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营改增税务管理新问题的处理对策
马军涛
2017年8月22日我们新疆第五期会计领军人才第四次集中培训班在北京国家会计学院正式开始,李旭红教授用一天时间进行的《营改增后税收问题及风险防范》讲座,将税务管理与财务管理尤其是管理会计理论和实践的结合,可谓另人耳目一新,而且结合2016-2017年营改增具体税务政策发布实际,以案例和问题为讲解为主,对营改增税务管理诸多问题的解决具有很好的指导意义,我们必须在理论指导下,创新思维模式,将税务管理融入财务管理与管理会计实务,提升税务管理政策水平和问题处理能力,不断促进财务管理水平的提升。
一、关于税务管理与财务管理尤其是管理会计理论和实践结合的认识。
众所周知,财务管理的目标是企业价值最大化,或称股东财富最大化,对上市公司而言,就是企业市值最大化。就企业交缴的各类税金而言,无论是流转税,还是企业所得税,无论是财产税,还是行为税,即使是作为价外税的增值税,都对企业收入和成本的确认产生直接的影响,且除增值税外的其他税金都直接是企业利润的减项,必然对企业财务成果产生重大的影响,俗话说“节约的税金就是企业赚的利润”。因此,李旭红教授在进行《营改增后税收问题及风险防范》讲座时,首先提出税务管理与资金管理、会计管理一起构成了财务管理的“三驾马车”的观点,可谓令人耳目一新,她从公司战略层面、预算管理层面、成本管理层面详细阐述了税务管理对公司财务价值管理的间接和直接影响,尤其是在管理会计研究的成本领域,有关租项成本、关联交易定价、增值税进项税抵扣等税务管理安排,都是日常财务管理实践中必须给予充分考虑的问题。我们必须充分认识到税务管理在财务管理尤其是当前大力推广的管理会计中的重要影响,及时学习了解税务管理政策,在财务管理中将税务作为必须考虑的重要因素,积极做好税务筹划管理,减少税负,促进企业价值提升。
二、关于营改增后税收问题及风险防范的最新政策和实践
(一)关于建筑业增值税计缴方式问题
2016年6月全面营改增后,建筑等部分行业面临增值税计缴所涉及增值税发票抵扣、不同包工模式对增值税计缴方式产生影响等问题,需要我们认真学习和掌握,做好税务安排。
1、关于集团签订合同企业和建筑项目公司的增值税发票开据及抵扣问题:建筑企业和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以内部授权或三方协议等方式,授权集团内其他纳税人(包括项目部,简称第三方)为发包方提供建筑服务,并由第三方直接与发包方结算工程款时,如第三方为分公司应由其缴纳增值税并向发包方开据增值税发票,集团签合同方不缴纳增值税;如第三方位项目部,仍应由集团公司开具增值税发牌,并缴纳增值税,这需要提前做好对实际提供建筑服务机构的定位和设置,以适应建筑服务税源地的监管诉求。
2、关于跨区提供服务缴纳增值税问题:2017年国家税务总局11号公告明确,纳税人在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需要预交增值税,应在机构所在地缴纳增值税;但在地级市以外提供建筑服务,则应在劳务发生地交税。
3、关于建筑服务甲供材的涉税风险问题:营改增后建筑企业可根据营改增后税负情况,合理选择合同签约方式并选择增值税计缴方式。若一般纳税人以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若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纳税人一经选定计税方式,则36个月不能变更。
4、关于建筑业增值税平衡交税的问题:国家税务总局比照会计准则规定,可适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增值税销项税,相应就要求企业做好购进工程物资或服务进项税的均衡配比安排,避免增值税销项税和进项税确认在同一纳税期不平衡产生的前期多交及后期留抵问题。
(二)关于房地产营改增后土地出让金和拆迁款税务处理问题
对于房地产企业,在实际业务处理过程中,缴纳土地让金和支付拆迁款是企业最大的开发成本之一,但实际将无法取得增值税进项抵扣凭证。为此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房地产企业缴纳土地让金和支付拆迁款,可按照差额确定销项税计缴基数,其中对于缴纳土地让金,房地产企业须设立全资项目公司,并与政府签订三方协议,方可进行差额计税;支付拆迁款,房地产企业须提供拆迁协议、拆迁双方支付和取得拆迁补偿费用凭证等能够证明拆迁补偿费用真实性的材料。另外,房地产开发企业可按照当期销售额占可供销售额比重分摊转让成本和拆迁费进行具体税务处理。
(三)关于代缴水费的增值税计缴方式问题
全行业营改增后,提供物业服务的纳税人,不可避免的存在代缴水电等物业费无法取得增值税进项税抵扣凭证问题,因此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公告,对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纳税人,向服务接受方收取的自来水水费,以扣除其对外支付的自来水水费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关于金融领域财务等费用及收益增值税处理问题
1、贷款服务同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2、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存款利息、被保险人获得的保险赔付不征收增值税。
3、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余额为销售额,计算销项税。规定转让金融商品出现的正负差,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若相抵后出现负差,可结转下一纳税期与下期转让金融商品销售额相抵,但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金融商品的买入价可以选择按照加权平均法或者移动加权平均法进行核算,选择后36个月不得变更;金融商品转让后,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4、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取得的非保本的收益,不属于利息或利息性质的收入,不征收增值税,但若为保本型的收益,就要按6%交纳增值税。同时金融商品买卖价差应缴纳增值税。
5、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暂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同时财税【2017】56号规定,对资管产品在2018年1月1日前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未缴纳增值税的,不再缴纳;已缴纳增值税的,已纳税额从资管产品管理以后月份的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