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政府采购程序及政策解读
十八大以来,自治区财政不断深化政府采购改 革,从转变监管理念、优化服务质量入手,实现了从 制度探索、全面推行到法制化管理的跨越,改革目 标实现了由单一追求节约资金、源头反腐,向节约 资金、发挥政策功能、注重采购实效并重的转变,随 着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不断深入, 自治区政府采购程序也在改革探索中不断完善,力 求达到机制完善、监管有力、高效规范、物有所值的 整体效果。
一、自治区政府采购的基本程序
(一)政府采购的组织形式 为提高政府采购整体效率,自治区政府采购实 行集中采购、部门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的政 府采购组织形式。集中采购、部门集中的范围由自 治区财政厅制定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部门集中采 购目录确定,分别实行集中采购和部门集中采购。 未列入集中采购目录、但达到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 采购项目由采购人自行采购或者委托采购代理机 构实施分散采购。
(二)政府采购项目的基本程序 政府采购项目无论采取何种组织形式,一般都 按照编制政府采购预算、确定采购需求、报送采购 计划、确定组织形式和采购方式、组织采购活动、合 同签订备案,项目履约验收和支付项目资金的基本程序进行实施。 1、采购预算 政府采购预算的编制依据主要是自治区政府 集中采购目录和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及行政事业 单位资产配置标准。凡列入集中采购目录范围内 达到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均应填报政府采购预算。 2、采购需求 采购需求直接关系政府采购整体效率和最终 的采购结果,采购需求直接关系着采购效率、采购 结果和实际效果。目前采购人往往是在资金到位、 计划下达后,才开始准备采购需求,既影响项目整 体进度,也不利于项目执行。采购人应在政府采购 过程中应发挥主体责任,提前开展需求准备工作, 对采购项目的技术、服务价格等情况进行市场调 查,根据调查情况、资产配置标准等科学、合理地确 定采购需求,进行价格测算。自治区各主管预算单 位应对所属单位的采购需求进行审核把关。 采购需求应包含采购项目目标和需落实的政 府采购政策功能;需执行的国家、行业地方标准和 规范;质量、安全、技术规格、物理特性等技术参数 要求;数量、交付或实施的时间和地点;售后服务标 准、期限、效率等要求;验收标准等。 采购需求与采购文件及合同编制密切相关,采 购文件及合同需要完整反映采购需求的有关内容。
3、采购计划 采购计划类型可以分为集中采购计划、部门集 中采购计划、协议定点采购计划、分散采购申请等 类型,在报送采购计划过程中还可能出现变更采购 方式、进口产品审批、项目追加等特殊情形。 (1)集中采购计划是指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 目,委托集中采购机构采购的计划。由采购人依据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部门预算进行报送,采购人的 主管预算单位负责对本部门所属单位的政府集中 采购计划进行指导、监督和督促落实。 集中采购计划实行备案管理,采购人完成前期 准备工作后,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由财政厅相关 业务处室审核同意确认资金,报政府采购办备案、 由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实施集中采购。 (2)部门集中采购计划是指纳入部门集中采购 实施范围,由采购人自行组织或委托采购代理机构 实施采购的计划。 部门集中采购计划实施备案管理,采购人完成 前期准备工作后,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由财政厅 相关业务处室审核同意确认资金,报政府采购办备 案。申请自行组织采购的采购人需具有编制招标 文件和组织招标的能力和条件,有与采购项目规模 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专业人员。达到公开招标数 额标准的必须委托代理机构。 (3)协议定点采购计划是指纳入协议定点采购 范围,采购人经主管单位同意,采取询价方式在协 议定点供应商范围内进行采购的计划。自治区政 府采购中心会定期开展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的招 标活动,结果公布至新疆政府采购网,采购人采购 协议定点范围内货物和服务时,可查询政府采购网 上公布的型号和相关信息组织询价采购。 预算金额80万元以下的办公自动化产品、预算 金额60万元以下的印刷、车辆保险、会议定点、车辆 维修采购项目实行备案制,采购人负责在协议定点 采购范围内确定需求,各部门单位应对本单位和所 属单位的协议定点采购需求进行汇总,组成询价小 组进行询价;协议定点采购结果及时进行备案,按合同约定进行产品和服务验收,并按时支付资金。 协议供货调整为备案制后,不再需要到财政厅业务 处、采购办提交纸质资料,经主管单位同意,询价、 验收后发送电子备案资料,再自行支付资金,极大 地提升了整体执行进度,同时也减轻了财政厅业务 处、采购办、国库处等处室的工作量。 车辆采购按照先办理车辆控购手续、后实施采 购的原则办理。 (4)分散采购计划申请是指属于政府集中采购 目录以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本应实行政 府集中采购,但由于不可预见、突发性、涉密性等特 殊情况,无法实施集中采购的,采购提出分散采购 计划申请。 采购人的分散采购计划申请需由主管部门以 正式文件形式提出申请,内容包括:采购人名称、采 购项目名称、项目预算金额、项目概况、申请分散采 购和拟采用采购方式的原因等项目基本情况说 明。属于不可预见、突发性等特殊情况需提供佐证 文件或情况说明。分散采购申请由财政厅相关业 务处确认项目和资金,属于自筹资金的须由采购人 出具自筹资金承诺函。申请材料完整合规的,由财 政厅办公室进行收文登记,采购办初审岗进行初审 汇总后,提交采购办办务会复核,集体研究确定采 购方式和组织形式后,报请分管厅领导审批。对其 中未达到公开招标标准的,采购人可自行组织采 购,也可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按照政府采购相 关规定组织实施。对达到公开招标标准的项目,采 购人须委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实施。 不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范围内的项目,无需 到采购办申请分散手续。但应该按照政府采购规 定的采购方式组织实施采购,如达到公开招标数额 标准,需采用其他采购方式的,需到采购办办理变 更采购方式手续。 (5)变更采购方式是指采购人采购公开招标数 额标准以上的货物或者服务,由于符合政府采购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 定情形,或有需要执行政府采购政策等特殊情况的,采购人可提出变更采购方式申请。 采购人的变更采购方式申请需由主管部门以 正式文件形式申请,内容包括:采购人名称、采购项 目名称、项目预算金额、项目概况、申请变更采购方 式和拟采用采购方式的原因等项目基本情况说 明。申请材料完整合规的,由财政厅办公室进行收 文登记,采购办初审岗进行初审汇总后,提交采购 办办务会复核,集体研究后,报请分管厅领导审批。 (6)进口产品审批是指采购人需采购的产品在 中国境内无法获取或者无法以合理的商业条件获 取,以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需采购进口产品的,需 到财政厅办理进口产品论证手续。进口产品是指 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 外的产品,即原装进口。 采购人的进口产品采购申请需由主管部门以 正式文件形式提出,内容包括:采购人名称、采购项 目名称、项目预算金额、项目概况、进口产品申请 表、行业主管部门意见、进口产品专家论证意见 等。申请材料完整合规的,由财政厅办公室进行收 文登记,采购办初审岗进行初审汇总后,提交采购 办办务会复核,集体研究后,报请分管厅领导审批。 (7)项目追加申请是指采购人在采购活动正式 开始前对采购预算进行追加。或在合同履行中追 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服务时,在不改 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签订补充合同进行 项目追加,但追加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金额的百分 之十。 采购人的项目追加申请需由主管部门以正式 文件形式提出,内容包括:采购人名称、采购项目名 称、项目预算金额、资金来源、结余资金、追加资金 来源等情况;中标通知书、合同、申请追加的理由、 合同仍在执行过程中的证明材料等。申请材料完 整合规的,由财政厅办公室进行收文登记,采购办 初审岗进行初审汇总后,提交采购办办务会复核, 集体研究后,报请分管厅领导审批。 4、确定组织形式和采购方式 财政厅将根据采购人报送的采购计划类型,确定项目的组织形式,基本分为集中采购机构组织 (集中采购)、采购代理机构组织(部门集中或分散 采购)、采购人自行组织(部门集中或分散采购)三 种。以上组织形式均适用政府采购法规定的六种 采购方式,分别是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磋 商、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其中货物、服务 类预算金额达150万元以上,工程类预算金额达 300万元以上的项目必须采购公开招标方式组织。 货物、服务项目公开招标、邀请招标需严格按 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 部87号令)规定执行。工程类项目招标按照《招标 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执行。 竞争性磋商严格按照财政部《政府采购竞争性 磋商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规定执行, 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严格按照《政府采购非 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 74 号令)规定 执行。
4、项目组织 政府采购项目组织的基本程序是根据采购需 求制定采购,发布采购信息公告,抽取评审专家、组 织项目评审,确认采购结果,进行结果公示,签订合 同,进行履约验收,办理资金支付。项目组织过程 中的注意事项具体如下: (1)信息公告。新疆政府采购网是财政部门指 定的唯一网络媒体,所有政府采购信息公告应在新 疆政府采购网进行发布,并以新疆政府采购网发布 内容为准。 (2)专家抽取。政府采购项目应当从自治区财 政厅设立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通过随机方式 抽取评审专家。评审专家对本单位的采购项目只 能作为采购人代表参与评标,技术复杂、专业性强 的采购项目,通过随机方式难以确定合适评审专家 的,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报财政部门备案后,采购 人可以自行选定相应专业领域的评审专家。 (3)评标方法。评审委员会,磋商、谈判、询价 小组,应当按照采购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 准,对符合性审查合格的投标、响应文件进行商务和技术评估,综合比较与评价。评标方法分为最低 评标价法和综合评分法。 最低评标价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 部实质性要求,且投标报价最低的投标人为中标候 选人的评标方法。技术、服务等标准统一的货物服 务项目,应当采用最低评标价法。询价、竞争性谈 判均采用最低评标价法。 综合评分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 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 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评审因 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 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 售后服务等。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 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商务条件和采购需 求指标有区间规定的,评审因素应当量化到相应区 间,并设置各区间对应的不同分值。货物项目的价 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不得低于30%;服务项目的 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不得低于10%。执行国 家统一定价标准和采用固定价格采购的项目,其价 格不列为评审因素。 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磋商适用综合评 分法。 (4)采购结果公示及采购合同。采购结果须在 新疆政府采购网上进行公示,采购文件应当随结果 同时公告。 政府采购合同应当包括采购人与中标人的名 称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 限及地点和方式、验收要求、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 方法等内容。采购合同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 工作日内进行公告,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部 分可以不公告。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 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5)履约验收。履约验收管理是提高政府采购 效率和质量的重要保证,是确保政府采购“物有所 值”的基础。规范履约验收、开展结果评价是加强 政府采购结果管理的重要举措,是了解采购人、采购 代理机构、供应商工作水平和诚信情况,保证采购质量和效果的重要措施。 采购人应当依法及时制定验收方案,明确履约 验收的时间、方式、程序等内容,组织履约验收工 作。按照采购合同的约定对每一项技术、服务、安 全标准的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验收结束后, 应当出具验收书,列明各项标准的验收情况及项目 总体评价,由验收双方共同签署。验收结果应当与 采购合同约定的资金支付及履约保证金返还条件 挂钩。技术复杂、社会影响较大的货物类项目,可 以设置多重验收环节;服务类项目,可根据项目特 点对服务期内的服务实施情况进行分期考核,结合 考核情况和服务效果进行验收;工程类项目应当按 照行业管理部门规定的标准、方法和内容进行 验收。 验收时应当邀请实际使用人参与验收,必要时 可以邀请参加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或第三方专业 机构及专家参与验收,公共服务项目验收时应当邀 请服务对象参与并出具意见, 向社会公告验收 结果。 (6)采购资金支付。项目资金支付方式:可分 为直接支付和授权支付两种,直接支付由采购人提 供项目相关资料,由财政厅采购办、国库处审核后 办理支付手续。授权支付由采购人自行办理支付 手续,并将项目相关资料存档备查。
二、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整体思路
自治区政府采购改革的整体思路是进一步落 实“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改革要求,转 变监管思路,创新服务措施,切实提升政府采购工 作效率和管理水平。 (一)做简政放权的 “简” 法 简化政府采购事前审核流程。将集中采购、部 门集中采购、协议定点采购均由审核制管理调整为 备案制,扩大部门集中采购范围,发挥各部门单位的 行业专业优势,提高政府采购整体效率。 简化资金支付程序。简化政府采购资金支付 程序,将协议定点采购项目调整为授权支付,减少 财政部门的审核环节,提高政府采购资金支付效率。 简化备案资料申报形式。通过网络收集政府 采购各环节基础数据和关键信息,实现“让数据多 跑路,让单位少跑路”。 (二)做放管结合的 “加” 法 加强源头管理。强化采购人、代理机构的内部 控制和流程管理。督促采购人落实主体责任,健全 内部集体研究议事决策机制,落实岗位责任和内部 监督。督促采购代理机构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组织 项目。 加强重点环节监控。监控政府采购的关键环 节,通过互联网实现对专家抽取、项目开评标过程 的远程全过程音视频实时监督,形成“政府采购监 督电子警察”,对违法违规情况第一时间叫停。 加强监管机制多元化。通过推行简政放权和 信息化、网络化监督,加强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 的常态化动态监督,通过数据收集形成完整的政府 采购数据链条,实现政府采购全过程的一站式查 询,实时掌握政府采购项目进度,实现从采购预算到资金支付的全过程监督管理。 (三)做优化服务的 “加减法” 加强政府采购各方的绩效评价体系建设。完 善各方当事人互评机制,通过加强对各方工作实效 的绩效评价和数据收集,对采购人诚信情况进行动 态收集,对采购代理机构专业程度进行动态掌握, 对评审专家专业水平和职业操守进行动态考核,对 供应商信用情况进行综合考评,形成政府采购综合 考评机制。 加强政府采购绩效评价的结果应用。将评价 信息应用于代理机构业务取得、评审专家抽取概率 和供应商信用体系,使各方真正重视政府采购绩效 评价,形成优胜劣汰的良性市场竞争业态。 减小违规供应商的生存空间。与工商、税务等 部门实现供应商信用信息的资源共享,落实政府采 购项目信用信息查询机制,对存在重大违法记录、 税收违法以及失信行为的供应商禁止参与政府采 购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