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向制度化建设迈进
在新一轮国企改革中,“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得到高度重视。在《指导意见》中,提出了强化企业内部监督、建立健全高效协同的外部监督机制、实施信息公开加强社会监督、严格责任追究等四条措施。这是一项重要工作,为国有企业防腐倡廉、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从反腐威慑转向制度化建设提供了一定基础。
国有企业在2015年成为反腐重点领域之一,反腐成为特殊时期清理国企发展与改革障碍的有效利器和特殊手段。治标为治本获取时间,为国有企业防腐倡廉制度化建设创造了条件。决策者和监管机构也要清醒地认识到,需要通过反腐打开的缺口对国企体制性弊端进行系统性清理,最终要从反腐威慑转向制度化建设,以保证国有企业可持续、健康发展。
《指导意见》提出了如何完善企业内部监督体系;明确了完善国有资产和国有企业信息公开制度、建设阳光国企。这其中,强化企业内部监督、特别是基于股权的监督和制衡是关键,实施信息公开加强社会监督是重要补充。信息公开是国有企业重要的防腐剂。内部监督、外部监督和社会监督相互配合,加上责任追究机制,就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和遏制国有企业腐败在制度上有所依托,使得国有资产监管体系最终得以在法治化基础上完善和运行。当然,在划清了红线和底线的基础上,还可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容错纠错机制,用容错机制鼓励改革,用纠错机制降低试错成本。这样可以更好地鼓励改革积极性、保护改革者,使改革者勇于担当、敢于尝试,减少因畏惧风险而裹足不前的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