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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发布新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保险合同准则

5月18日,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发布了新准则《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7号——保险合同》。新准则要求以当前履约价值计量保险负债,并为所有保险合同提供更统一的计量和列报方式。《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7号——保险合同》取代了《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4号——保险合同》及相关解释。

背景情况

2001年9月,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将保险合同项目列入议程中,并取代了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的前身机构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在1997年开始的保险合同准则项目,对保险合同会计进行全面审查。

范围

主体应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7号——保险合同》的范围为:

一是主体发行的保险和再保险合同;

二是主体持有的再保险合同;

三是主体发行的含有相机分红特征(discretionary participation features,DPF)的投资合同,假定其还发行保险合同。

对《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4号——保险合同》范围的改变为:

一是为了将保险合同准则应用在含有分红特征的投资合同中,主体也必须发行保险合同。

二是当主体满足一定条件时,允许主体对固定费用合同选择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5号——客户合同收入》。

生效日期

《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7号——保险合同》将于2021

年1月1日或者之后开始生效,如果已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5号——客户合同收入》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9号——金融工具》的主体,允许提前采用本准则。

过渡期

主体在追溯法可行的情况下,应采用追溯法。在追溯法不可行的情况下,主体可以选择使用修改后的追溯法或公允价值计量法。初次采用该准则当日,已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9号——金融工具》的主体可追溯重新指定和分类在本准则范围内的因合同活动而持有的金融资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