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月1日,行政事业单位正式 执行《政府会计制度》。为了做好新旧会 计制度衔接工作,财政部先后出台了《< 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 目和报表>与<行政单位会计制度><事 业单位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处理规 定》以及一系列补充规定。这些衔接规定 是确保新旧会计制度顺利过渡、政府会计 准则制度有效贯彻实施的重要保障。 因此,行政事业单位新旧会计制度衔 接不能简单地理解为会计科目与报表的 衔接。在实务操作过程中,新旧会计制度 平稳过渡仅依据这一系列衔接规定是难 以实现的,新旧会计制度衔接时行政事业 单位必须扎实做好以下几方面基础工作。
做好实物资产的清查工作 完善实物资产盘盈、 盈亏相关处理
2016年,财政部组织开展了全国行政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工作,其目的在于 摸清行政事业单位“家底”,进一步规范和 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完善行 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基础数据库,实现资 产动态管理。与此同时,资产清查能够从 资产的数量、价值、结构、使用状况等多层 面准确反映政事业单位资产、负债情况, 为编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奠定基础。 很显然,这次清产核资是为行政事业单 位新旧会计制度衔接做好基础准备工作。 但是,很多单位并没有充分意识到这 次清产核资的重要性,清产核资过程中发 现实物资产盘盈、盘亏没有及时报批,实 物资产总账、明细账没有进行及时调整,
有相当一部分行政事业单位清查后的实 物资产并没有做到账账、账实相符,尤其 是固定资产没有建立卡片账,前清后乱。 另外,2016年清产核资基准日为2015 年12月31日,部分行政事业单位没有随 着国有资产增减变动及时更新国有资产 基础数据库数据,导致基础数据库数据没 有实行动态化管理,准确性不高,部分行 政事业单位基础数据库数据不能作为新 旧会计制度衔接时实物资产明细账使用。 因此,行政事业单位新旧制度衔接 时,实物资产盘点清查工作是一项重要基 础工作,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新旧制度衔 接的成败。 行政事业单位新旧制度衔接时,必须 对实物资产进行清查。清查工作重点关 注以下事项:一是清查时发现实物资产盘
盈、盘亏,应查明原因,不能简单地将应入 账而未入账(漏记)、无偿调入、接受捐赠 等实物资产误作为盘盈资产处理;不能简 单地将无偿调出、对外捐赠、对外出售、报 废、毁损的资产视为盘亏资产处理。清查 出盘盈、盘亏实物资产先转入“待处理财 产损溢”科目,查明原因后,无论是盘盈资 产还是盘亏资产均需报同级财政部门审 批后进行账务处理。 二是清查过程中发现共有产权的固 定资产(如共建房产)、公共基础设施等资 产应做好资产切割和账面价值的分摊; 对 资产产权存在争议时,必要时应做好产权 界定。三是清查中应将不符合固定资产 标准实物资产清理出来,转入“低值易耗 品”管理。四是清查后固定资产应登记固 定资产卡片账,做到固定资产总账、数据 库、卡片账三者完全一致。 行政事业单位是依据清查后固定资 产、公共基础设施账面价值计提折旧,否 则,固定资产、公共基础设施等资产无法 计提折旧。
债权、债务的清理工作关系到 新旧制度衔接成败
行政事业单位债权、债务长期挂账不 清理,新官不理旧账的现象较为普遍,加 之2016年行政事业单位清产核资对债 权、债务清查不够彻底,账务没有及时调 整,因此,这次新旧会计制度衔接时,行政 事业单位对债权、债务清查是一项非常重 要的基础工作。 行政事业单位在清理长期挂账的债 权时,一方面应将费用性质的债权与无法 收回的债权损失区别开来;另一方面应将
预付购入资产或劳务性质的债权与债权 损失区分开来。长期挂账债权查明原因 后分别不同情况进行处理:属于费用性 质的债权无法收回,经批准后减少净资 产;与资产相关的债权,若形成资产,经 批准转入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否则减 少净资产。 行政事业单位应特别关注个人借款 长期挂账的债权。若因公事借款没有及 时报销属于费用性质的借款,应由当事人 或相关人员提供原始单据或相关的证明 材料,经报批后进行账务处理。 若因个人借款没有偿还应追偿,超过 规定期限的应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由 于长期挂账债权形成原因复杂或有关当 事人不在,无法查明其原因,笔者建议行 政事业单位在新旧制度衔接时暂时转入 “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待查明原因后再 处理。若在新旧会计制度衔接时,长期挂 账、无法查明原因且收回无望的债权也通 过补提“坏账准备”方式将损失反映出来, 待查明原因后再处理。
做好“基建账”清理和并账工作
行政事业单位在在新旧制度衔接时, 应进一步清理基本建设会计账务,及时将 已交付使用的项目转为固定资产、无形资 产等,按规定及时办理基本建设项目竣工 财务决算手续,为基本建设投资业务纳入 单位统一账簿进行会计核算做好准备。 行政事业单位在新旧制度衔接中将“基建 账”合并时,不能简单地将在建项目的资 产合并,相关的债权、债务不并账,这样的 并账不彻底,还是“两套账” 。 “基建账”并账分4种情况进行处理:
一是在建工程项目未完工或未达到 可使用状态,通过“在建工程”“预付账款” “工程物资”等科目,连同债权、债务、净 资产并入财务账。 二是在建工程项目已完工并已办理 工程竣工决算手续,通过“固定资产”“工 程物资”科目,连同债权、债务、净资产并 入财务账。 三是在建工程项目已完工但未办理 工程竣工决算手续,可以通过暂估的方 式转入“固定资产”科目,连同债权、债 务、净资产并入财务账。 四是在建工程项目通过“固定资产” 科目并账时,该固定资产是否应补提已 使用年限的折旧?笔者认为,该固定资 产达到可使用状态,并已投入使用,应该 补提折旧。
对照新准则、新制度 修订完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
在新旧制度衔接前,固定资产是不 提折旧、无形资产不需要摊销、坏账不计 提准备的。新旧制度衔接后,固定资产 要计提折旧,无形资产需要摊销,事业单 位的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可以计提坏 账准备等。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依据《政府会计制 度》《政府会计准则——固定资产》及应用 指南规定明确固定资产折旧方法、无形资 产摊销方法、坏账准备计提方法等会计政 策。这些会计政策是构成行政事业单位 内部财务管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 做好新旧会计制度衔接以及衔接后会计 核算的制度保证。 (本版内容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
■程德元/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