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个税纳税申报要关注九方面要求
为贯彻落实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 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 务总局发布了《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 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 告2018年第62号,下称《公告》)。现将 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公告》发布的背景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 十条规定了取得综合所得需要办理汇算 清缴等需办理自行纳税申报的情形。为 使纳税人能够清晰了解哪些情形下需要 办理自行纳税申报、什么时间申报、向哪 个税务机关申报,确保2019年1月1日 新税法实施后,符合自行申报条件的纳税 人能够依法履行纳税申报义务,根据个人 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有关税收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公告》。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公告》共分9条,根据个人所得税法 规定的需要自行纳税申报的情形,分别明 确了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经营所得、扣缴 义务人未扣缴税款、取得境外所得、移居 境外注销中国户籍、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 内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等6种 需要办理自行纳税申报情形的适用对象、 申报时间、申报地点、需要填写的申报表 等,以及自行纳税申报的申报方式、表证 单书和《公告》的施行时间,具体如下: (一)取得综合所得需要办理汇算清 缴的纳税申报 一是《公告》将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纳 税申报的情形进行了细化,分为以下四种 情形: 1.纳税人从两处以上取得综合所得, 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后的 余额超过6万元的; 2.纳税人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 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中的一项或多项所 得,且综合所得的年收入减除百分之二十 的费用,再减除年度专项扣除后的余额超 过6万元的; 3.纳税年度内预扣预缴税额,低于依 法计算的年度综合所得应纳税额的; 4.纳税人申请退税的。 二是明确了办理汇算清缴申报的时 间,区分有无任职、受雇单位等情形,明确 了纳税申报地点,如:纳税人应当于取得 综合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 向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 理汇算清缴,并报送《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 纳税申报表》。有两处以上任职、受雇单位 的,选择向其中一处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 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纳税人没有 任职、受雇单位的,向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 住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二)经营所得的纳税申报 一是明确了需要办理经营所得自行 纳税申报的情形: 1.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
得的所得,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 业的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境内注册的个人 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的所得; 2.个人依法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 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 3.个人对企业、事业单位承包经营、 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 4.个人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 的所得。 二是按照经营所得征收方式,明确了 经营所得纳税申报的期限及需要填报的 申报表。即: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的,应 当在月度或季度终了后15日内,向经营 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预缴纳税 申报,并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 申报表(A表)》,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 31日前,向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 关办理汇算清缴,并报送《个人所得税经 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从两处以上 取得经营所得的,选择向其中一处经营管 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汇总申 报,并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 报表(C表)》。 (三)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 缴税款的纳税申报 《公告》区分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 非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 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纳税 人(含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个人)取得利息、 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 所得,偶然所得等情形,分别规定了纳税 申报时间、地点及适用的申报表。即: 1.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的,按照 《公告》第一条办理。 2.非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 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6月30日 前,向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 理纳税申报,并报送《个人所得税自行纳 税申报表(A表)》。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 内有两个以上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的, 纳税人应当选择向其中一处扣缴义务人 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3.纳税人取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 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6月30日前, 按相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 报,报送《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表(A 表)》。 同时,税务机关通知限期缴纳的,纳 税人应当按照期限缴纳税款。 (四)取得境外所得的纳税申报 《公告》区分中国境内有无任职、受 雇单位以及中国境内有无户籍的情形, 分别明确了纳税申报的时间、地点。即: 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应当 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 内,向中国境内任职、受雇单位主管税务 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报送《个人所得税 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在中国境内没有 任职、受雇单位的,向户籍所在地或中国 境内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 申报;户籍所在地与中国境内经常居住
地不一致的,选择向其中一地主管税务 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在中国境内没有户 籍的,向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 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公告》明确纳税人取得境外所得办 理纳税申报的具体办法,将另行公告。 (五)因移居境外注销中国户籍的纳 税申报 一是《公告》明确居民个人因移居境 外注销中国户籍的,应当在注销户籍前, 向户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 报,并报送相关报表。 二是在注销户籍时区分纳税人取得 综合所得,经营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 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 所得,未缴或者少缴税款,以及需要办理 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等 情形,规定了纳税申报事项及需要填报的 申报表。分别为: 1.纳税人在申请注销户籍年度取得 综合所得、经营所得的,应当在注销户籍 前,办理当年综合所得、经营所得的汇算 清缴并分别报送相关纳税申报表。尚未 办理上一年度综合所得、经营所得汇算清 缴的,应当一并办理。 2.纳税人在注销户籍当年取得利息、 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 所得和偶然所得的,应当在注销户籍前, 申报当年上述所得的完税情况。 3.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应当 在注销户籍前,结清欠缴或未缴的税款。 纳税人存在分期缴税且未缴纳完毕的,应 当在注销户籍前,结清尚未缴纳的税款。 4.纳税人办理注销户籍纳税申报时, 需要办理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 扣除的,应当向税务机关报送相关信息表。 (六)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从两处 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申报 《公告》明确了办理纳税申报的时间、 地点以及需要填报的申报表。即:非居民 个人在中国境内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 金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月15日 内,向其中一处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 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报送《个人 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表(A表)》。 (七)申报方式 《公告》明确纳税人可以采用远程办 税端、邮寄等方式申报,也可以直接到主 管税务机关申报。 (八)其他有关问题 《公告》明确了其他有关问题。一是 纳税人办理自行纳税申报时,应当一并报 送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首次申报或者个人基础信息发生变化的, 还应报送《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B 表)》。二是明确《公告》涉及的有关表证 单书,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定式样,另 行公告。三是纳税人在办理申报纳税时 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按照享受税收 协定待遇有关办法办理。 (九)施行时间 《公告》明确了施行时间为2019年1 月1日起。 (据国家税务总局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