府采购的法律责任
1.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1)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的;
(2)擅自提高采购标准的;
(3)委托不具备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的机构办理采购事务的;
(4)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性待遇的;
(5)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6)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合同的;
(7)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
2.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以罚款,有非法所得的,并处没收非法所得,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与供应商或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2)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3)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的;
(4)开标前泄露标底的。
3.采购人对应当实行集中采购的政府采购项目,不委托集中采购机构采购实行集中采购,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停止按预算向其支付资金,由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依法给予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分。
4.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采购文件或者伪造、变造采购文件的,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处以二万元至十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
(2)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3)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4)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5)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6)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6.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实施监督检查中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对供应商的投诉逾期未作处理的,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
8.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对集中采购机构业绩的考核,有虚假陈述,隐瞒真实情况的,或者不作定期考核和公布考核结果的,应当及时纠正,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其负责人进行通报,并对直接负责的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三、我市政府采购管理情况
我市自1999年成立政府采购管理机构以来,政府采购工作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要求,着力履行监管职责,完善制度建设,在扩大采购范围、完善采购程序、提高采购效率等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
(一)采购范围逐步扩大
我市的政府采购范围是按照《政府采购法》的要求,遵循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每2年公布一次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执行的,包括的范围为货物、工程和服务三大类。
几年来,《呼和浩特市本级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限额标准》均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公布的自治区本级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范围和标准制定,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后,向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本级各预算单位发布,要求予以贯彻执行。
2014年至2015年市本级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与2012-2013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相比,采购范围更大了,采购项目划分更细了,采购项目增加了35项,其中:通用采购项目增加了13项;涉及社会公共利益、保障民生的重大项目中增加了校车1项;专用采购项目增加了21项。
(二)采购制度逐步完善,采购行为逐步规范
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采购工作效率,呼市财政局2014年制订了《关于政府采购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呼财购规【2014】1号)。
1.各预算单位要按规定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并严格执行,对未编制政府采购预算的项目,不予办理政府采购手续。特殊情况需追加或调整政府采购预算的,按预算管理的相关规定办理追加政府采购预算。
2.对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项目应办理政府采购审批手续。
(1)采购单位应根据市财政局批复的政府采购预算提出采购计划,报主管部门审核后,由主管部门向市财政局报送政府采购申请函,并附《政府采购项目清单》,清单中包括细化的采购项目名称、数量、单价、总金额、规格、技术要求、拟使用资金来源等内容。
(2)市财政局对符合条件的采购项目,审核资金来源并出具《政府采购项目计划书》。
(3)采购单位持《政府采购项目计划书》在2个工作日内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签订《委托代理采购协议》,同时提供详细的技术规格及参数。
(4)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对同类产品汇总后,于每月15日、30日定期提出采购方式建议报市财政局确认采购方式,同时根据确认的采购方式组织实施采购工作。
(5)采购工作完成后,采购单位在7个工作日内,持《采购项目完成报告单》、《政府采购合同》到市财政局办理备案。
3.对单次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在5万元以下的办公自动化设备和办公耗材项目实行协议供货,由采购单位在中标协议供应商范围内自行询价确定供应商,具体协议供货项目见自治区财政厅(内财购[2014]635号)、(内财购[2014]640号文件。
4.对单次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在10万元以下的政府采购印刷项目,由采购单位在中标协议供应商范围内自行询价确定供应商。
5.对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限额标准以下的采购项目,由采购单位按照政府采购法的相关规定依法依规组织采购。
6.对分散采购项目,采购单位不具备自行组织招标条件的,采购单位要委托呼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代理采购。
7.对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限额标准以下和协议供货或定点印刷的采购项目,采购单位完成采购后,填制《限额以下、协议供货政府采购项目备案表》,持《市本级协议供货采购合同》(后付采购项目清单)及发票复印件,到市财政局办理备案。
8.市财政局根据采购单位提供的相关资料,出具《备案确认函》一式三份,分别作为采购单位办理资金支付、市财政采购管理备案及资产登记的依据。采购单位持备案确认函,按市财政国库支付的相关规定办理资金支付。
9.采购单位不得故意规避政府采购管理,人为化整为零或拆分政府采购项目。应积极配合采购工作,在提供参数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投标人或者产品和型号,以及含有倾向性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10.对采购预算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采购项目,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按规定报市政府批准。
11.呼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根据市财政局确认的采购方式,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采购文件的论证和制作,并发布招标公告,其中:对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的项目,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对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项目,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
12.呼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对投标截止时间结束后,参加投标供应商不足三家的,应对招标文件进行审核,对招标文件存在不合理条款、招标公告时间及程序不符合规定的,应在3个工作日修改招标文件并按原批准的方式重新发布招标公告;如需要变更采购方式,应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呼和浩特市政府采购方式管理审批表》报市财政局按相关规定变更采购方式。
13.呼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做好组织采购单位与中标供应商的合同签订工作,签订的采购合同应附《政府采购项目清单》(清单中包括项目名称、数量、单价、金额)。
14.采购单位要按时做好政府采购统计工作,每季度初3日前,将上季度政府采购统计数据通过“政府采购管理信息系统”上报市财政局。
15.各主管部门应负责对本系统的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和分散采购执行情况进行审核和监督检查。
16.市财政局要对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和分散采购项目进行不定期的检查,在检查中发现有人为化整为零或拆分政府采购项目等行为,将按照《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追究采购单位及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三)采取措施,提高采购工作效率
1.采购科在审查采购项目参数过程中,对未按规定提供参数的采购单位,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单位需要提供的参数清单和具体要求。
2.在新出台的《通知》中,明确采购单位持《政府采购项目计划书》应在2个工作日内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签订《委托代理采购协议》。
对呼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也规定了工作时限,要求对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的项目,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采购文件的论证和制作,并发布招标公告;对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项目,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需要变更采购方式的项目,应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呼和浩特市政府采购方式管理审批表》报市财政局按相关规定变更采购方式。
(四)建立了政府采购与资产管理相衔接的管理体制。
政府采购流程中,规定了对资产类政府采购项目,要在采购工作完成后,将《采购备案函》连同附政府采购项目清单的《政府采购合同》送资产科登记资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