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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个税法过渡期政策实施重点难点问题解答

问:为什么要进行个人所得税改革?

答:一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改革个人所得税的主要举措。党的十八届三中、五中全会提出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党的十九大要求深化税收制度改革。推进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是全面落实党中央上述要求的具体举措。

二是完善现行税制的迫切需要。现行个人所得税制存在一系列问题亟需改革完善,如分类征税方式下不同所得项目之间的税负不尽平衡,不能充分体现税收公平原则;基本减除费用标准多年来没有调整,费用扣除方式较为单一;工资薪金所得低档税率级距较窄,中等以下收入群体税负上升较快等,需要通过修改个人所得税制度予以解决。

三是改善收入分配,缩小收入差距的重要手段。近年来,我国城乡、地区、行业之间的收入差距不断扩大,现行分类税制难以有效适应纳税人众多且分散、收入来源渠道复杂等情况,不能体现纳税人的真实纳税能力。

实行综合与分类税制改革,既能适当解决上述问题,又能促进税制公平、缩小收入分配差距。

问:纳税人在2018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取得的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纳税人在2018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取得的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仍按照修改前的税法规定执行。

问:2018年第四季度工资薪金所得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是多少?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18年第四季度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和税率适用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98号)附件1: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工资薪金所得适用)




级数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速算扣除数


1

不超过3000元的

3%

0


2

超过3000元至12000元的部分

10%

210


3

超过12000元至25000元的部分

20%

1410


4

超过25000元至35000元的部分

25%

2660


5

超过35000元至55000元的部分

30%

4410


6

超过55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

35%

7160


7

超过80000元的部分

45%

15160





问:2018年第四季度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是多少?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18年第四季度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和税率适用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98号)附件2: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





级数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速算扣除数


1

不超过30000元的

5%

0


2

超过30000元至90000元的部分

10%

1500


3

超过90000元至300000元的部分

20%

10500


4

超过300000元至500000元的部分

30%

40500


5

超过500000元的部分

35%

65500


问:从今年10月1日起,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先执行5000元的基本减除费用标准,如何操作?


答:10月1日起执行5000元的费用扣除标准(俗称起征点),指的是扣缴单位10月1日后实际发放工资时适用5000元的新标准。按照税法规定,扣缴义务人支付工资计算税款后,次月15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扣缴申报。

综上,扣缴单位10月1日后向纳税人发放的工资薪金,按照5000元/月的费用扣除标准计算个人所得税。

问:过渡期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如何计税,可以减多少税?

举例说明:某个体户按照税法及相关规定计算出2018年全年应纳税所得额为200000元,税改前全年应纳税额为55250元(200000×35%-14750),税改后全年应纳税额为48812.50元。税改后计算方法为:应纳前三季度税额=(200000×35%-14750)×9/12=41437.50元;应纳第四季度税额=(200000×20%-10500)×3/12=7375元;全年应纳税额=41437.50+7375=48812.50元。因此,200000元的应纳税所得额,税改后比税改前纳税人减税6437.50元,降幅12%。

问:新的扣缴客户端能够方便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吗?

答:为适应新个人所得税制,方便广大扣缴单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2018年8月1日,原“金税三期个人所得税扣缴系统”正式升级为“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扣缴客户端”,扣缴义务人可以到各省税务机关门户网站免费下载使用该客户端。9月20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支持2018年四季度过渡期政策的扣缴客户端版本,新的扣缴客户端设置了在线自动升级功能,升级后的扣缴客户端新增纳税人身份验证功能,供扣缴义务人核对和修改纳税人身份信息,以便更加准确的报送相关信息、正确扣缴个人所得税。

各地税务部门将持续做好新客户端上线后的运维工作,及时解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客户端使用过程中发生的问题,并做好安全防护工作,保障系统稳定运行和数据安全。税务部门还对外公布了扣缴客户端运维热线,扣缴义务人在客户端使用过程中如有任何问题,可以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者当地运维热线,及时获得帮助和解答。

问:此次个人所得税改革实施步骤如何开展?

答:此次个人所得税改革的程序较为复杂,因为纳税人遵从新税制需要一定辅导期,征纳双方需要转变征纳方式的适应期,社会需要配套保障的准备期。为让百姓尽早分享改革红利。在全国人大的关心指导下,此次个税改革按照“一次立法、两步实施”的步骤实行。具体如下:

在“一次立法”阶段,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个人所得税法,初步建立综合分类税制,并于2019年1月1日起实施新税法。同时,授权国务院在新税法实施前,比照新税法相关要素,实施过渡期政策。

在“两步实施”阶段,第一步是2018年10月1日至年底实施过渡期政策,包括:各所得项目仍然维持现行分类征收办法,按月或按次计税;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费用减除标准提高至5000元/月,并适用新税率表;劳务报酬、特许权使用费、稿酬计税方式暂不调整,次年不汇算清缴;对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适用5000元/月的投资者减除费用和新的税率表。第二步是2019年1月1日起全面实施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包括:对四项综合所得实行按年综合计税,次年申报期实行自行申报、汇算清缴、多退少补等等。

问:税法中的“基本减除费用”“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有哪些区别?

答:个人所得税税基的扣除主要包括四类:基本减除费用、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基本减除费用,是最为基础的一项生计扣除,对全员适用,考虑了个人基本生活支出情况,设置定额的扣除标准。

专项扣除,是对现行规定允许扣除的“三险一金”进行归纳后,新增加的一个概念。

专项附加扣除,是在基本减除费用的基础之上,以国家税收和个人共同分担的方式,适度缓解个人在教育、医疗、住房、赡养老人等方面的支出压力。在施行综合和分类税制初期,专项附加扣除项目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赁、大病医疗、赡养老人等六项。

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是指除上述基本减除费用、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之外,由国务院决定以扣除方式减少纳税的其他优惠政策规定。

问:此次税改综合所得的税率表是如何调整的?

答: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按照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税制改革的总体要求,设计了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阶段、居民收入能力和减税规模相匹配的综合所得税率表。

此次税改,综合所得适用七级超额累进税率,进一步拉长3%、10%、20%三档较低税率对应的级距,同步缩减25%税率的级距,30%、35%、45%三档较高税率的级距维持不变。主要考虑是通过适当扩大低档税率级距,进一步降低中低收入者的税负。我国个税纳税人群呈金字塔型分布,适用中低档税率人数最多,在纳税人收入分布密集区间实行更精细调节,适度扩大中低档税率(20%以下)级距,进一步减轻中低收入者的税收负担。

问:此次税改经营所得税率结构是怎么调整的?

答:为平衡经营所得与综合所得的税负水平,此次改革对原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税率表进行了改革完善,在维持5%至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不变的情况下,大幅度调整各档次税率级距,如最低税率5%对应的级距由原1.5万元提高到3万元;最高税率35%对应的级距上限由原10万元提高到50万元,切实减轻了纳税人税收负担。

问:此次税改为什么要增加6项专项附加扣除?

答:为进一步增强税制的公平性、合理性,这次个人所得税改革在提高基本减除费用标准的基础上增加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专项附加扣除,体现了个人生活和支出的差异性和个性化需求,实现精准减税。

第一,这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回应社会诉求的重要举措。党的十九大提出“坚持在发展中保障和改善民生”“在幼有所育、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弱有所扶上不断取得新进展”,社会对税前扣除子女教育、大病医疗等支出有一定呼声。此次税制改革在考虑纳税人实际负担、财政承受能力等因素的基础上,适当增加子女教育、大病医疗支出6项附加扣除,进一步完善了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体系。

第二,适当考虑子女教育、大病医疗等个性化支出,能进一步增强税制的公平性、合理性,实现精准减税。

第三,这是与国际惯例接轨的重要体现。英、美、法、加、澳、日等国家,在基本费用扣除基础上,均有教育、医疗等相关专项附加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