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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会如何对企业股权收购过程进行有效监督

文 / 袁敏霞

一、案例基本情况 A 集团公司为国有全资公司,B 公司系 A 集团公司全资子公司,主营 某产品市场经营服务等。B 公司根据市 场二期建设的整体规划,需对位于现 有市场中间的一块土地(上有建筑物) 进行收购,该资产所有权属于 C 公司, C 公司系两个自然人出资设立的有限责 任公司。 最初拟定方案为收购单项资产, 资产评估值为 1.37 亿元(已经市国资 委批复),谈判过程中 C 公司提出购 买过程中涉及的交易税费由 B 公司承 担,但 A 集团和 B 公司均认为税费无 法入账且收购总价偏高,考虑是否采 用股权收购方式进行收购。经中介评 估,C 公司净资产为 1.26 亿元,B 公 司建议采用股权收购方式进行收购。 2016 年 11 月,A 集团董事会对该股 权收购事项进行讨论。

二、监管过程

(一)收集股权收购相关资料 为了本次股权收购,B 公司委托 会计师事务所和评估师事务所分别对 截至 2016 年 9 月 30 日的 C 公司财务 报表和整体资产进行审计和评估,评 估报告经市国资委专家评审,同时委 托律师事务所对C公司进行尽职调查, 并出具了尽职调查报告。监事会向企 业取得了如下资料:截至 9 月 30 日的 审计报告、拟收购股权股东全部权益 价值评估报告、评估报告专家评议纪 要及答复、律师事务所出具的股权收 购的尽职报告和股权转让合同初稿等, 同时通过企业信息查询网对被收购企 业注册资料和关联方进行查询。

(二)风险评估 对收集的股权收购相关资料进行 分析整理,发现部分事项可能存在风 险: 1、应收账款收回存在不确定性: 截 至 9 月 30 日 C 公 司 其 他 应 收 款 6510.15 万元,主要为借款、往来款等, 账龄为 1 年内,股权转让合同中未规 定其他应收款收回期限。 2、或有负债风险:C 公司账面反 映的负债均包括在评估范围内,但或 有负债可能会给企业带来不确定的偿 债风险。 3、可能存在涉税风险事项 (1)漏税风险:C 公司以前年度 如有漏税事项,股权转让后被发现, 除补交税款外还要计缴大额税务滞纳 金。 (2)账面反映的涉税事件:C 公 司于 2016 年 6 月购入原值为 296.15 万元(不包括进项增值税 45.71 万元) 的宾利汽车一辆,2016 年 7 月以 50 万元的含税价格将宾利汽车转让给 C 公司股东。由于该车辆的出售价格明 显有失公允,有股东变相分红的嫌疑, 且引起企业利润减少,可能存在需补 交企业所得税和股息红利个所税的风 险。通过查阅股权转让合同初稿,事 项 2 已在合同条款中约定,事项 1 和 3 未体现。

(三)提出监事会意见 为此,监事会在公司董事会上提 出如下意见:一是应收账款应设置一 个收回期限;二是涉税风险应在股权 转让合同中约定;三是律师尽职报告 中的风险点均应在股权转让合同中予 以约定。

(四)事件跟踪,防止国有资产 流失 A 集团董事会通过 B 公司对 C 公 司股权收购的议题,B 公司在股权转让 合同中对相关风险点进行了补充,对 相关涉税风险进行约定如下:“C 公司 原股东对股权转让前目标公司的税务 事项承担责任,由此引起的费用及损 失由其承担。” 股权转让合同签订后,C 公司进 行股权和注册经营地变更,2016 年底 前收回了账面的应收款项。 2017 年 1 月,监事会向管理层询 问股权转让事项最新进展,被告知:C 公司从原注册地移入 B 公司注册地过 程中,迁入地地税部门对 C 公司进行 税务核查时,认为车辆以低价转让给 原股东事项实质上属于股东分红,但 未计缴股息红利个所税,拟针对该事 项补征个所税约 50 万元。监事会提醒 B 公司管理层根据股权转让合同,该税 金应由 C 公司原股东承担。最终,约 50 万元的税金按照合同约定,由 C 公 司原股东承担,完成股权收购过户和 工商税务迁入的全过程。 由于股权转让合同中涉税风险条 款的约定,B 公司避免了 50 万元国有 资产流失。

三、案例分析与启示 经过对本案例实施过程的监督, 可启迪如下思考: (一)相对于单纯的资产收购, 股权收购潜在风险较大。 虽然资产收购过程中涉及税费的 承担等,但资产收购交易完成并产权 过户后无后续潜在风险。股权收购接 收的是一个法人主体,股权收购前公 司的相关经营、债务和涉税等风险均 将转移到新公司。 (二)股权收购过程中,国有企 业应对被收购公司有关债权、债务和 涉税事项进行充分调查取证,并进行 积极关注。 对债权的可收回性进行充分调查 询证,并在股权转让合同中对债权的 收回期限进行约定;除表内债务外, 还应重点关注表外或有负债,私营企 业私人借贷风险较大,在不能充分取 得资料的情况下,应在合同中明确股 权转让前的表外债务由原股东负责, 最好再由第三方提供债务的担保;由 于税务征收和稽查力度的差异,很多 民营企业存在漏税的现象,时间越长 滞纳金风险越大。 (三)股权收购方要充分合理利 用中介机构的咨询报告。 评估事务所的评估报告和律师事 务所的尽调报告,分别从评估和法律 的角度对股权收购的风险进行披露。 评估报告中不能量化但评估师认为有 风险的事项,一般会在特别事项说明 中进行提醒,尽调报告有专门的风险 提醒事项,这些都属于收购风险的高 发点,应引起高度重视。 (四)中介报告中相关风险提醒 应在股权收购合同中约定。 中介进行的风险提醒系风险高发 点,应进行充分识别,无法识别的最 好均在股权转让合同中予以约定,合 理规避风险,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本案例至少给我们带来两点重要 启示:一是企业要始终坚持实事求是 原则,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程序进行工 作,并保持必要的谨慎性以防止国有 资产流失。二是监事会的工作需要专 业知识和职业敏感并存,知微见著, 善于从细微的迹象深入思考,发现和 揭示潜在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