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税率调整后一般纳税人如何开具发票
4月29日,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副司长张卫就深化增值税改革涉及发票和出口退税管理有关事项答记者问。
问题:税率调整后一般纳税人如何开具发票?
答:根据相关政策规定,纳税人在2018年5月1日零时前只能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发票,5月1日零时后才可以按照调整后税率开具发票。5月1日之前已经是一般纳税人的企业,按《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第九条规定,一般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已按原适用税率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发生销售折让、中止、退回、开具有误或补开发票等情形,或一般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未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在5月1日之后仍可以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发票。5月1日之后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企业,只能按照调整后税率开具发票。
需要说明的是,一般纳税人5月1日之后取得的按原适用税率开具的符合抵扣规定的增值税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仍然可以在开具之日起360日内认证、选择确认或申请稽核比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