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壳”转让中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的运用
本文通过对某上市公司壳资源转让的案例分析,对实务中如何运用新基本准则中“实质重于形式”原则问题做出了具体的分析和思考。
经过一系列的计算分析之后作者认为,新基本准则中的“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在新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中的运用,主要体现在对交换是否具备商业实质予以了明确,并建立在不同答案的基础上分别采用账面价值法和公允价值法,但在具体运用时对以下几个方面仍然需要注意:
首先,关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中美准则中均强调交易的“双方”。作者认为,还是应遵循基本准则的“实质重于形式”的精神,在一个完整的交易中,即使是将该系列交易分为若干个子交易行为从而体现出不同的交易双方,仍然应当判断其为非货币性交易。
其次,公允价值的引入,使得按照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进行的会计处理结果基本一致,但二者在税费处理上仍然存在差异。本文认为从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出发,某些交易行为虽然被设计成为非货币性交易行为,但需要透过表象看实质,从而确定相应的会计处理方法。
最后,作者提出,依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判断货币性交易资产占交易总额的比例应以交易行为中货币性资产的收支净额为基础。否则,关联方可能通过资金的流量歪曲交易的实质。
(张娜整理自《财务与会计•综合版》2007年第4期,作者:刘绍军 张黎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