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性房地产计量模式比较研究
投资性房地产是以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为目的而持有的房地产。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企业将面临如何将原属一类的资产进行重分类、对重分类后的房地产如何在可供选择的会计政策中进行选择及核算、不同模式分别对企业带来什么样的影响等问题,本文从投资性房地产后续计量模式比较研究出发,探讨《投资性房地产准则》的核心内容。
作者首先具体探讨了投资性房地产的界定与判断,指出实务中可从定性和定量两个方面来判断,之后分别从公允价值模式与成本模式对比分析了准则中后续计量会计政策选择、投资性房地产的转换和合并报表时投资性房地产的处理,并单独分析了公允价值模式下的纳税调整。最后,笔者对投资性房地产的成本模式与公允价值模式进行比较:成本模式当期计提的折旧费用和摊销费用可在税前全额或部分抵扣;而公允价值模式下,不对投资性房地产计提折旧或进行摊销,也就享受不到税前抵扣的优惠。成本模式下,资产减值损失已经确认,在以后期间不得转回,这就明确了企业不得调整利润;公允价值模式下公允价值与原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会计利润可随公允价值波动方向而上下变动。文章最后得出结论,采用公允价值模式的企业较采用成本模式的企业会计信息披露的更加恰当、更相关。
(张金松整理自《财会通讯•学术版》2007年第3期,作者:田莉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