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科研经费的管理现状及模式探索
赵亚楠
目前,科研经费已经成为大众关注焦点,教育界屡屡爆出某某高校某某教授因骗取或者挪用科研经费被追究法律责任,那么我们不禁要思考科研经费怎么了?为什么出发点是好的但结果确是问题重重,让项目负责人成为一个高危职业,稍有不慎便可能触犯法律,成为阶下囚。究竟是什么造成了这种局面?有没有更好的解决途径?笔者为此进行了深度的剖析与研究。
一、从根源来看,科研经费产生的问题从监管等角度入手是无法解决的
1.科研经费问题的种类。
目前科研经费领域出现的问题按照性质与严重程度,可以初步分为以下四类:
第一类,自作主张。如在预算与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擅自扩大开支标准、未经批准调整项目预算等问题。
第二类,熟视无睹。科研经费使用过程中容易出现的问题,如未按照规定进行招标、重复采购、造成资源闲置与浪费。
第三类,偷梁换柱。本来用于某类型的开支被通过某种方式挪作他用,比如以购买办公用品的名义购买购物卡,以购买办公家具的名义购买自用家具等。
第四类,瞒天过海。这类问题不仅仅是将科研经费挪作他用,有些完全用于一些无中生有的项目且数额较大,比如虚列劳务人员名单套取科研经费,虚列项目支出等,将科研经费完全收入自己腰包。
前两类问题,自作主张和熟视无睹是对资源利用以及管理方面的问题,通过严格预算和报销程序等可以控制。而偷梁换柱和瞒天过海则将科研经费收入个人或者小群体的腰包,是对科研经费的一种袭读,性质恶劣且发现起来需要耗费更多的人力物力。
2.当前提出的解决办法是什么样的,有用吗?
大部分学者都对当前的高校科研管理体制表示不满,认为目前缺乏对项目立项编制和申报的组织和指导,缺乏实施过程的审查和监督,缺乏项目结题阶段的检查和评估。
目前确实存在着项目审批、实施和结题验收阶段的各种问题,这是毋庸置疑的。但是我们也应该思考一下,在这些阶段真正做到有效控制是可行吗?在这三个阶段控制住了就能够解决问题吗?
(1)项目审批阶段
首先,我们分析项目审批阶段。这一阶段有两个重要问题,第一,预算到底有多重要。第二,如何评定是否通过审批获得资助。
从国际经验来看,立项中的预算环节是非常重要的,对于项目组来说,提交一份合理可行的项目预算书是必须的。在这一环节,学校的科研部门、财务部门应该加以指导。然而,作为一个比较专业的科研领域,一个项目到底如何制定预算,很大程度上依赖项目负责人自身的判断,财务部门、科研部门没有足够的信息和专业的人员给出一个合理的判断,预算科学与合理只有依赖项目负责人的判断,而在后期执行过程中很有可能依赖研究的进度进行调整。那么预算如何管理怎样管理才是科学的?作为一个本身具有弹性的科研过程,用一种僵硬的标准去约束是否合理暂且不论,各个管理部门共同参与来制造一份项目预算是否可行还有待商榷。
美国的间接成本和直接成本捆绑下拨的办法提供了很好的方法,说明上面的问题并非无解。具体解释一下美国的做法,各高校以预收的方式接受项目经费,然后根据其实际支出的直接成本,按照与联邦政府协商的间接成本率逐笔或者定期核销间接成本,从而确认间接成本补偿收入。间接成本补偿收入,由各大学根据各自管理体系按照内部确定的比例统一分配到相关部门以补偿其提供设施及管理服务的成本。
可见,制定预算的过程应该与执行相关,任何一个项目都不可能在项目未执行的阶段制定非常明确的计划并且不容更改,但是哪些是可以被控制的哪些允许有弹性是我们在这一阶段需要明确的。
那么如何评定一个项目是否能够获得资助呢?在北邮软件学院宋茂强教授套取科研经费的案例中,据其描述,分给其团队的50万元设备费,150万元劳务费中,通过正当途径没法花出这笔钱,因为“没有具体任务”,那么我们是否应该思索一下,为什么在这种情况下,他的团队能够获得资助,而且金额并不低,我们的项目审批是否出现了问题?在项目审批阶段不严格,那么后续的问题只有通过各种渠道弥补以减轻损失,得不偿失。事实上,我国的项目审批尽管很大程度上有同行评议,尤其是规格高的科研项目,但是并不严格,仍旧存在着学者通过一定途径造假骗取项目的机会。而在美国,除了联邦政府对大学科研资助中的90%都是通过同行评议来最终决定的以外,他们还要求承担联邦经费资助任务的所有科研机构必须有合乎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和管理系统,在签订项目资助合同时必须进行确认。在我国似乎并没有如此严格的要求。一些小项目甚至直接成为补贴研究人员的一种方式,但此补贴非彼补贴,钱要花出去也不容易。
(2)项目实施阶段
在预算执行不到位这个问题上,我们的科研管理模式一向是模棱两可的,如何审查和审查什么并不明确。很多学者针对科研经费流失这一现象痛心疾首并且提出科研管理部门应该做到对科研项目的跟踪审查,目前我们还没有针对科研项目的流程管理,即全过程管理。全过程管理顾名思义,并不是一件简单的事情,我们是否有足够的人力和物力去完成?财务部门不应该仅仅关心科研项目经费支出的合法性和合规性,还应该对科研项目的效益型进行审查,那么如何界定效益?可以说财务部门对于科研项目的效益审查是一个见仁见智的过程。即使有了信息共享过程,面对科研项目本身的复杂性以及科研项目的分散性,财务人员如何能够真正的过程跟踪?什么样的问题是财务能够发现并且控制的?如果谈全过程审计,那么这恰恰应该建立在财务部门和科研部门充分发挥作用并且信息能够充分共享的前提下才能够有效完成的,但是如果财务部门和科研部门等真的做到了全过程介入,那么全过程审计是否会成为重复劳动,况且对科研经费的全过程审计所需要耗费的精力也并非日常审计工作可以充分支持的。如果不从源头堵住问题产生的根源,过程中只能够尽力弥补,那么与其花时间讨论过程中如何减少损失,我们还不如更多地讨论如何减少问题的产生。
(3)项目结题验收阶段
高校科研项目不主动结账,管理部门没有强制措施,导致结余资金被课题负责人滥用,支出与个人消费类相关的项目。造成了经费的流失。为了防止出现这类问题,只能是提出要在结题阶段严格管理,对结余经费进行恰当处置。仍旧以美国为例,在结题阶段,项目申请人需要填写谈判申请书,包括每项成本集合的详细清单,说明集合的组成和分配。还需提交经过审计的财务决算报告,用以显示并说明申请书与决算报告之间的经费分配差异的对账单,确保所有开支都是可列支成本的确认函,还需要提供年度审计报告。如果某一成本类别跟往年相比有显著变化也需说明原因。可见项目结题验收阶段是很重要的,即使不能完全防范项目经费被浪费或者滥用的风险,但至少能够起到很强的威慑作用。对于我国当前的实际情况来说,结题验收阶段管理控制并不严格,往往拨款机构并未及时有效地对项目进行验收。从另一方面来看,即使验收阶段能够控制一些问题的产生,但是并没有在根本上改变可能出现的资源浪费或者资源闲置现象,换句话说,这类问题是通过结题验收阶段很难被发现的。
另外也有文章提出强化三级内控,而从内控角度出发,科研管理、财务管理等部门的协调与配合就是至关重要的。但是多部门联合管理机制的意义到底有多大?众志成城还是互相推诱?科研部门主要进行项目管理和合同管理;财务部门负责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审计部门对科研项目进行审计;资产管理部门对资产进行管理,及时登记。从校级、院系级甚至项目级层层把关严格控制,在某种程度上的确防范了科研经费滥用的风险。但是在实际操作中我们也只能够强调了各个部门独立的责任,即使不用做部门联动三级内控的说明,只需强调各部门各尽其能便可以达到这个目的,因为目前的实际情况是我们大部分高校和科研机构的内控本身就是有不少问题的,没有做到各尽其能。即使未来能够做到对科研项目管理各个部门各尽其能,对防止科研经费被滥用或者运用低效的问题到底能够起到多大的作用呢?终究问题的关键不在于“堵”,而在于“疏”,找到问题的根源所在才是解决之道。多个部门即使做到信息联动与共享,也没有足够的人力物力对每个项目进行严格的监督和管理,问题还是有可能出现的。
二、弄清科研的本质和科研经费的意义
二十世纪著名哲学家波普尔(Karl Popper)提出可证伪性(falsifiability),即任何学科都可以通过反例验证真伪,只有经过多次证伪不能被推翻的才有可能被称为科学。而科研就是一种通过不懈的努力不断推翻,不断探究已达到无限逼近于真正的面貌的过程。人类是一个庞大的群体,而汲汲于此的人数千万以上,在我国如果将博士生纳入进来,也有百万人在做这样的事情,不可谓不庞大。然而我们的科研产出的数量与科研的质量却很难让人恭维。每年大量的科研经费换来的如果仅仅是同一篇文章的反复引用倒也无伤大雅,但是却让众多的学者误入歧途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确实无法接受的。科技部部长万钢连用两个愤怒表达了对这一领域的愤慨。在笔者看来,解决科研问题的重点不在于监控机制有多严格,而在于让科研成为一个产业,与市场充分结合,其中两个关键词:激励、效益。这两个关键词背后说明一个道理:找对位置并放手对人性的信任。
在陈述这一观点之前,我们需要明确三个问题—第一个问题,为什么要做科研,即申请项目是为了什么?第二个,如何评定我所做的科研项目的意义,是否能够评定?第三个问题也是最重要的一个问题,科研项目应该由谁出钱?
1.为什么要做科研?
首先,科研是针对本领域的问题,哪怕不是大家都很关注的问题,研究者本人认为去研究它有价值,无论是出于社会意义考虑还是个人兴趣。那么既然感兴趣就要去研究它,这也可以分类来看:一类科研课题可能并不需要太多的经费支持,只要日常的图书馆数据库就可以完成,也很少需要考察或者交流,那么这与我们谈论的科研项目没有太多关系。另一类科研课题可能需要考察、调研,甚至只有大型的科研仪器设备才能够支持,并且可能由研究者一人或者几人组队都无法完成的,那么这样的课题就需要由外在的经费支持。一般来说,文科类课题所需资金较少,而理工科可能涉及到仪器设备问题,所需资金较多。通常凭研究者个人的财力是无法负担自己所感兴趣的课题研究的,需要国家或者企业等出资支持。当然,这都是申请科研项目寻求科研资助的合理且正当的理由,还有一类理由社会生成的“需求”,即评职称需要。随便查阅某个高校或者科研机构的相关人事规定,由助教晋升教授,由研究助理晋升到研究员,都包括发表多少文章,承担多少个项目的规定,并且由于项目本身更可能具有一定的含金量,如国家级、省市级等,申请到该科研项目本身似乎都可以作为学术成果参与进每年的考评,那么出于这种目的,仿佛人为创造出来的评价学术能力的指标,各种科研项目存在的意义更加“丰富”了。如果仅仅以此作为申请科研项目的激励,而没有良好的想法,我们可以猜测接下来整个对经费的使用便不会有太多的约束,相反科研人员更多会思考如何“花出去”。从本质上来说,做科研,做好科研,更多需要内在的激励,是独上高楼,望尽天涯路,是衣带渐宽终不悔的热情。而目前的评职称的激励是负面的,并不利于科研,又哪里会有为伊消得人憔悴呢。我们甚至可以统计一下很多科研项目的成果有多少是真正被认可的,相反,找发票找的却让人憔悴了。
2.什么是科研成果,如何评定科研产出?
科研成果如何评定,这个本身就是一件困难的事情。国际上也普遍依赖同行评议,因为作为局外人,一项科研到底取得了多大的绩效,我们是无从考核的,即使可以,也耗时耗力。更何况对于财务部门、科研部门以及审计部门等并不具有各种学科专业知识的管理人员来说,客观公正地评定科研成果是困难的。除此之外,由于科研成果本身的不确定性,有些研究很可能经历多年才被人发现其中的价值,尤其是对于人文和社会科学来说,其成果并不能立即转化为产品投入市场。所以说科研成果评价只能依赖两个要素:第一,同行。第二,市场。能投入市场检验的一定可以转化为应用。而理论研究则多靠同行评议。当然这都是次优解,即使同行评议也不能完全保证公正客观。
3.科研项目由谁出钱?
第三个问题承接上面的第二个问题,对于应用性强的研究,市场自会发现其绩效并愿意出钱购买科研成果,而对于理论性较强的研究,尤其是文史类,几乎没有来自企业的投资,而这类研究对于一个国家来说往往是基础性的,那么由国家出资资助学者进行研究是合情合理也是必要的。因此,对于基础性、理论性的研究应该由国家资助,以科研项目的形式分配下去,由学者进行申请,根据实际需要进行适当的资助。对于应用性较强的研究,应该更多发挥市场的作用,国家应该退出这一领域。就目前的科研项目来说,尽管基础性研究占了很大比例,但是仍旧有很多应用性研究在由国家出资,导致科研经费紧张不说,国家出资也很难有市场检验的激励,往往效率低下。
事实上,还有一个问题有必要补充强调一下。上文说了,评职称等可以利用所申请的科研项目,但是科研项目本身并非仅具有荣誉性,它还是经济性的,说白了到手的都是钱。即使评职称不作为激励,项目经费本身对于学者来说也是一个不小的诱惑。这也是为什么常常有骗取科研经费、挪用科研经费等情况发生。当然,作为个体的人,没有经济利益的趋势,仅仅靠内心对于科学的热爱去进行研究并不鲜见,但时代在变,社会比较越来越重要。人们生存在这个世界上,按照马斯洛的需求层次理论,要自我实现,那么就需要在生理需求、安全需求、社交需求和尊重需求都得到满足,这在某种程度上也解释了为什么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很多学者具有较高的自我约束,面对巨额的经费不为所动,某种程度上是因为原有的补偿机制已经在工资、社会尊重等方面给予了足够的支持。在美国,相当比重的科研经费都用于给科研人员发放工资和福利,而反观国内的情况,面对纷繁复杂的外界环境,面对很多许多被市场认可学科来自市场的高额回报,很多学者是没办法忽视金钱的,无论是来自自身的需求还是来自社会比较。一名中科院系统人士近期和香港的教师聊天,发现在香港,教授工资非常高,以香港科技大学为例,其教师薪水一年可达100万左右,是“典型的高薪养廉制度”,“他们教师的心都很静,该拿多少就拿多少”。在内地,在目前的财政拨款体系下,事业编制的教师年薪也只有三四万。如果申请到科研项目,大部分经费都花在设备购买等方面,用于人员福利的相当少,最多只有15%的劳务费可给在校研究生等,老师不能享有(新京报)。可想而知,面对曾经的同学在企业拿着动辄上百万的年薪,又有几人能拒绝科研经费的诱惑。
以上三个问题告诉我们三点:第一,应该减少科研项目与职称之间的关系,增加更多其他评定标准。第二,应用性研究应该减少政府投入,由市场进行支撑。第三,国家对于基础性的研究有必要进行一定的投入,如何评定绩效是个难题。
补充上面的三点,从金钱角度还应该做到:第四,应该给知识合理的回报,当然知识是无价的,但是搞研究的人对于其的回报应该位于中高层面,至少不应该低于很多企业的核心部门的收入。第五,前面说的回报是一方面,另一方面,应该正视从科研项目中“谋取个人利益”这一出发点,我们不能将此归位侵吞国家资产等,应该允许科研经费中合理的回报。
三、既然科研回报是正当的,应使被扭曲的激励得以恢复
上文提到科研回报的问题,那么“回报”应该以什么形式存在呢?这个也是本文讨论的关键问题。之前很长一段时间,项目成员在科研经费中报销一些加油票、电话费等都属于业内公认的,并没有过多追究,但是一旦对科研经费严格监管提出后,这些浪费的科研经费都成为大家垢病的焦点,比如中科协在13年10月份的调查:我国科研资金用于项目本身的仅占40%左右,其他的都以各种形式被“消费”掉了,那么这种不见光的消费到底是什么呢?对这个问题我们暂时不用回答。曾经的默许让科研经费悄悄流失,曾经的默许让这种流失方式变本加厉,直至触犯法律底线,曾经的默许让许多学者甚至丧失了政治权利或人身自由,那么我们不禁要思考,科研经费成陷阱到底谁之过?人性难道真的如此堕落?答案当然是否定的。既然我们承认科研“回报”,那么和其他的行业一样,对于科研人员,一个项目中到底多大的部分可以用于个人回报?最早的时候我们没有固定的说法,到今天开始陆续有政策出台可以发放一部分绩效,基本在5%在10%之间。14年最新发布的《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一文中也提到了“间接费用用于补偿项目承担单位为项目实施所发生的间接成本和绩效支出,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间接费用的内部管理办法,合规合理使用间接费用,结合一线科研人员实际贡献公开公正安排绩效支出”,但是并没有更具体的表述。既然政策承认了这部分回报,是否能够大大方方地摆在台面上,而不是有的承认了绩效,有的又不明确承认,有的规定较大部分发放人员经费,有的则管理过死。我们是否能够授权一个基本的额度,然后在这个额度之上,由科研负责人来决定他可以取得多大的科研回报?或者像美国那样,项目通过评估后,认定了多少钱就会给多少钱的预算。至于怎么花这笔钱,并不做过多限制。 既然存在科研利润,那么这个利润也和会计意义上的利润类似,由总收入减去总支出得到。总收入当然是根据项目实际批复的金额进行,而支出部分包括过程中的各种支出,结余部分即是利润。此时每个项目负责人都是企业家,他们会严格控制各种支出,不该买的设备不买,能够租用的设备则不采用购买的形式,没有意义的会议则少参加,这样整体过程中科研经费的利用效率自然得到了提升,项目进行过程中效率改善过程是自然发生的,如果承认了效率改善所带来的成本减少,那么项目负责人才有激励这样做,而不是在项目后期储存了大量的保温箱或者复印纸这样毫无效率甚至毫无后续使用价值的东西。在这种情况下,财务、审计等部门根本不需要全过程跟踪,像监督流水线一样步步小心,只要有了激励,效率自然便产生了。
当然,这里面隐含了一个关键问题,即如果承认了科研利润,并且科研利润归课题负责人支配,那么对于很多基础性学科来说,很难评判研究的价值,正如我们上文所讨论的,那么如何断定本来应该花在研究的钱没有被“节省”下来成为绩效呢?的确,这个问题也是笔者所关注的,因为的确有可能发生,一个20万的项目,最终只花了10万,而剩下的都被用作科研利润,比如本来该聘请的研究助理减少了,又比如该购买数据库的钱省下来的,从而科研成果并没有的多大的价值,只是项目负责人赚到了不菲的收益,而且是合法的,完全不用小心翼翼的使用,甚至连发票都不用去凑。
为了弥补这个问题,显然申请阶段和项目验收阶段的重要性被加大了。首先申请项目需要更为严格的审查,项目验收阶段也不能草草收场。但是前文所述,一个项目只有申请项目的人才真正了解到底做下来需要多少资金,为了获得科研利润,他可能将本来5万便可完成的项目制定了20万的预算,那么如何控制呢?此时专家评议的作用应该进一步加强。除此之外,还有更好的办法,比如专家评审和竞标的方式相结合,对于同一个题目进行“准市场化”,对可以研究他的团队进行招标和评标,当然中标方也要结合其他方面,不仅仅是项目预算较低。这样,申请项目时,项目负责人也应该对自己未来如何进行研究有一个较为清晰的认识,并且准许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调整各种预算,但是要规定调整的数目,防止无限制压低支出。另外,我们上面的假设已经将学者企业家化了,要收益最大化,但是实际上承认了科研利润以后,研究者完全可以把工作的大部分时间放在如何进行研究,如何产生成果,如何完成自己所感兴趣的探索上,他大可不必头疼钱花不出去的问题,也解决了无绩效造成的缺少激励从而影响科研质量的问题,应该承认眼里只有金钱的学者毕竟是少数。
美国的间接成本制度仍可以给我们很大的启示,在美国,科研经费被分配到综合基金、项目负责人和所在单位这三个账户。综合基金主要用于补偿学校发生的与科研活动有关的各种综合管理成本,而分配给项目负责人的这部分有利于调动项目负责人的科研积极性并有助于其寻找发现新的科研项目,而剩余的补偿收入则主要用于支持科研项目办公室。这种分配方式强调了激励、制约以及配合,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承认科研利润之后的问题。
此外,国家科研课题立项过程中,应引入市场竞争机制,通过竞争配置科研资源,取得科研经费使用绩效的最大化。首先,应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进行项目公开招标,高校公平竞争,避免科研经费的分配过度向名校、名人倾斜。长期风险型投资的科研立项更应公开招标。其次,高校内部应当鼓励各科研基地、各学科通过竞争立项,建立优胜劣汰、公平竞争制度,杜绝立项的低水平性和盲目重复性。再次,对于企业科研项目,国家应给予扶持,形成高校科研与企业科研互补、竞争局面。科学研究的目的是应用科研成果促进生产力发展,企业对应用型科研更为重视,可以更快的将科研成果转化应用到生产过程中,推动生产力发展和社会进步。
总之,通过拉近与市场的关系,可以淡化金钱与科研之间的距离,强调成果与产出。这样,那些堵漏洞的法子,可以稍微放松一些,因为毕竟,来自自己的监督,少犯错误才是减少错误的最终途径。尽力弥补的手段在短时间内可行,但是长期来看,问题并不会减少,即使最终科研经费的使用再也不会送任何一个负责人进监狱,大家都严格按照规定使用了,实验室里一堆限制无用的设备还是不会减少的。一个良好的科研体制和整个的社会环境是协调一致的,需要基于对科研人员的信任,将真正的激励机制引入,从而提高效率,减少浪费,杜绝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