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全面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出台背景是什么?
自新医改以来,浙江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根据国家统一部署实施了基本药物制度并执行零差率销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入来源从原来的服务收费、政府补助和药品收支差价等三个渠道调整为服务收费、政府补助两个渠道。各地同步建立了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经常性支出实行“明确范围、核定收支、差额补助、总量控制”,对发展建设项目实行“核定计划、专项安排、包干使用、绩效考评”的预算管理办法。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的公益性、可及性和公平性明显增加。但现行补偿机制存在的不足也逐渐暴露出来,存在政府“兜底”的补偿机制下内生动力缺失、现行补偿办法缺乏操作性、极易产生激励导向偏离、与编制管理等相关改革衔接不够、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薪酬分配制度机械化等问题。为此,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运行新机制的意见》精神,省财政厅和省卫生计生委在 2015 年底出台了补偿机制改革试点指导意见,2016 年选择海盐、义乌、嵊州、江山等四个县(市)开展试点工作,经过一年的试点,初见成效,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 为全面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改革,出台了《实施意见》。
2.《实施意见》提出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新机制是什么?
《实施意见》提出了“专项补助与付费购买相结合、资金补偿与服务绩效相挂钩”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新机制。补偿机制改革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设发展等非经常性支出主要由财政专项安排,日常运行等经常性支出主要通过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由政府或医保(个人)按标准付费购买。
3.补偿机制改革后,财政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专项补助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补偿机制改革后, 财政专项补助主要包括:按规定核定的基本建设(含修缮)、设备购置、信息化建设、人员培养培训经费、基本人员经费(含基本工资和以基本工资为基数计算的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障费、住房公积金、职业年金部分)等。对地处山区、海岛且因服务人口稀少等客观因素造成收入不足以弥补正常运行所需合理支出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各地可根据实际制定相应的补助政策,确保机构正常运行和人员合理待遇。
4.补偿机制改革后,政府以什么付费标准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购买服务?
对政府下达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承担的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和对口支援任务等指令性工作,政府按定项定额购买的办法给予补偿。国家或省有统一规定补偿标准的,原则上按规定标准执行;没有统一规定标准的,同级财政部门和卫生计生部门科学测算成本后合理确定补偿标准。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部分收费价格补偿不足的基本医疗服务、以及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责任医生(家庭医生)有效签约服务等,政府采用标化工作当量法购买,即根据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年度有关服务总当量、单位标化工作当量财政购买标准,并结合绩效评价等情况,计算每个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政府购买服务付费金额。
5.政府购买基本公共卫生等服务的单位标化工作当量财政购买标准是如何确定的?
首先,要制定项目标化工作当量。各地财政部门和卫生计生部门应参照《浙江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改革基本服务项目标化工作当量参考标准》(《实施意见》附件 1),结合基本公共卫生等服务开展需要与当地实际情况,合理确定购买服务项目,并根据每个服务项目的服务标准、人力成本、资源消耗、风险和难度等因素,确定本地区基本服务项目标化工作当量。对纳入购买范围的基本医疗服务项目,还要结合收费价格补偿情况对标化工作当量进行适当调整。其次,确定单位标化工作当量财政付费标准。按照各项目标化工作当量和改革前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各项目的实际服务数量,计算项目总工作当量。在此基础上,根据购买服务可用资金总量(统筹整合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经费和扣除人员培养培训经费、基本人员经费后的经常性收支差额补助)等合理确定单位标化工作当量财政付费标准。各地应根据不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地理交通、服务规模、基础条件、综合能力等因素的差异化情况,统筹确定调整系数,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分类调节,确保公平与效率。
6.补偿机制改革后,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收支管理有何新要求?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补偿机制改革后,对财政专项补助资金仍按现行财务会计制度管理和核算,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通过提供医疗卫生服务由政府、医保(个人)付费购买取得的重大公共卫生等服务收入、基本医疗服务收入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收入等,统一作为业务收入管理并进行明细核算,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统筹用于各项医疗卫生支出。7.《实施意见》对全省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改革工作在时间上有何要求?《实施意见》提出,从 2018 年起全省全面启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改革工作,到 2019 年底所有市、县(市、区)全部建立符合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特点的新型补偿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