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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 修改完善的几点建议

淳安县农办 占一熙


《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简称《会计制 度》)于2005年1月1日贯彻实施以来,促进了农村经 济可持续快速发展,促进了农村集体三资规范化管 理。但是随着农村改革的深化,现有的会计制度难以 适应农村经济发展中出现的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切 实需要修改完善,使其更好地指导推进城乡统筹新农 村建设,助推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让村集体经济 组织成员更好地享有普惠制改革成果。据悉,国家职 能部门拟定修改完善《会计制度》,笔者借此契机谈 几点认识。 1.科目设置可以更简单明了。《会计制度》 科目体系分为五大类,即资产类、负债类、所有者 权益类、成本类和损益类,这对当时的村集体经济 组织具有科学合理的定位,但与当下的村集体经济 组织管理似乎不相融,如成本类。笔者认为可以 取消成本类科目,即取消“生产(劳务)成本”科 目。理由是“生产(劳务)成本”当下使用核算的 概率微乎其微,如杭州地区2449个村集体经济组 织或行政村,自《会计制度》颁布以来使用该科目 核算的村基本没有。近两年,浙江省探索农村产权 制度改革,组建了股份经济合作社,村集体自然资 源、资产均实行专项租赁承包。专项租赁承包村级 不可能为承包者进行会计核算,更不可能使用“生 产(劳务)成本”科目进行核算。即便个别村有业 务内容也可在“经营支出”科目进行核算。 2.应适应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需要。一是在 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成长中,应关注增值税、所得税核 算问题,需增设税收方面的科目。二是对固定资产折
旧年限,国家层面要有参考规定;固定资产单位价值 标准应适当提高,如从现标准500元提高至800—1000 元。这关系到股份经济合作社收益核算问题。倘若 固定资产折旧费提得少,利润不实,虚增分红,既 不利于成本费用核算,也加重了合作社的压力,可 能还会使成员承担更多的税负。反之,则影响成员 分红。三是要有现代企业制度理念,股份经济合作 社融资与借贷业务相对密集,应增设“财务费用” 科目核算,不能只限于“其他支出”,才有利于体 现会计核算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实效性。四是“资 本”科目核算应给予更多的核算内容,如考虑股份 经济合作社成员持有股份在该科目进行核算。 3.资源性资产设置科目应科学、合理、实 用。据2015年杭州市农经年报统计资料,杭州市仅 一个区有牲畜(禽)资产19万元,其余均为零,这 种现象已存在多年。“牲畜(禽)资产”科目是否 有必要单设。“林木资产”科目使用核算的村也很 少。如2016年淳安县村级林地451万亩,加上经济 林近40万亩,全县林木资产是个庞大的数字,然而 在村级账面反映只有341万元。主要是三个问题没有 解决好:一是如何核定价格或评估问题;二是哪些林 木可作为“林木资产”未作明确规定;三是村级或乡 镇会计代理中心缺乏林木资产的核算理念,即便有业 务但核算水平难以跟上。因此,建议“牲畜(禽) 资产”与“林木资产”合并为一个科目“资源性资 产”,涉及资产细化内容核算则设立二级科目,这样 利于核算管理。进而探索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上 市,推动当前深化土地制度改革。

.“发包及上交收入”科目建议改为“发包 租赁收入”科目。当时设立“发包及上交收入”, 主要基于农民上交大田承包款的实际。而当下村级 鲜有大田上交收入,今后也不可能有农民上交大田 承包款。但同时,虽然没有大田承包款,还有耕地 与经济作物专项承包,有村级物业资产的租赁承包 等,因而设立“发包租赁收入”科目更切合实际, 并将资产租赁收入从“经营收入”科目转入至“发 包租赁收入”科目核算更科学合理。 5.建议“内部往来”科目与应收应付款科目 合并。农村税费改革以来,取消了农民大田承包 款,涉及农民直接利益账务关系几乎为零,加上村 级三资管理制度的严格执行基本没有村民内部借 款,因而内部往来业务很少,况且乡镇会计代理中 心会计对这几个科目使用极易混淆,内涵实质分辨 不清,保留“内部往来”科目已没有必要。 6.正确使用“应付福利费”科目。“应付福 利费”科目核算内容随意性较大,界限不清,收益 分配预提“应付福利费”的村较少,但村级老年活 动、计划生育、年终慰问、参观学习等产生的费用 在该科目核算现象普遍。尤其是计划生育支出费用 乡镇会计代理中心普遍在“应付福利费”科目核 算,占用了村民的福利权益。因此,《会计制度》修 订完善应明确规定该科目的核算内容,凸显农民共享 普惠制的意义。 7.“库存物资”科目与“低值易耗品”科目 的取消与设置。《会计制度》规定“库存物资” 科目是核算村集体经济组织库存的各种原材料、 农用材料、农产品、工业产成品等物资。从科目 定性来看,偏向于统一经营管理层面,但从实际 来看,绝大部分村集体经济组织以租赁承包为 主,也就是说库存的各种原材料、农用材料、农 产品、工业产成品等物资不可能从账面反映,科 目使用率极低。笔者认为“低值易耗品”科目取 代“库存物资”科目更贴近实际,因为村集体尚 有不符合固定资产标准的资产,但直接用于生产 经营的资产少,因此“低值易耗品”科目设置比 “库存物资”更能反映出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经营管理真实情况,体现核算的意义。 8.浙江省明确设置的“专项应付款”科目、 “农业发展支出”科目应在《会计制度》中给予确 认。理由:一是推进城乡统筹新农村建设,公益事 业建设及村集体经济发展得到政府资金的扶持补助 多、农村土地被征收赔偿资金多等原因,明确设置 “专项应付款”科目,有利于会计正确核算,专款 专用,确保资金绝对安全。反之,如在“应付款” 科目核算,内容多类别多,尤其是乡镇会计代理中 心不可能全面了解掌握资金来源走向,易使有些 项目资金或土地征收款被腾挪移用,因而明确规定 设立“专项应付款”科目意义深远,抑或在银行开 设专户与之相互制衡,而不是原《会计制度》附注 要求可增设“专项应付款”科目。二是“农业发展 支出”科目,主要是核算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及农业 产业化设施支出等,随着城乡统筹新农村建设及土 地三权分置机制推进,该科目使用核算频率愈来愈 高,国家层面明确统一科目很有必要。 9.“农业税附加返还收入”科目应予以取 消。我国免除了农民农业税负担,“农业税附加返 还收入”科目已没有必要设置,倒是需要研究农村 集体经济组织关于税收征缴或规避的有关问题,以 利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进行正确核算。 10.“公积公益金”科目建议还原为“公积 金”与“公益金”。《会计制度》规定:收到依 法征收土地补偿款及拍卖四荒地等使用价款应记入 “公积公益金”科目。但现实政策规定征收土地补 偿款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组成,青苗和地上 附着物补偿费另行计算。虽然公积金与公益金都是 从当年收益中提取,但是使用范围却截然不同。公 积公益金转增资本、弥补福利费不足或弥补亏损 时,存在剥夺或减少部分农民享受公益金的合法权 益,如公积公益金账面上有钱,本应用于村民的生 活保障福利,却多用于集体公益事业建设支出,违 背了收益分配的初衷,甚至增加了村级债务负担。 基于此,有必要把“公积公益金”科目还原为“公 积金”科目与“公益金”科目分别核算,有益于实 现村集体公益事业与民生保障事业发展的双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