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治国县乡财政如何推进干部职工学法用法工作
中方县财政局法制股 肖 虹
随着“依法治国”方略的不断深化,“依法理财”成为发展县域经济的客观要求。县级财政部门公职人员是依法行使财政职能,管理财政事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他们是否具备法治观念、法制素质,能否依法理财,将直接影响到县域经济的健康发展和全县的和谐稳定。然而县乡财政公务员学法用法的现状令人堪忧:
一、部分领导不够重视,学法用法积极性不高。少数县乡财政领导干部把工作重心和精力用在抓收入和支出上,认为法制工作不影响大局,对法律学习的意义、作用认识不足,重视不够,影响了财政法制干部的工作积极性,法制学习摆不上议事日程,影响了财政法制工作的正常开展。
二、法制人员配备缺位,机构内部责权未理顺。在县乡财政法制人员配备上,缺乏能将财政专业知识与法律知识有机结合的人员,而县乡一级又是矛盾最多的地方。目前,县乡财政人员中,全日制法律院校本专科毕业的寥寥无几,并且财政干部每天只顾忙于财政业务,根本就不注重法律知识的学习。局、所内没有相应建立起统一、科学、规范的法制工作体系。加之部门预算、国库集中支付等财政改革的推行和诸多业务的拓宽,机关股室间缺乏应有的沟通,致使财政内部一些工作流程和业务规范难以统一;有的股室对自身职能一知半解,照抄照搬上级的职能;股室间交叉的职能,对本股室有利的争着管,对本股室不利的都不去管,形成了事实上的有法不依。
三、学法流于形式,法治意识不强。依法治县部门组织的年度普法考试,往往是众人一大抄,有些领导都借口有事让他人代做。不熟悉法律法规,运用法律手段管理社会事务的能力自然也就不高,有法不依、执法不严、执法不公现象仍大量存在。
四、考核刚性不足,监督制约机制弱化。有无组织学法,学法面及程度如何,有的县乡仅凭单位上交的总结报告,没有实际抽查验收。执法过程中出现错误,也疏于负责和纠正,如制定的红头文件所依据的上位法已经宣布废止,而该红头文件还在照样执行;领导的讲话报告中误将条例上升到法律地位;财政内部资金分配等方面缺乏制约机制,分配方案未公开行文,有的对联合执法单位利用财政职能违规收费听之任之;还有的拨款手续繁琐、拨款迟缓。
新时期县乡级财政如何深入推进公务员学法用法工作,增强公务员法制意识,提高依法行政水平,真正做到研究问题先学法,决策问题遵循法,解决问题依据法,言论行动符合法,需加强以下四个方面:
一、加强县乡财政领导班子法制建设。县乡财政部门领导一定要率先垂范,带头学法、懂法、执法,从过去的靠行政手段、靠经验指导工作,逐步改变为按法律、制度来管理和决策。通过法制建设促进财政管理、规范财政收支,实现财政管理的法治化、规范化和制度化。使民主决策、科学决策,依法决策很好地贯彻于实际工作中。健全财政部门内部相互制约的监督机制,完善财政资金的使用和拨付程序,实行内审制度,实现权力制衡。严格执行财政违法违纪责任追究制度,避免主观、随意性。
二、激励财政工作人员提高法律素质。根据财政法制工作业务性、技术性、法制性特点,应由政治素质强、办事公道、熟悉财政相关法律法规、有财政、会计知识和实践经验、具备较强分析能力和辨别能力的人员担任财政法制机构负责人;配备相应数量、具备法律知识水平的法制工作人员。建立激励政策。鼓励财政执法人员报考财经和法律类学历考试以及全国经济师、会计师等执业资格考试,对取得合格证书的人员,给予报销相应费用,奖励成绩优秀者。
三、提升财政普法工作的层次和水平。对内普法教育要规范化、制度化,根据县乡财政干部的成长规律和岗位需求,制定年度法制教育培训计划,分级分类地开展培训;要通过组织学习《财政普法读本》把公共法律知识“引进来”,采用“闭卷考”、案例授法等不同方法和手段,理论与实际相结合,寓教于乐,提高财政干部依法行政、依法理财的自觉性,增强学法效果;省级财政部门对新发布以及修改、变动的财政规范性文件要及时在网站设置专栏发布,以便县乡财政部门及时学习。对外要通过搭建各种平台,把财政法律知识“送出去”,全方位、多层次地开展财政普法工作。
四、理顺财政法制职能,监督依法理财。首先县级财政部门应参照上级财政部门工作职责和内部分工,将涉及法律问题的事务统一划归税政法规股集中管理,并搞好与此相关联问题的组织和协调工作。其次税政法规股要督促各职能股室制定政务公开方案,公示各股室职责分工,办事依据、办事程序、办事结果目标,完善财政执法的各项制度。再次,要对财政执法人员进行上岗培训,持证上岗,完善财政执法责任制,明确财政执法部门的执法范围、执法依据、执法权限和执法职责。第四,规范红头文件的制发程序,定期对照上位法对现有文件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进行审查,及时补充、完善或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