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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关键管理人员服务的企业与接受该服务的另一个企业之间是否构成关联方

一、涉及的主要准则
该问题主要涉及《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准则(以下简称36号准则)。
二、涉及的主要问题
根据36号准则第四条,企业的关键管理人员构成该企业的关联方。
2013年,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修订了国际会计准则第24号(IAS24),对关联方范围做出了补充规定,明确了主体或其所在集团的成员为报告主体或报告主体的母公司提供关键管理人员服务的,该主体是报告主体的关联方;但是,接受关键管理人员服务的主体与提供关键管理服务的主体之间的关联方关系不具有相互性,前者不会仅仅因为其接受了管理服务,而构成后者的关联方。
近期,有企业和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证券公司与其设立并管理的资产管理计划是否关联方的问题。即,证券公司在财务报告中是否将资产管理计划作为关联方,以及资产管理计划在财务报告中是否将证券公司作为关联方。
三、会计确认、计量和列报要求
企业(或其所在企业集团的成员)向另一个企业(或其母公司)提供关键管理人员服务的,接受关键管理人员服务的企业在编制财务报表时,应将提供关键管理人员服务的企业作为关联方进行相关披露;提供关键管理人员服务的企业在编制财务报表时,不应仅仅因为提供了关键管理人员服务而将其认定为关联方,应按36号准则进行判断。
四、生效日期和新旧衔接
2017年1月1日至本解释发布之日期间的有关业务未按以上规定进行处理的,应当进行追溯调整,追溯调整不切实可行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