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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PA在执业中需要注意相关档案的保管期限

文 李亚进

  注册会计师在审计过程中,会形成审计底稿和最终出具审计报告。但注册会计师在执业过程中需要注意如下几种相关档案的保管期限,以提示被审计单位和本审计人员有规范处理。

  会计档案

  被审计客户存有大量的会计档案,一般主要包括: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出入库单等。2016年1月1日起执行的新《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规定了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定期两类,定期保管期限一般分为10年和30年。其中:会计凭证、账簿的保管期限最低为30年;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的保管期限最低为10年。纳税申报表作为其他会计资料,保管期限最低为10年。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算起。

  税务档案

  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中仅提到了纳税申报表的保管期限,被审计单位的涉税实务中其他税务档案其实还很多,尤其是涉及到税收优惠业务相关的档案。

  《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规定,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发票、出口凭证以及其他有关涉税资料应当保存10年;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实务中需要注意的是,涉税档案的保管期限并不都是10年,如果一些单位的涉税档案满10年后便销毁,则可能面临很大的税务风险。CPA执业过程中需要提示有关客户注意税务风险。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第十五条规定,企业应当按照税务机关要求限期提供留存备查资料,以证明其符合税收优惠政策条件。企业不能提供留存备查资料,或者留存备查资料与实际生产经营情况、财务核算、相关技术领域、产业、目录、资格证书等不符,不能证明企业符合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税务机关追缴其已享受的减免税,并按照税收征管法规定处理。企业留存备查资料的保存期限为享受优惠事项后10年。税法规定与会计处理存在差异的优惠事项,保存期限为该优惠事项有效期结束后10年。

  例如,某机械生产企业2015年12月31日自行建造的一栋生产用房屋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结转了固定资产。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8号)的规定,该企业可以缩短该房屋的折旧年限,最低折旧年限可以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的房屋最低折旧年限20年的60%,即12年。该房屋从2016年1月1日起计提折旧,税务口径可以按照12年计提,税务口径提完折旧的日期为2027年12月31日;会计口径假设按企业的固定资产折旧政策,房屋建筑物类折旧年限为30年,则会计口径提完折旧的日期为2045年12月31日。

  则上述房屋缩短折旧的事项,属于税法规定与会计处理存在差异的优惠事项,笔者认为应该按照税收规定与会计处理时间孰长的原则进行保存档案,上述税务档案应该保存30年。

  审计档案

  注册会计师在审计执业过程中会取得或编制大量的纸质和电子审计底稿,会计师事务所一般按项目和报告文号将审计档案划分为永久性和当期审计底稿。

  需要注意的是: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档案管理办法》(财会[2016]1号)明确规定,审计档案的保管期限,最低不得少于10年。会计师事务所的电子审计档案应当建立备份管理制度,定期对电子审计档案的保管情况、可读取状况等进行测试、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不再具有保存价值且不涉及法律诉讼和民事纠纷的审计档案登记造册后,经会计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或法定代表人签字确认后予以销毁的,审计档案销毁决议或类似决议、审批文书和销毁清册(含销毁人、监销人签名等)应当长期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