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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项目印尼EPC总承包项目税务筹划

中国水利水电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国际公司东加项目/陶海林

印度尼西亚是东南亚地区最大的经济体,是中国的重要海上邻国,也是“一带一路”首倡之地,未来中国与印尼会有更多的双边合作,尤其是在基础设施建设领域的合作,这是建筑行业企业“走出去”战略在印尼的重要机遇,在印尼市场正确筹划的税务事宜,降低成本,增加效益,这是企业提升在印尼市场竞争力的重要经营策略。根据梅格博士在其《会计学》一书中对税收筹划定义: 在纳税发生之前,有系统地对企业经营和投资行为做出事先安排,降低税务成本,这个过程就是税收筹划。本文将依据税务筹划定义整体介绍印度尼西亚EPC总承包项目税务策划策略。

一、印尼税收制度及税收优惠政策调研

税收筹划应以符合税收政策法规为导向,印尼EPC总承包项目税务筹划工作必须了解中国的相关税收法规,更要了解印尼的税法体系和税收法规,税收筹划应以符合税收政策法规为导向,税前筹划,事先筹划,符合中国和印尼两国法律及税收法规是中国企业在印尼税务筹划的前提。税务筹划的合法性原则要求必须了解中国境外工程承包相关政策、印尼税收制度及税收优惠政策。

(一)印尼主要税收制度。

印尼的税收制度相当完善,采用实行中央和地方两级课税制度,税收立法权和征收权主要集中在中央。依照属人原则(依据纳税人与本国政治法律的联系以及居住的联系,来确定其纳税义务)和属地原则(依据纳税人的所得是否来源于本国境内,来确定其纳税义务)行使其税收管辖权,现行的主要税种有:公司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增值税、奢侈品销售税、土地和建筑物税、关税、印花税等,其中EPC工程施工企业主要面临以下主要税种:

1.所得税(PPH);采用代扣代缴形式,主要税种有个人所得税、进口税、最终所得税等。增值税。增值税(VAT)是对在印尼境内转让应税货物或提供应税服务而征收的税项,增值税是目前印尼最主要的税种之一,于在1995年4月起开始征收,法定税率为10%。增值税应纳税额计算一般遵循进-销项相抵机制。应税项目包括:在境内销售应税货物,进口应税货物,企业在印尼境内提供应税服务,在印尼境内使用或消费来自境外的应税无形产品等。

(二)印尼税收优惠政策。

为了吸引外资,印尼给外国投资者有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建筑工程承包主要包括所得税减免、增值税免税、关税优惠等。具体的优惠政策条款主要涉及货物进出口环节、经济特区、外商投资等方面,对于EPC总承包项目,特别是中国印尼政府间的“两优贷款项目”,最值关注的是增值税免税政策一般结合所得税减免和关税优惠政策一起实施,因为两项税收优惠政策都在采购环节(P环节)。

二、整体筹划及税前筹划

(一)整体筹划。

整体筹划原则是税务筹划的应坚持的重要原则,是指企业税务筹划时需综合考虑与之相关的各税种效应,各子企业税收利益诉求应当服从整体税负最低原则。中国建筑企业“走出去”战略在印尼也是极具有中国特色的,大型国有国企是先锋也是主力,同时旗下多个子公司负责实施不同项目,各项涉税情况不一样,税务筹划关注的税种也不同,不同子公司也有各自的税收利益诉求,但根据印尼所得税法规定的要求,同一公司下的项目只能有一个纳税主体,所以整体筹划显得尤为重要。坚持整体性原则,可以降低税务成本和风险,维护企业的长远利益,实现税收收益最大化。

(二)税前筹划。

目前有观点认为对税务筹划工作的重点在合同执行阶段,认为造成税成本的增加和税务风险的主要原因是项目履约过程中税务管理不善造成的,而忽视合同签订和合同谈判阶段税务筹划工作,而是将税务筹划工作的重心放在合同执行阶段,在合同谈判、合同报价对税务成本与税务风险估计不足。这不符合税前筹划,事先筹划的概念,会为项目履约阶段带来一系列的税务问题,增加税务成本,同时,因合同签订时带来的税务风险在履约过程中是难以避免的,或者是需要花大代价才能避免,为企业和项目带来极大的损失。

三、最重要的税务筹划方案-合同拆分

(一)合同拆分的背景与主要意义。

合同投标阶段,需深入研究EPC合同模式对税务的影响,特别是对所得税的影响,EPC工程的纳税组成包括以下几部分:工程设计,工程设计部分印尼政府以代扣代缴的形式征收最终所得税,业主行使代扣代缴的义务;设备采购,主要包括FOB部分,主要涉及关税和增值税;土建,土建部分发生在印尼现场,涉及所得税与增值税,同时需要清楚印尼政府是否有当地成分要求。在投标阶段不需提及合同拆分。合同拆分在中标后,根据前期的税务调研确定是否需要拆分合同,如果需要分拆在合同谈判中需向业主提出请求拆分合同。

所得税是EPC项目涉及的最重要税种之一,纳税基础是项目利润,进行EPC合同拆分有深刻的法律依据和重要意义。根据中印税收双边协定第七条规定,因中国企业在印尼有常设机构,并且EPC总承包项目工期远超过六个月,在印尼不能享受双边税收协定优惠待遇,需对EPC总承包项目征税,但实际上设计和采购基本发生在中国境内,通过国内总公司或关联企业统一采购并出口,纳税环节在中国已经发生,如果印尼政府再征税则存在重复征税的情形。

2008年印尼政府对税法进行重大修改,发布了关于从建筑服务业务收入征收所得税的第51/2008号法规,建筑服务类业务收入由适用预提所得税(Non-Final Tax)变更为适用最终所得税(Final Tax),由付款方代扣代缴的所得税直接构成纳税人在本财政年度内的“当期所得税”,年末不再根据实际盈利情况汇算清缴,EPC总承包合同如果进行合同拆分,离岸合同可要求业主不再代扣代缴所得税。所以,合同拆分的主要意义在于避免双重征税。

(二)合同拆分。

1.合同拆分基本思路。

合同拆分一般是根据纳税组成和合同内容发生地,将EPC合同分为两个部分进行签约:设计和采购部分主要工作在中国境内,称为离岸合同,主要的纳税环节在中国境内;而EPC合同的C部分主要工作在项目所在地,为ONSHROE合同,主要纳税环节在印尼,涉及所得税、增值税等。

合同谈判时需向业主提出合同拆分,并确定合同签订主体。EPC总包项目常见的签约主体主要由以下几种:一是以母公司/分公司(代表处)名义;二是母公司直投的子公司或者合资公司名义;三是母公司间接控股的子公司或者合资公司名义。中国企业一般选择离岸合同由国内总公司与业主直接签约,合同由总公司执行;因印尼政府为促进本国技术的提高和相关产业的发展、促进劳动力就业、积累资本,在岸合同一般有当地成分要求,需有当地公司参与。在岸合同合同一般选择由在印尼设立公司或代表处与当地公司组成的联合体对业主签约,合同由联营体执行。事实上以联合体的名义签约有利于避免双重征税,因为只要在岸合同的签约主体是代表处,印尼税务局可认为离岸合同也是由母公司执行,可对离岸合同提出纳税要求,并且主要诉求是业主代扣代缴的最终所得税这一点,但以联合体的名义签约和执行合同,一定程度规避免对离岸合同的审计风险。(2)分拆合同金额的确定。

根据中国现行税法规定“企业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可以从其当期应纳税额中依法抵免,同时也规定“境外营业机构的亏损不得抵减境内营业机构的盈利”。因为合同拆分时合同金额的大小直接影响收入和利润。根据以上规定将利润过多的集中在某一合同中都是不合适的,所以如何确定在岸合同和离岸合同的金额,需整体考虑在印尼市场盈利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通过正确的成本测算来指导我们确定相应的合同金额,特别是在岸合同合同金额,纳税环节在印尼,合同金额的大小直接影响所得税,如果利润过高需交高额所得税;利润过少亏损严重,易引发税务审计。同时,中国和印尼都有相关的税收管辖权的认定标准、避免双重征税的规定,合同拆分时应充分考虑拆分方案的是否合理,是否符合规定,不能违背相关的法律,如果拆分方案不对,不仅达不到税务筹划的目的,更会带来税务风险。

四、合同履行阶段税务管理

(一)离岸合同税务管理。

离岸合同主要是在中国境内履行,重点主要关注以下两点:首先,需开具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按中国税法规定课税,同时为避免双重征税,需将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提供印尼政府,申请享受税收协定规定的相关待遇;其次,符合国家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需做免抵退及减免税优惠备案,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退(免)税认定,做好出口退税工作,项目部分航空件、临时性采购、消缺采购等货物出口退税工作应当加强,出口退税应做到应退尽退。

(二)在岸合同履行税务管理。

在岸合同执行由于是在境外,由于税务环境的不同,与国内相比存在新的特点,是EPC合同税务筹划的重点也是难点。同样也需落实印尼相关的税务优惠政策,确定项目税务管理模式,明确国内总部、印尼代表处、项目部在税务管理工作中的定位,完善整个印尼片区税务管理制度建设,推动整个印尼片区项目税务管理模式的建立,保证税务筹划方案的整体性、持续性和可行性;税务管理应当本土化,使用和培养印尼人作为当地税务主管,在选择会计事务所方面应当选择在当地信誉好、实力强、本土化程度高的会计事务所。加强与当地税务部门的沟通,注意收集印尼最新的税务政策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