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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会计公共基础设施准则解析实施难点及建议

 笔者从资产负债表入手,抓住《政府会计准则第 5号——公共基础设笔施》在实施过程中的难点问题,提 出政府财务报告[1]中有关公共基础设施的数据信息质 量提升建议,以及深化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改革的 应对之策。
一、课题研究的背景
(一)必要性分析 在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中,资产负债表 作为核心部分,现阶段提高其数据质量,特别是摸清 政府资产家底,不仅是公共财政改革的重要内容,而 且对于提升财政财务管理水平,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 治理能力现代化均具有重要意义。
[1] 政府财务报告包括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和政府部门财务报告。
公共财政背景下杭州市政府财务 报告提质增效研究
——基于公共基础设施视角
一是有利于财政可持续发展。编制科学、明晰的 地方资产负债表可以准确地反映政府资产负债规模和 存量财力状况,有助于加强政府资产管理和债务风险 防控,实现财政可持续发展。 二是有利于提升财政透明度。有利于强化公众监 督,进一步提高财政透明度,也有利于各级审计部门 加强对政府的审计监督。 三是有利于为进一步理顺中央和地方收入划分、建 立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财政体制提供基础数据。 四是有利于提高政府宏观决策能力,为研判财政 经济运行走势、合理配置政府资源、开展政府信用评 级,有效防控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科学安排财政收支 等宏观决策提供信息支持。 五是有利于全面实施绩效管理,满足注重政府管 理过程绩效评价的信息需求。 六是有利于顺应世界发展潮流,对外发布准确、
权威、具有国际可比性的资产负债信息,是顺应国际 公共财政管理发展的必然趋势。 (二)现状分析 1.政府财务报告相关制度情况 为规范政府财务报告编制主体的会计核算,全面 提升政府会计信息质量。会计核算方面:财政部于 2015年制定出台《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以 下简称《基本准则》),2016年颁布《存货》《投 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四项具体准则。 2017年财政部先后印发了《公共基础设施》《政府储 备物资》两项具体准则及《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 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报告编制方面:2013年财政 部出台《2012年度政府综合财务报告试编办法》; 2015年财政部出台了《政府财务报告编制办法(试 行)》《政府部门财务报告编制操作指南(试行)》 (以下简称《部门指南》)和《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编 制操作指南(试行)》(以下简称《综合指南》)三 项制度;2018年重新修订了《综合指南》和《部门 指南》。配套管理方面:财政部相继出台了《关于进 一步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指导意 见》《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行政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年度报告管理办法》等制度规定。 2.政府财务报告实施情况 2011年,海南、广东、甘肃、上海、四川等11 个省市和浙江省本级启动了政府综合财务报告试编工 作。随后试编范围逐年扩大,2014年财政部要求全国 所有市、县(区)全面开始试编政府综合财务报告。 2016年,财政部决定试编转入试点,确定浙江等部分 省市作为正式编制试点省份,并同时要求编制政府部 门财务报告。按照财政部及省财政厅统一部署,杭州 市于2014年开始试编政府综合财务报告,迄今已连续 编制5年;2017年全面启动政府部门财务报告编制工 作,迄今已连续编制两年。 3.公共基础设施的管理情况 在政府财务报告的编制及相关调研过程中,笔者 发现作为政府综合财务报告重要内容之一的公共基础
设施,近几年在杭州市本级报告中反映的金额均为 零。但实际上公共基础设施的投资建设力度一直都很 大,杭州市本级近几年政府投资类支出每年都超过100 亿元;据不完全统计,杭州市政府管理的公共基础设 施数量众多(具体情况见表一),但这些公共基础设 施并未在报告的资产负债表上得以反映。 从全省乃至全国政府财务报告数据来看,公共基础 设施未作为政府资产得到反映或全面反映已是普遍性问 题。虽然2017年财政部发布了《公共基础设施准则》, 并要求2018年1月1日起执行。但实际调研发现准则实施 还存在诸多难点和细节问题,实际贯彻实施单位寥寥无 几。公共基础设施未得到全面反映影响资产负债表中列 报资产的完整性,使得政府资产信息严重失真。因此现 阶段抓住《公共基础设施准则》实施难点,研究政府财 务报告中公共基础设施的财务信息质量提升问题,具有 深刻的政策背景和迫切的现实需求。
二、公共基础设施准则解析
(一)准则适用范围 明确公共基础设施是指政府会计主体为满足社会 公共需求而控制的,同时具有以下特征的有形资产: 是一个有形资产系统或网络的组成部分;具有特定用 途;一般不可移动。主要包括市政、交通、水利、其 他四类基础设施。 规定独立于公共基础设施、不构成公共基础设施 使用不可缺少组成部分的管理维护用房屋建筑物、设 备、车辆等,属于文物文化资产的公共基础设施,采 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即PPP模式)形成的公 共基础设施,适用其他相关政府会计准则,不属本次 研究范畴。 (二)公共基础设施的确认 1.公共基础设施的确认主体 对于公共基础设施确立了“谁负责管理维护谁确 认”的原则,具体而言:第一,通常情况下由对公共 基础设施负有管理维护责任的政府会计主体予以确表一 公共基础设施统计情况表
资产类别
2017年末数
数量 单位
估算价值 (万元)
备注
交通运输基础设施        
公路
高速公路 93.699 公里 相关职能部门提供 一级 37.969 公里 相关职能部门提供 二级 3.765 公里 相关职能部门提供 二级以下 6.155 公里 相关职能部门提供
航道
等级航道 1158.52 公里 相关职能部门提供 等外航道 847.46 公里 相关职能部门提供 航道通航建筑物、整治建筑物 及设施(个) 3 个 相关职能部门提供 港口         水利基础设施 9 项   相关职能部门提供 市政基础设施         市政道路 740.238 公里   相关职能部门提供 桥梁 143.952 公里   相关职能部门提供 隧道 38.183 公里   相关职能部门提供 停车场   个     城市轨道交通   公里     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   个     城市公共供水   个     城市环卫   个     城市道路照明   盏    
公园绿地  
平方 米

公共文化体育  8 个    相关职能部门提供 其他市政设施
备注:本表包括市本级出资建设和管理的公共基础设施
为管理维护公共基础设施,该公共 基础设施应当由委托方予以确认。 2.公共基础设施的确认时间 明确了通常情况下自建或外购 的公共基础设施的确认时间为该项 公共基础设施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 时;无偿调入、接受捐赠的公共基 础设施的确认时间为政府会计主体 开始承担其管理维护职责时。 3.公共基础设施的分类确认 要求 公共基础设施的各组成部分具 有不同使用年限,或者以不同方式 提供公共产品或服务,且可以分别 确定各自原价的,各组成部分分别 确认为一个单项公共基础设施。 公共基础设施购建时,土地使 用权与构筑物部分的价值能够分清 的,土地使用权与构筑物部分应分 别确认为公共基础设施;不能分清 的,则整体确认为公共基础设施。 (三)公共基础设施的初始计量 1.新取得的资产计量 《公共基础设施准则》提出公 共基础设施在取得时应当按照成本进 行初始计量,对自行建造、无偿调 入、接受捐赠、外购,以及改扩建五 种情况具体计量方法可见表二。 按照公共基础设施的分类确认 要求,准则对只有总成本没有分项 部分成本的由多部分组成的公共基 础设施,提出“可以按照各单项组 成部分同类或类似资产的成本或市 场价格比例对总成本进行分配分别 确定各单项组成部分的成本”。
认。第二,若一项公共基础设施由多个政府会计主体共同管理维护,则由 对该资产负有主要管理维护责任或者承担后续主要支出责任的政府会计主 体予以确认。第三,若一项公共基础设施被分为多个组成部分并由不同政 府会计主体分别管理维护,则由各个政府会计主体分别对其负责管理维护 的公共基础设施的相应部分予以确认。第四,若负有管理维护公共基础设 施职责的政府会计主体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企业或其他会计主体代2.存量资产计量 对于应当确认但尚未入账的存量公共基础设施,《公共基础设施准 则》规定政府会计主体应当在本准则首次执行日按照以下原则确定其初始 入账成本,这也是目前急需解决的问题(表三)。 (四)公共基础设施的后续计量 公共基础设施的后续计量包括公共基础设施的折旧、后续支出以及处 置三方面。 1.公共基础设施折旧 (1)折旧范围。政府会计主体应当对公共基础设施计提折旧,但政 府会计主体持续进行良好的维护,使得其性能得到永久维持的公共基础设
施和单独计价入账的土地使用权[2] 除外。 (2)折旧总额金额。公共基 础设施应计提的折旧总额为其成 本,计提公共基础设施折旧时不考 虑预计净残值。 (3)折旧方法。政府会计主体 一般采用年限平均法或工作量法, 按月计提折旧,准则没有对各类公 共基础设施的折旧年限做出具体规 定,只是提出了应当考虑的因素。 2.公共基础设施后续支出 公共基础设施的后续支出可以 分为资本化的后续支出和费用化的 后续支出两类。通常情况下,资本 化的后续支出是指为增加公共基础 的使用效能或延长其使用年限而发 生的改建、扩建等后续支出,计入 公共基础设施成本;而费用化的后 续支出是指为维护公共基础设施的 正常使用而发生的日常维修、养护 等后续支出,计入当期费用。 3.公共基础设施处置 公共基础设施的处置方式可以 分为无偿调出、对外捐赠、报废以 及重大毁损四种,具体会计处理参 见表四。 (五)公共基础设施的披露事项 《公共基础设施准则》对公共 基础设施的披露也做出了要求。要 求披露的方式是在报表附注中进行 披露;要求披露的内容包括公共基
[2] 对于确认为公共基础设施的单独计价 入账的土地使用权,政府会计主体应当按 照《政府会计准则第4号——无形资产》 的相关规定进行摊销。础设施的分类和折旧方法等十一项具体内容。
三、公共基础设施准则实施难点及存在问题
(一)缺乏完善的制度环境 对涉及单位来说,“公共基础设施”的会计核算并不是简单地增加了 一个会计科目或者一项核算内容,而是一个系统工程。没有各项配套基础 制度支撑,仅靠《公共基础设施准则》单兵作战,很多规定无法落地。 1.缺乏公共基础设施确权制度 在实际的业务中,公共基础设施会计核算主体的确认非常复杂,存在 以下几种情况: 一是存在产权主体和会计主体不一致情况。我国公共基础设施投入较 大,资金来源普遍呈现多元化特征。比如存在国家、省、市、县(区)多 级政府共同投资、拼盘形成公共基础设施,甚至可能包括社会资本(PPP 模式,不属于本次研究范畴),这带来直接问题是发生纠纷时由哪个层级 政府来管辖以及如何划分资产归属。 二是存在跨行政区域跨部门管辖现象。许多公共基础设施存在跨行政 区域、跨部门管辖问题,比如:一条河道分属不同行政区域,发挥航运职 能的同时发挥着水利等其他职能,涉及航运管理与水利等多个管理部门, 带来另一个问题是由谁来当“裁判”界定各方责任。 三是存在职责边界不清的问题。以杭州市为例,与公共基础设施相关 的建设、管理和资产经营职责分开,由建委部门负责建设,城管部门负责 监管,城投公司负责资产运营。但除营运资产外,对公共基础设施的核算 主体、产权主体并未明确。因此,历年来,公共基础设施由建委部门建设 完毕交给城管部门时,只移交资产而不移交财务资料(数据),城管部门 也没有核算的主体意识。这一管理模式还带来两个问题:如何区分营运资 产和公共资产,从而划分城管部门和城投公司核算主体责任;如果由建委 部门承担后续主要支出责任,那么应该如何界定建委部门和城管部门的会
计核算主体责任。 四是存在历史遗留问题。由 于历史原因在地方上还存在大量 的建设指挥部或者临时的负责机 构,大量资产权属关系不明,管 理单位不清。 公共基础设施所有权和管理权 分离,跨区域、跨部门管理等一系 列问题,仅靠“谁负责管理维护谁 入账”的原则根本无法解决。缺乏 相应确权制度,公共基础设施纳入 会计核算存在较大困难。 2.资产转移制度不够完善 公共基础设施普遍存在建设单 位和维护管理单位不一致现象,但 长期以来单位仅注重公共基础设施 管理维护权限的移交,对公共基础 设施竣工财务资料从建设主体移交 给管理主体虽然有相关办法,但内 容和举措无法满足竣工财务决算批 复和资产划转无缝衔接的要求。例 如建委部门将一条公路建设完工 后,路牌广告的经营管理权限将移 交给城投公司;公路的维护保养责 任将移交给城管部门下设的市政中 心;公路的路灯、景观灯的管理责 任将移交给城管部门下设的亮灯中 心等。由于公共基础设施不同的组 成部分将由不同单位管理,因此会 计核算确认主体也不一样,需要建 设单位在提供工程竣工财务决算时 细化到对应单位,方有可能满足各 自入账要求,但现行竣工财务决算 办法对此并无涉及。另外,对于公 共基础设施上下级政府之间的产权 划转流程和要求目前尚是空白。3.尚未建立相关计价办法 对于应当确认但尚未入账的存量公共基础设施, 《公共基础设施准则》明确规定在首次执行日确认入 账,并依次按原始凭据—资产评估—资产重置成本价 三个原则进行确认。现实中管理单位没有取得基础设 施原始价值资料现象十分普遍,即无法以历史成本法 入账,需按资产评估、资产重置成本计价,由此带来 以下问题:一是如何计价,当前,第三方中介机构多 以所评估标的价值为基础,再根据项目的工作量和所 承担风险的大小进行调整之后收取评估费。公共基础 设施涉及的资金总量往往动辄上亿元,如大量采用资 产评估法或重置成本法入账,所耗费的成本过大,相 关的评估费用将给地方的各级财政带来巨大的压力。 二是操作困难,资产评估机构对公共基础设施的评估 也是新生业务,存在是否有业务标准、评估标准是否 科学全面、具体包括哪些指标、是否有评估参照物、 如何确定评估顺序等实务困难;从资产重置成本的操 作来看,公共基础设施几乎不存在交易市场,购买相 同或相似资产的对价难以确定。 (二)缺乏配套的实施细则 1.会计主体确认原则有待商榷 从政府层面讲,清晰的产权边界是落实职责分 配、体现政府履职效能的基础。《公共基础设施准 则》针对资金拼盘问题,明确提出管理维护单位为会 计主体进行确认,此举符合资产管理者与确认者一致 的要求,便于实物资产的具体管理,但与《国有资产 产权界定和产权纠纷处理暂行办法》(国资法规发工 〔1993〕68号)第四条,“产权界定应遵循谁投资、 谁拥有产权”的原则有所冲突,也带来了一系列问 题,需要后续制定相关制度进一步规范。 2.缺少资产明细分类 《公共基础设施准则》将公共基础设施分为四大 类:市政、交通、水利、其他,并且列举了部分公共 基础设施的名称。但就公共基础设施的管理而言,该 分类过于笼统,不便于操作,这是我们在调研过程 中,公共基础设施管理部门普遍反映一个问题。例如一条公路,从内容上讲由公路及构筑物设施、安全设 施等部分构成,其中公路及构筑物设施又由路基、路 面、桥梁(跨线桥和跨河桥)、涵洞、隧道、防护工 程等构成,安全设施又由标志、标线、护栏、护网、 灯杆、灯具配电控制柜等构成,各组成部分在实物形 态、使用功能、使用年限与补偿要求上存在着极大的 差别。《公共基础设施准则》明确提出要按组成部分 分类核算,按不同年限计提折旧的要求,这也需要建 立更细化的分类。 3.缺乏折旧具体操作规程 公共基础设施的折旧制度在具体操作层面存在两 大问题:一是计提折旧界定的问题。《公共基础设施 准则》将“政府会计主体持续进行良好的维护使得其 性能得到永久维持的公共基础设施”纳入不计提折旧 的范围。但没有明确由谁来判定哪些属于性能得到永 久维持的公共基础设施,也缺乏具体的判定标准。二 是计折旧年限的确定问题。《公共基础设施准则》要 求政府会计主体合理确定折旧年限。这里存在这样的 问题:由谁确定折旧年限,确立依据是什么?由财政 部门统一确定各类设施的折旧年限确实比较困难,但 由各个政府会计主体自行确定又容易造成同类设施的 折旧方法各不相同的情况,不利于政策的规范统一。 4.尚未制定后续支出分类标准 《公共基础设施准则》将公共基础设施后续支出 分成资本化的后续支出和费用化的后续支出,这里涉 及到改扩建与日常维修的区分界限问题,实际中这两 类支出有时会交织在一起,没有明确、细致的区分标 准,实际操作中很难区分。 (三)缺少专业化人员力量 《公共基础设施准则》的顺利实施,政府综合财 务报告制度改革的大力推进,离不开一支高素质的专 业队伍,然而当前各级政府财务人员的力量还相当薄 弱,财务人员人手不足、专业素养不高,已经成为推 进改革的一大阻力。以杭州市某区为例,该区2018年 财务人员共有357人,平均1个单位分配不到2名财务人 员,其中特岗、临时人员约占1/4;有兼职情况的超过一半。会计人员业务繁忙、对新的制度学习主动性不 高,对新工作抱有抵触情绪已成为普遍现象。从我们 调研情况来看,基层单位纷纷表示《公共基础设施准 则》实施初期,涉及大量资料整理、协调、入账等工 作,就当前财务力量难以承担。
四、政府财务报告提质增效的对策建议
(一)加强顶层设计,强化组织领导 公共基础设施涉及各级政府、众多部门,因此很 有必要成立工作领导小组,这在准则实施的初始阶段 尤为重要。建议自上而下成立由各级政府领导、资产 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组织、各职能部门共同参与的工 作领导小组,设置专门机构,为公共基础设施纳入会 计核算扫清障碍。 1.对公共基础设施开展清查盘点。目前,大部地 区公共基础设施统计数据分散在各职能部门,有些年代 久远的甚至已缺失。财政部已经看到了该项工作的重要 性,2018年在全国范围内开展2017年度行政事业单位经 管资产报告及自然资源国有资产报告试点工作,但由于 缺乏必要制约和监督手段,数据质量并不高。因此,需 要工作领导小组牵头,联合各职能部门开展清查统计, 形成本级政府管理的公共基础设施实物统计清单。 2.解决“确权”问题。工作领导小组在摸清实物 量的基础上,出台适合当地实际情况的确权办法,对 主体不清、不明、有争议的资产进行确权。 (1)明确管理主体即会计主体。建议跨区域管理 公共基础设施,一般按属地原则确认管理归属,如有 争议或不明的则由上级领导小组按照一定的分配方法 和程序确定区域管理归属。对于跨部门管理的公共基 础设施,由本级领导小组在理清市区城市建设管理财 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基础上,明确该公共基础及各组成 部分会计主体。从方便管理角度来说,建议确权到主 管(一级)预算单位作为政府会计主体。 (2)逐步统一产权和管理权。产权和管理权的不 一致带来诸多问题,建议在顶层设计上逐步推进产权
和管理权统一。例如市区共建道路,共担维护费用, 由区统一维护管理,可以按照规定流程办理资产无偿 划转手续划归区级所有,并确定对该区配套补助体 制,由区属部门统一行使管理权和所有权。同时建议 今后各上级财政部门涉及对下级建设项目有资金投入 的,投入时统一明确为资金补助性质,以明确产权权 属,相应维护费用通过财政体制结算进行补偿。 (二)加强制度建设,优化实施环境 1.尽快制定业务操作指南 建议财政部尽快制定公共基础设施业务操作指 南,明确不纳入计提折旧范围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 确定各类应计提折旧的公共基础设施的折旧年限;规 定资本化的后续支出和费用化的后续支出具体区分标 准等。 2.因地制宜出台具体实施细则 要提升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的信息质量,必须优化 资产的管理和核算。笔者建议,各地在领导小组牵头 下,结合实际需求出台相关实施细则,至少包括以下 三方面: (1)公共基础设施的分类细化 建议由资产管理部门牵头、各行业主管部门配 合,出台细化公共基础设施分类的实施细则。细化公 共基础设施的分类,设置其二级、三级会计科目,以 清晰直观地反映所有公共基础设施,满足公共基础设 施分类、分部门管理要求;满足公共基础设施会计核 算要求(包括计提折旧的要求)。 (2)公共基础设施的计提折旧 建议财政部门广泛征求各职能部门意见,在公共 基础设施细化分类的基础上制定公共基础设施计提折 旧实施细则。在业务指南的基础上根据实际需要将现 有折旧分类进一步细化,明确各行业、各类公共基础 设施的折旧年限,并报上级财政部门审核批准。 (3)公共基础设施的计价确认 对新建公共基础设施,政府会计主体应严格按照 《公共基础设施准则》的要求确认入账。对存量公共 基础设施应分情况设定:保存经审计竣工决算资料等原始凭据的,建议按经审计竣工决算书、其他取得依 据中记载的工程建设造价或者取得价款作为建造或者 取得时的成本,减去已使用期间应提取的折旧额确认 入账;历史资料不全、不存在原始凭据或难以查证 的,首先建议由领导小组牵头在公共基础设施细化分 类基础上,由行业管理部门制定同类公共基础设施单 位计价标准,督促政府会计主体统一计价,批量入 账。其次要按成本效益原则谨慎确定纳入评估的公共 基础设施的类别、范围,明确评估前提条件、审批流 程,评估主体、评估费用标准、评估时间、评估监督 等。最后针对部分公共基础设施评估难、评估成本过 高的问题,建议参照《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 引入“名义金额”的计量方法,即按照人民币1元进 行初始计量,目的在于将所有的公共基础设施记入账 中,对以名义金额入账的公共基础设施的数量、内 容、理由等必须在附注中加以详细阐述。 3.完善公共基础设施配套制度 一是以顶层设计为基础,完善竣工财务决算的批 复办法,建立公共基础设施无偿划转规定。具体而 言,竣工财务决算的批复办法,应明确费用的分摊原 则,并直接按政府会计主体在交付使用资产明细表里 明确,以此为前提办理资产无偿移交或划转的手续。 二是建立公共基础设施管理监督追责制度,对公 共基础设施的申请、规划、立项、建设、验收、移 交、日常维护等进行事前、事中、事后的监督。明确 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部门、管理部门、维护部门、以及 财务人员在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管理、移交、核算的 职责及相应追责办法,防止出现各部门互相推诿,互 相扯皮现象。 三是建立公共基础设施产权登记制度、资产清 查、统计和报告制度、完善内部控制制度等,防止前 清后乱,堵塞漏洞。 (三)提高人员素质,打造专业队伍 随着权责发生制政府财务报告制度改革不断深 入,《公共基础设施》等具体准则、新行政事业单位 会计制度等贯彻实施,建议加大人才培养力度,打造
一支高素质财务人员队伍。 一是争取单位领导支持,建议财政部门要加强对 预算单位主要负责人财政改革趋势、财经纪律、财务基 础知识等培训,提高领导的财务管理水平,取得领导支 持。二是强化对现有从业人员业务素质的培训。积极借 助继续教育、大轮训等手段,对《公共基础设施准则》 等新制度、新要求开展专题培训,帮助单位会计切实搞 懂、弄通相关业务。三是积极探索会计服务外包模式, 由中介机构提供账务核算、部门决算、财务报告等一条 龙服务,直接提高会计力量薄弱单位的财务管理水平。 四是教学科研单位应为政府会计改革储备高素质人才, 如高校应增加相应的课程,加强对专业人员的培养。在 市场经济条件下,只要对政府会计专业人员的需求量增 加,相信供给量会随之提高。 (四)加快信息化建设,提高数据质量 建议将目前的“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系统”升 级为“政府资产管理系统”。设置公共基础设施管理 子系统,将公共基础设施从申请,到建设以及后续的 实际使用和最终报废的全过程在系统中进行统一管理 和实时监控。相关人员可以通过管理系统第一时间了 解公共基础设施的新增、维护、报废等动态情况,从 而有效减轻管理人员的工作量,并提高核算数据的精 准性。 同时为防止不同财务系统之间的不兼容问题,建 议加强政府财务报告系统和资产管理信息系统、预算 管理系统、会计核算系统、政府采购系统、国库集中 支付系统、非税收入管理系统等的对接,动态联网, 实现信息共享共用。减轻单位负担的同时,解决目前 预算执行、资产管理、会计核算、预算编制等各自为 政的局面,有效提升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的数据质量。
课题组组长:万 强 课题组成员:郭顺利 许国平       徐 菁(执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