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购物车还没有商品,再去逛逛吧~

提示

已将 1 件商品添加到购物车

去购物车结算>>  继续购物

完善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建立现代政府采购治理体系

当前要全面深化和推进政府采购制
度改革,最首要的问题是要明确政府采
购制度改革的目标,就是要“完善政府采
购制度,建立现代政府采购治理体系。”
《政府采购法》距今已经出台十多年
了,是否还有必要将“完善政府采购制度”
作为改革的目标?笔者认为很有必要。首
先,政府采购制度是广义的,是指以《政府
采购法》为核心的一系列法律法规和政策
制度的总称。
其次,“良法是善治的前提”。所谓“良
法”,它应当符合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应
当维护各相关当事人的权利和自由,应当
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但现行《政府采购法》
是特定历史条件下的产物,它已不能完全
适应当前互联网趋势下的采购活动和“物
有所值”的价值追求,其所倡导的强制的
集中采购代理制度也不完全符合政府采
购制度发展的一般规律,因此迫切需要
修订完善。
第三,完善政府采购制度,关键要明
确政府采购制度的核心,即要建立两大
机制,一是市场竞争机制,二是监督制约
机制。前者是要通过供应商的公平竞争
和采购人的自主选择,还“采购”以市场的
本源,实现采购的“物有所值”;而后者是
要通过引入委托代理和管办分离等制度
性安排,防止政府既管又采、妨碍市场公
平交易、导致“政府”腐败。因此如将“政府
采购”一词拆分,首先是“采购”,其次才是
“政府”,但不能因为“防腐”而剥夺“政府”
作为采购人应有的权利;也不能为实现
“采购”而不顾“政府”的行为特点。只有两
大机制同时发挥作用,才是完善的政府采
购制度。下一步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应要
防止从一个极端走向另一个极端。
因此我们讲依法采购,不仅要注重形
式上的依法,也要强调实质的依法。当法
律规定的某些条文(如竞争性谈判程序)
确实与实际工作不符时,甚至阻碍政府采
购事业发展时,应当在不违背《政府采购
法》立法精神、原则和法治原理的前提下,
及时进行修订或完善,而不是一味固守僵
化,阻碍改革。
所以说,改革从法治的角度讲,就是
变“法”,对现行法律法规中一些不符合经
济社会发展规律、不适应当前工作实际或
者是阻碍事业发展的条条框框加以修订、
调整,将一些地方改革实践的成果加以提
升、规范,为改革提供合法性的基础。同
时,改革又不仅是“变法”,还可以通过“变
治”,即通过改变国家治理的方式和治理
手段,通过改变体制、机制等达到改革的
目标。因此,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改到深处
就是法律、是体制。“建立现代政府采购治
理体系”也理应成为下一阶段我国政府采
购改革的目标。
然而治理不同于管理。管理强调的是
管理和被管理,而治理强调的是各方共同
参与。建立政府采购的有效治理体系,关
键要把各政府采购当事人作为参与治理
的主体,而不是被管理的对象,注重采购
人自主、供应商自由、行业自治。重点要做
好政府采购“还权、分权、限权”三篇文章。
所谓“还权”就是,还采购决策权于采购单
位,发挥其实施政府采购的自主性,让依
法采购真正成为其自觉规范财政支出的
一种习惯;所谓“分权”就是,赋市场监控
权于采购代理机构,发挥其市场监控的主
动性,使其看得见的也管得着;所谓“限
权”就是,限制财政部门的行政监管权,核
心是简政放权,将采购方式和采购类型审
批等事务性管理由审批改为备案,将采购
代理机构考核和业务管理等权限授予行
业协会,实现行业自律管理。同时切实保
障各供应商平等参与政府采购竞争的权
利,给供应商更多、更宽容的质疑、投诉等
维权渠道,让供应商成为推动和监督采购
人依法采购的最有效力量。最终逐步建立
起由财政主导,相关当事人共同参与、协
同管理的现代政府采购治理体系。
记得日本明治维新时期有一个著名
的学者叫福泽谕吉,他说一个国家要成功
实现现代化转型,有三个要素是非常关键
的,第一个是文化和观念,第二个是制度
和规则,第三个是器物和技术。100多年
前,我国第一次现代化转型———洋务运动
之所以失败,缺得不是技术,而是制度和
文化的改变。今天,我们要实现政府采购
制度改革的目标,除了制度、规则的重建,
更需要有文化的引领、理论的引导和观念
的转变,因为这比制度更潜移默化、润物
无声的;除此之外,还要有科学的治理手
段和有效的技术平台作保障,要把加快政
府采购信息化建设作为当前改革的首要
任务,否则政府采购制度只会飘在空中、
写在纸上,政府采购制度创新只会成为一
种愿景、甚至一句空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