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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预算法》规范政府财政收支

总体上看,新《预算法》树立了“公共财政”理念,优化了预算权配置,并对地方发债权等相关财政权力进行了较为合理的法律控制,基本符合其“规范政府财政收支”的立法宗旨,是一部与市场经济和法治精神相契合的预算法。不过,改革永远都是现在进行时。在建立现代财政制度的征程中,本次修法只是一个新起点,而非终点。
一方面,就目前而言,最为关键的任务是有效贯彻落实新《预算法》。须知,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一部被束之高阁的法律不是好的法律。根据国务院部署,下一阶段完善预算管理的工作重点是推进三个“强化”——强化预算约束,强化预算公开,强化国库资金管理;开展两项“行动”——开展清理整顿“小金库”行动和开展整顿“乱收费”行动;做到两个“规范”——规范税收征管和非税收入管理和规范地方政府性债务。其实,这就是要将新《预算法》的规定落到实处,从而规范政府财政收支行为。此外,对于原则性较强的预算法来说,应当在正式生效之前制定好《预算法实施条例》及其他细则,并尽快出台相应的配套制度,确保制度的可操作性。同时,要积极开展宣传教育和职业培训,减少新法实施的观念阻力和转轨成本。
另一方面,应将预算体制改革置于财税体制改革的大局中考量,坚持统筹并举、协同推进。应当以新《预算法》出台为契机,带动和加快推进中央与地方财税体制改革、落实税收法定和财政法定原则等相关改革措施。同时,也应注意其他方面改革与新预算法的衔接与沟通,保证法律体系的自洽、统一。在时机成熟时,还应在本次修法基础上继续完善预算法律制度。例如,未来应当进一步“做实”人大的预算审批权,包括明确赋予人大预算否决权,建立预算的分项审批制度,延长审批时间等;又如,应进一步推动预算公开,除了结果公开外,也应推进过程公开、依据公开。同时,还应继续细化预算编制,使之能完整、全面反映政府收支活动;等等。极而言之,应当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大局出发,发挥好预算法作为“治权之法”的功用,促进和保障财政权的法治化,最终建立起现代财政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