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的探索与思考
章 华 陈 东
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是新时期全面深化改革的必然要求,开展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既能改进政府提供公共服务方式,又能有效节约财政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泸州市对政府购买服务工作进行了探索,下面简要介绍基本情况,并就进一步完善提出对策建议。
一、泸州市开展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基本情况
政府购买服务虽然是个新概念,但政府购买服务行为早已存在于我们日常工作中,只是没有将其规范的定义为“政府购买服务”而已。在泸州市近几年开展的工作中,比较成功的符合政府购买服务行为的工作主要有:一是重大文化活动或品牌文化建设,演出由各个市级部门或者民间演艺团体、企事业单位组织,年终根据演出承办单位演出质量及社会反响通过以奖代补的形式给予补贴;二是政府采购社会代理服务,在全省率先进行试点,通过公开招标,确定5家社会代理机构负责全市专用类项目,采购项目执行效率大大提升;三是救灾应急食品供应商购买,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由当地大型超市代储代供救灾应急食品,有效解决了市级救灾物资储备仓库功能设置不完善、管理力量配备不足、储备食品超过保质期形成安全隐患和资金重复投资等问题,确保了紧急情况下的应急食品供应;四是村集体财务委托中介机构代管,聘请社会中介机构代管村集体财务,使“村账镇管”变为“村账中介管”,不仅规范了财务收支行为,强化了科学管理,而且进一步促进了村级财务公开,强化了民主监督。
今年,按照省财政厅工作部署,泸州市制定了政府购买服务试点方案,将保障性住房维修维护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试点,通过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将保障性住房的日常管理以及大型维修等事项推向社会。
二、存在问题
(一)政府购买服务认识不够深入
一些部门对实施政府购买服务重要性、目的、意义、目标任务和相关要求认识不充分,没有结合自身职能职责去仔细思考如何开展好政府购买服务,如何在政府购买服务工作中发挥自身的积极有效作用,且对哪些公共服务应通过购买方式解决认识不明晰。上述问题不解决,容易造成把应该推向市场的事项变换方式仍由政府承担,形成“大包大揽”,或者将应当由政府直接提供、不适合社会力量承担的公共服务事项推向市场,盲目“卸包袱”。
(二)实际操作制度规定不尽完善
公共服务项目,不仅要考虑服务项目本身的管理和操作特点,还涉及社会评价、社会效益等问题,复杂程度较高,需要专门配套政策制度及时跟进,才能保证政府购买服务工作顺利进行。目前,中央和地方大多为原则性、指导性意见,缺乏针对性和操作性,具体实施的制度规定亟待补充和完善。
(三)实行政府购买服务后如何调整相应事业单位职能
开展政府购买服务后,部分事业单位承担的工作职责改由社会购买提供,事业单位承担的工作少了,但相关机构和人员在相当长的时间内依然存在,比如在城市管理方面,目前泸州市采取的是政府全额事业单位承担城市环境卫生管理、绿化管理和城市照明管理等工作,因编制有限,往往通过聘用临时人员补充到城市管理维护的各个岗位中。如果实行政府购买服务,则必须及时出台相关措施转变涉及单位的职能职责,做好人员解聘、安置和分流等,如解决不好,则必将形成“一边购买服务,一边又养人办事”的“两头占”现象,增加政府负担,不能发挥出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积极有效作用。
(四)承接主体市场不健全
既是购买,就必须有卖方市场,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卖方市场即是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社会企业。政府购买服务是将原有政府承担的工作推向社会,但是,因该项工作尚处于起步阶段,市场对承接政府购买服务还未做足准备工作,即使是有符合条件的承接主体企业,但数量都相对较少,没有形成完全的承接政府购买服务卖方市场,因此,竞争机制没有完全建立,不利于财政资金的节约。比如,我市部分区县近几年探索将城市清扫保洁工作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移交社会实施,但承接该项工作的企业寥寥无几,没有形成比较充分的市场竞争,在履行购买服务合同过程中,承接企业总是以各种理由要求增加服务金额,另一方面,环卫质量不见明显提高,这些都是因为卖方市场竞争力不够导致的。
三、对策建议
(一)加大政府购买服务的宣传力度
政府购买服务是新生事物,社会各界和政府的各个部门对该项工作都了解甚少,为便于推行该项工作,应继续通过各种方式加大对政府购买服务的宣传力度,重点宣传政府购买服务的必要性、重要性,以及对经济社会发展的贡献等内容。
(二)建立健全相关制度
政府购买服务不仅需要持续的经济和政治支持,更需要健全的法律体系作保障。应建立相对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明确各方应履行的责任,保障参与各方的合法权利,为政府购买服务的顺利开展营造良好的法制环境。实际工作中,要进一步完善政府购买服务的具体购买程序、工作流程、资金管理、项目实施、质量标准等制度规章。同时,要明确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职责。一方面,政府要做好有关法规、政策、规章、标准和规划的研究制订工作,履行好制度设计职责、购买监管职责和绩效评价职责;另一方面,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要加强自身建设,健全内部规章制度,完善内部治理结构,提高专业人员素质,增强承接服务项目的能力。
(三)制定相关政府购买服务指导目录
应不断制定和更新指导目录,把必须进行政府购买服务的项目纳入目录范围,并将目录分为强制实施类、选择类等种类,定期以正式文件的形式公布,以此来推动和指导各级部门进行政府购买服务工作。同时,对纳入目录的各项目,应详细规定实施政府购买服务的价格确定原则和方式,完善相关审批程序和手续,对条件不成熟的,即使属于强制实施类项目,也不得启动,防止盲目进行政府购买服务而忽略了财政资金的节约问题。
(四)齐抓共管,共同推进政府购买服务
按照“政府主导、部门负责、社会参与、共同监督”的要求,应积极推动构建“政府统一领导,财政部门牵头,民政、工商以及行业主管部门协同,职能部门履职,监督部门保障”的工作机制,其中,财政部门应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制定配套实施办法,加强对购买主体开展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牵头做好购买服务的采购管理、资金管理、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等,并根据实施情况及时向政府提出动态调整完善购买服务目录的建议;机构编制部门应负责梳理部门职责,明确政府转移职能范围和内容,提供与政府职能转变和事业单位改革相关的资料和信息;发展改革部门应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和实施政府投资计划,推动政府投资项目中属于购买服务目录内的项目列入政府购买服务计划,参与政府购买服务绩效评价;民政部门应负责对承接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的社会组织进行资质审查,定期公布依法登记的社会组织名单,负责研究制定促进社会组织发展的政府购买服务具体政策,扶持社会组织发展并推进其标准化建设;工商部门应负责将承接政府购买服务行为纳入公示、执法等监管体系;监察部门应负责对政府购买服务工作进行监督;审计部门应负责对政府购买服务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购买主体应负责购买服务的具体组织实施,对承接主体提供的服务进行跟踪和监督,项目完成后组织考评和验收。总之,各部门应密切配合,共同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工作。
(五)同步推进事业单位改革
为防止“一边购买服务,一边又养人办事”的“两头占”现象,应同步推进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工作,将原承担职能已纳入政府购买服务的事业单位,纳入改革范围。在相应的事业单位改革完成后,应出台相关政策,在保证公开、平等参与竞争的前提下,鼓励符合条件的转制事业单位积极承接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项目,以此扶持改制单位的发展和壮大。兼顾推行政府购买服务和事业单位改革工作,才能有效和彻底地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工作,达到转变政府职能和节约财政资金的目的。
(六)构建健全的承接主体市场
为顺利推动政府购买服务工作,各级政府应出台政策措施,鼓励更多的社会企业参与到政府购买服务中来,以此推动承接主体市场建设,一方面,可以促进参与购买服务企业加大市场竞争,有利于提高服务质量和节约财政资金;另一方面,可以催生出一批承接购买服务的专业化企业,培植新税源,增加财政收入。
(作者单位:泸州市财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