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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政策对内蒙古包头市财政收入等影响分析

5月27日,自治区财政厅转发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6月初,自治区财政厅就全面“营改增”后调整自治区与盟市增值税收入划分过渡方案征求了意见。按照目前掌握的政策情况,我们就“营改增”对我市财政收入及资金留用的影响作了分析。
一、自治区“营改增”过渡方案的基本原则和主要内容
自治区“营改增”过渡方案规定:
(一)从2016年5月1日起,原增值税、改征增值税和补缴营业税50%上划中央,其余50%部分自治区本级与盟市分享比例统一调为30:70。各盟市与旗县区原增值税、改征增值税、营业税收入划分比例暂维持现状。
(二)保持现有财力格局总体不变。以2014年为基期年,将自治区从盟市上划收入通过税收返还方式给盟市,保持目前自治区和盟市财力格局总体不变。
(三)实行彻底的增值税分享。取消自治区本级固定收入,所有行业企业缴纳的增值税均纳入共享范围,增值税50%地方留成部分,自治区本级分享30%,盟市按税收缴纳地分享70%。
(四)适当增强自治区调控能力。自治区对超过2014年收入基数的增量部分进行适当集中,既兼顾地方的承受能力,又考虑适当增强自治区调控能力。
(五)推动自治区内财力均衡。自治区集中的收入增量主要用于对各盟市的一般性转移支付,加大对老少边穷地区的支持力度,进一步缩小区域内财力差距,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六)过渡期政策暂定2—3年,从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二、过渡政策对我市的影响
(一)“营改增”后共享税分成的调整变化(如表)
二、过渡政策对我市的影响
(一)“营改增”后共享税分成的调整变化(如表)
单位:%
税种 原比例 调整后比例 调整后比调整前
中央 自治区 盟市 中央 自治区 盟市 中央 自治区 盟市
国内增值税 75% 7.5% 17.5% 50% 15% 35% -25% 8% 17.5%
营改增   10% 90% 50% 15% 35% 50% 5% -55%




(二)对我市一般公共预算收入的影响。按照国家、自治区新的分成比例,增值税由原来的盟市分享17.5%调增为35%,改征增值税由原来的盟市分享90%调减为35%,增减相抵后将减少我市一般公共预算收入13.1亿元,再抵去自治区下划我市固定收入3.2亿元,预计减收10亿元左右。
(三)对地方留成资金的影响。调整后,增值税可多留17.5%,营改增少留55%。以2014年和2015年实际完成数测算,2014年增值税和营改增共少留8.7亿元,2015年少留9.8亿元,2016年少留10亿元,因此会造成我市留用资金减少,国库资金调度更加困难。
(四)对全年收入任务的影响。2016年我市公共预算收入任务为279.2亿元。在自治区未对收入任务进行调整的情况下,由于“营改增”后税基转移,使国税调增收入10亿元,地税调减收入20亿元,形成的10亿元收入缺口仍由税收弥补,国、地税各承担一半。在此基础上,再给国地两税分别增加任务5亿元。这样调整后,两税局全年收入任务数分别为:国税35.2亿元(年初目标为20.2亿元,调增10亿元、增加5亿元)、地税166亿元(年初目标为181亿元,调减20亿元、增加5亿元)。
(五)对我市财力的影响。总体来看,全面“营改增”实施后,对我市财力影响将不会太大,主要原因是过渡方案以2014年为基数,如果过渡期内我市“两税”收入未超过2014年基数,自治区将从我市上划收入通过税收返还方式补助给我市,以保证我市既得利益,即全面“营改增”实施后,仅影响收入增量部分财力(超过2014年基数部分)。现以2016年预计完成及以后年度按照7.5%的增速测算:2016年,我市“两税”收入均完不成2014年基数,因而不会产生财力影响;2017年,我市改征增值税实现增量1.6亿元,将会减少我市财力约0.9亿元;2018年,我市“两税”收入共实现增量9.5亿元,将会减少我市财力约2.8亿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