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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明确行政事业单位新旧会计制度衔接处理相关解释

财政部近日印发通知,明确了《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以下简称“新制度”)与现行《行政单位会计制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衔接处理。

  通知指出,自2019年1月1日起,行政、事业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新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报表和预算会计报表,并做好新旧制度衔接的相关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根据原账编制2018年12月31日的科目余额表,并按照本通知要求编制原账的部分科目余额明细表;按照新制度设立2019年1月1日的新账;按照本通知要求登记新账的财务会计科目余额和预算结余科目余额,包括将原账科目余额转入新账财务会计科目、按照原账科目余额登记新账预算结余会计科目,将未入账事项登记新账科目,并对相关新账科目余额进行调整;按照登记及调整后新账的各会计科目余额,编制2019年1月1日的科目余额表,作为新账各会计科目的期初余额;根据新账各会计科目期初余额,按照新制度编制2019年1月1日资产负债表。

  通知要求,单位应按照新制度要求对原会计信息系统进行及时更新调试,实现数据正确转换,确保新旧账套的有序衔接。

  此外,通知对财务会计科目、 预算会计科目、财务报表和预算会计报表的新旧衔接作了规定,并提供了《新旧会计制度转账、登记新账科目对照表》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