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为职工配置的服装如何进行财税处理
现在,有很多企业为了规范管理生 产经营活动和树立企业形象,统一为职 工配置工作服,为特殊工作岗位上的职 工配置劳动保护服。不过,企业职工的 成分比较复杂,包括管理人员、生产经 营人员、销售人员、后勤服务人员等,因 此,在实务中对为职工配置服装进行财 税处理也比较棘手。现根据相关税收政 策规定进行分析。
增值税处理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 十条第(一)项规定,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 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 动产,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在上述政策规定的不得抵扣项目中, “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是指一般
纳税人发生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 的特定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 方法计税。显然,一般纳税人企业为职工 配置服装不属于该项规定; “免征增值税项目”,是指《中华人民 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 免征增值税项目,比如,农业生产者销售 的自产农产品等销售项目,以及国家下发 的其它规范性文件中规定的免征增值税 的销售项目。企业为职工配置服装是为 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显然不属于用于 “免征增值税项目”; “集体福利”项目,指的是企业的福利 部门,通常有职工食堂、浴室、医务室等部 门,企业为这些部门职工配置的服装,属 于用于“集体福利”项目; “个人消费”项目,指的是企业为职工 配置服装是为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是职 工应在工作时间里统一穿着的,这既不是 个人行为,也不是企业为职工个人谋取的 非货币性福利。显然,企业为职工配置服
装不属于“个人消费”项目。 综上所述,企业为职工配置的服装, 除为福利部门职工配置的服装,其进项税 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外,为其他部门 职工配置的服装,其进项税额均可以从销 项税额中抵扣。
企业所得税处理分析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 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 第34号)第二条关于企业员工服饰费用 支出扣除问题规定,企业根据其工作性质 和特点,由企业统一制作并要求员工工作 时统一着装所发生的工作服饰费用,根据 《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作为 企业合理的支出给予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 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2009〕 3号)第三条关于职工福利费扣除 问题规定,《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
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 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 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 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 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 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 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 公积金、劳务费等; 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 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 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 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 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 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 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 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 亲假路费等。 从上述这两个文件的规定可知,企业 为福利部门职工配置服装的支出属于职 工福利费范畴,应按职工福利费的扣除标
准在税前扣除,除此之外,为其他部门职 工配置服装发生的费用,可以作为企业合 理的支出给予税前扣除。
个人所得税处理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 二条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 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 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经营所 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 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 企业为职工配置服装是企业生产经 营活动的需要,不是职工个人取得的非货 币性福利,其服装的所有权归属于企业, 职工只有使用权,并没有取得“所得”,因 此,企业为职工配置服装不属于《中华人 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规定的 所得项目,职工没有缴纳个人所得税的 义务。 (本版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李宵羽/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