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法治精神和现代公司治理理念引领国企监事会工作
2014 年,各地监事会工作主动作为,积极探索,体制建设加快突破,工作机制逐步完善,监督检查注重实效,成果运用继续深化,落实整改抓出力度,各项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在全面深化国资国企改革的新形势下,正确认识监事会工作的地位和作用,积极探索监事会工作深化完善的途径和方式,直接关系到全省监事会工作在改革实施阶段的方向、力度和效果。
一、遵循法治精神,坚定不移地推进监事会工作当前,监事会工作迟迟打不开局面,体制建设长期停滞不前,甚至左右摇摆、软弱涣散、流于形式等问题,仍在一些地方不同程度存在,追根溯源,是法治精神和法治思维尚未完全树立,公司治理的理念还不清晰,不到位。在当前形势下,对于监事会工作的认识,不能仅局限于日常的、具体的监督检查,而应遵循法治精神,以公司治理的顶层思维,以《公司法》确立的公司治理架构为根本依托,从全面深化国资国企改革的战略高度,来认识、思考、指导和开展监事会工作。在法治的层面,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决定,将法治作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核心要素和根本保障,要按照法治精神和法治思维统领改革工作。具体到国资国企改革的目标任务,也应该遵循法治精神和法治思维,法就是《公司法》和《企业国有资产法》,法治精神和法治思维就是基于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现代公司治理理念。《公司法》和《企业国有资产法》相当于企业的“宪法”,其核心就是确立了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法人治理结构,明确了出资人、董事会和监事会的法定关系:董事长是出资人派出的企业经营代表,监事会主席是出资人派出的企业监督代表,各自对出资人负责,董事会是决策机构,监事会不从属于董事会,而是与董事会平行的、独立的监督机构。监事会作为公司治理结构的三大支柱,“三分天下有其一”,具有法定的权威和地位。如果不能正确、清晰、完整地认识监事会在公司治理结构框架内的这种权威和地位,就不可能按照法治精神和法治思维推进监事会工作,也就必然会影响国资国企改革的大局。
在改革的层面,十八届三中全会有关国资国企改革的目标概括起来主要涉及两个层面:企业层面,就是要“健全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出资人层面,就是要“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有资产监管”。这两个层面实质上是相互统一,互为依托的,健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既是出资人监管方式转变的前提,又是实现出资人监管方式转变的必然结果。出资人监管方式要由管资产为主向管资本为主转变,就是要真正回归出资人的本位,从企业的具体经营事务中脱离,还企业的市场主体地位,出资人必然要更充分地向董事会或经营层授权,随之就加大了“内部人控制”的风险,因此,更加需要强化法人治理结构的制衡作用。作为法人治理结构当中的制衡主体,监事会就是实现这个转变的一项根本性的制度安排。按照改革的目标任务,国有企业监事会建设就是战略性、全局性的工作,既是构建“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必要环节,又是推动国资监管方式由基于行政管理向基于公司治理转变的必然要求。没有一个有效制衡法人治理结构的监事会,就不可能形成规范的现代公司治理,也就不可能完成国资监管方式的转变。新形势下,监事会工作只能加强,也必须加强!现在这个阶段,如果还在纠结于监事会工作的必要性,不能正确认识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关系,等待观望或者说底气不足,必然影响到本地区国资国企改革的工作大局。
二、注重理念引领,抓住时机加快监事会建设监事会工作重在理念引领,一些基本理念明确了,就能牢牢把握住前进的方向和工作的主线,实现稳步推进。近些年,省属企业外派监事会工作之所以取得了较快的发展,除了出资人重视、外部环境配合等因素外,最重要的就是形成了一套符合监事会监督实践要求的基本理念,并以此统领监事会工作全局,使得监事会体制机制运转愈发顺畅。
总体上,监事会工作要注重从以下5个方面的理念引领。1.准确把握监事会定位袁实施有效监督。出资人派出了监事会,监事会的定位就是出资人监督。监事会监督履职要体现出资人的意志,出资人派出监事会对企业实施监督制衡的根本目的是确保经营者正当履行职责,在出资人意志统领下实现股东价值的最大化,任何影响或妨碍经营者正当履行职责的监督行为在出资人看来都是低效或是无效的。因此,有效监督就是“依法监督检查,讲究方式方法,保护经营者的创新精神”。有效监督原则是出资人监督定位的具体体现,这就要求监事会准确认识自身角色,是监督者而不是经营者,只负监督责任而不负经营责任,监督经营者而非替代经营者。在日常监督检查中,监事会要尊重经营者的聪明才智,维护经营权的正当行使以及企业各项工作程序的正常运作,树立“旁观者”的心态,做到不越位不错位,有所为有所不为。监事会要干分内事,说分内话,查问题、识风险、出点子、提建议,对企业正当经营决策权限内的事项,不表态、不定调、不参与、不干预,自觉分辨监督行为和经营行为的职责界限。
2.聚焦监督主业袁发挥制衡作用遥有的时候,监事会的建议很有针对性,对企业决策有帮助,有启发,企业很欢迎,监事会也就往往热衷于为企业出谋划策,久而久之,监事会有意无意地将重心转移到参谋、顾问等服务功能上,而监督本职反而沦为了副业,这极易造成监事会的越位和错位。在监督和服务的关系上,监督是监事会的立身之本,离开监督过多地去干一般性的服务工作,只会模糊和削弱监事会的形象地位。监事会首先要聚焦监督主业,在这个前提下的服务就不是一般意义上的服务,是一些有利于强化监督的服务,有利于监督成果运用的服务,通过这些服务促进企业完善制度,提高管理水平。监事会的服务要见企业所未见,为企业所不能,如及时发现内控体系上企业忽视的重大缺陷,并提出切实的完善建议;协助沟通企业与出资人在财务资产等方面的信息关系,使双方的意图通过客观反映,实现相互了解;协助开展重大决策的跟踪落实,帮助职能部门将自身难以反映的情况向管理层提出,在更高层面有效推动问题的解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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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常驻企业一线袁开展过程监督遥这是监事会发挥制衡作用的内在要求,监事会工作的着重点在于有效预防问题的发生,这就必须使监督检查与经营行为保持全过程的同步,任何事后的、滞后的监督都会削弱外派监事会制度的生命力。要保持全过程同步,必然要常驻企业,只有在一线才能及时掌握情况,监事会是否开展过程监督,常驻企业是个区分标准。监事会要根据企业经营活动及时调整监督重心,事前及时、充分掌握企业重大经营信息,准确辨识及防控风险,事中规范企业“三重一大”决策行为,确保程序合法合规,事后督促企业整改,推动制度完善,形成事前、事中、事后的监督活动链条。
4.与出资人融合袁与企业融合遥外派监事会体制的优势来源于监督的独立和超脱,但是外派监事会只有融入出资人监管工作体系,融入企业法人治理体系,才能真正具有价值和生命力,否则就会陷入单打独斗的境地,背离制度设计初衷。因此,监事会工作要实现两个融合,与出资人监管工作相融合,与企业法人治理体系相融合。一方面要紧紧围绕出资人的中心工作开展监督检查,注重日常监督的协调配合,促进监事会成果运用水平不断提升;另一方面要积极融入企业法人治理之中。监事会工作要主动嵌入企业内部的工作流程,成为企业的有机组成部分。监事会开展一般性的监督检查时,可邀请企业相关部门参加,实现检查过程的开放透明。同时,监事会要灵活运用书面或口头形式与企业直接交换意见,督促问题的整改落实,发挥在一线的直接监督制衡作用。
5.履行报告职责袁明确监督责任遥监事会是出资人延伸至企业内部的“眼睛”“耳朵”,帮助出资人及时掌握企业的具体情况,防止“内部人”控制,履行报告职责是监事会最基本的职责,重大事项及时报告是监事会的首要履职责任。监事会自身要树立“发现问题没有及时报告是失职”的责任意识,监事会工作的管理机构要把报告职责作为传递监事会责任压力的有效手段,将专项报告作为监事会责任检验、评判和追溯的依据。监事会各类定期报告所反映的事项,凡事关重大责任和风险的,均须以专项报告形式另行予以“一事一报”,监事会报告了,责任也就尽到了。实践证明,专项报告是落实监事会履职责任,解除监事会履职风险的有效方式,是监事会的核心制度。在指导监事会工作中,要强化监事会主动报告的意识,要求监事会保持高度敏感性,在发现重大风险和问题时,如果一时拿不准,一定要事先和出资人沟通。
对于下一阶段的具体工作,各个地方要结合自身所处的阶段,有针对性地开展工作。在体制机制上还未完全规范到位的地方,要抓住当前改革的有利时机,依托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浓厚氛围,借中组部清理机关干部企业兼职行为的机会,以监事专职为突破口,尽快启动监事会体制规范建设工作。一是要把握专职外派。这是监事会体制是否规范的基本衡量标准,外派是保障独立性,专职是体现权威性,兼职的状态难以体现监事会在法人治理结构中的对等制衡地位,不符合法治精神。二是要做好顶层设计。应深入学习掌握《公司法》和《企业国有资产法》,按照现代公司治理思维谋划监事会工作。三是要应派尽派,应建尽建。已经基本建立规范完备的监事会体制机制的地方,首先要大胆探索,在巩固夯实的基础上,结合改革的新任务新要求,深化和完善监事会的体制机制,提升监事会监督的有效性。比如混合所有制下监事会的外派优势如何发挥,权威性和独立性如何保障,相关机制如何完善,值得研究和探索。其次要加强融合。出资人和监事会要建立紧密的工作机制,深化监督成果运用,促进监事会融入国资监管的有机体系,形成一个整体,一个形象。第三要带好队伍。归属感和认同感是监事会形成战斗力的基础,要像关心对待委里的同志一样为监事会提供依靠和后盾。同时,通过完善考核激励,建立阶梯化职业发展通道,激发队伍的活力。此文是省国资委副主任党委委员桑均尧2014年11月27日在全省国资系统监事会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摘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