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使用无形资产产生的收入为基础的摊销方法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1号
一、涉及的主要准则
该问题主要涉及《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准则(以下简称6号准则)。
二、涉及的主要问题
6号准则第十七条规定,企业选择的无形资产摊销方法,应当反映与该无形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无法可靠确定预期实现方式的,应当采用直线法摊销。
2014年5月,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对《国际会计准则第38号—无形资产》有关内容进行了澄清,企业在以包括使用无形资产在内的经济活动所产生的收入为基础进行摊销的方法,通常不能作为一项可选择的合理摊销方法,但满足有关条件的除外。有企业和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能否以使用有关无形资产产生的收入为基础进行摊销。
三、会计确认、计量和列报要求
企业在按照6号准则选择无形资产摊销方法时,应当反映与该无形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而不应以包括使用无形资产在内的经济活动所产生的收入为基础进行摊销,理由是收入可能受到销售活动、流程以及售价与销售量变动的影响,收入中的价格因素还可能受到通货膨胀的影响,这些因素与无形资产有关经济利益的实现方式无关,但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除外:
1.在无形资产固有的重大限制条款为达到收入门槛的情况下,取得的收入可以成为摊销的合理基础(例如,合同明确规定,允许企业经营收费公路,直至经营获取的收入总额累计达到某固定金额);
2.收入和使用无形资产是高度相关的。
四、生效日期和新旧衔接
2017年1月1日至本解释发布之日期间的有关业务未按以上规定进行处理的,应当进行追溯调整,追溯调整不切实可行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