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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含权中期票据属于金融负债还是权益工具

案例描述: A公司发行了某长期含 权中期票据,其主要发行条款为: 1.本期发行金额人民币10亿元, 面值100元,发行价格与面值相同。 2.本期中期票据期限:发行人依照 发行条款的约定赎回之前长期存续,并 在发行人依据发行条款的约定赎回时 到期。 3.赎回权:于本期中期票据第5个 和其后每个付息日,发行人有权按面值 加应付利息(包括所有递延支付的利息 及其孳息)赎回本期中期票据。 4.偿付顺序:本期中期票据的本金 和利息在破产清算时的清偿顺序等同 于发行人其他待偿还债务融资工具。 5.本期中期票据利率确定方式:本 期中期票据采用固定利率计息;本期中 期票据前5个计息年度的票面利率将 通过簿记建档、集中配售方式确定,在 前5个计息年度内保持不变。自第6个 计息年度起,每5年重置一次票面利 率;如果发行人不行使赎回权,则从第 6个计息年度开始票面利率调整为当 期基准利率加上初始利差再加上300 个基点,在第6个计息年度至第10个 计息年度内保持不变。 6.递延支付利息条款:除非发生强 制付息事件,本期中期票据的每个付息 日,发行人可自行选择将当期利息以及 按照本条款已经递延的所有利息及其 孳息推迟至下一个付息日支付,且不受 到任何递延支付利息次数的限制;前述 利息递延不构成发行人未能按照约定 足额支付利息。每笔递延利息在递延 期间应按当期票面利率累计计息。 7.强制付息事项:付息日前12 个 月内向普通股股东分红或减少注册资
本的,发行人不得递延当期利息及按照 本条款已递延的所有利息及其孳息。 那么, A公司发行的长期含权中期 票据应确认为金融负债还是权益工具? 案例解析: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37号——金融工具列报》应用指南,金 融负债和权益工具区分的基本原则第 (2)条“如果企业能够无条件地避免交 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例如能够根 据相应的议事机制自主决定是否支付 股息,同时所发行的金融工具没有到期 日且合同对手方没有回售权、或虽有固 定期限但发行方有权无限递延,则此类 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结算条款 不构成金融负债。” A公司发行的长期含权中期票据, 嵌入了一项看涨期权,允许按面值加应 付利息赎回本期中期票据,但A公司有 权无限递延,并没有强制回购的合同义 务。该票据具有票息递增特征,虽然每 5年递增300个基点,但基础利率较低, 簿记建档、集中配售方式确定的前5年 票面利率不超过9%,即使每5年增加 300个基点,第6年至第10年也只有 12%, A公司因无法承受利息成本而赎 回票据的可能性不大。 该票据无固定偿还期限, A公司可 自主决定是否支付利息。该票据虽具 有股利推动机制,即票息在向其普通股 股东支付股利时必须支付,但A公司可 通过议事机制自主决定是否支付普通 股股利,并进而影响票据利息的支付。 经分析,以上均符合准则指南中所述金 融负债和权益工具区分的基本原则第 (2)条规定。因此按照该金融工具的合 同条款及所反映的经济实质而非仅以 法律形式判断,应将其分类为权益工 具,并在财务报表中列报为“其他权益 工具——永续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