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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高级会计资格评审标准调整主要内容

2018年9月30日前,已入选全国会计领军(后备)人才及入选河南省会计领军(后备)人才培养工程的学员,在申报参评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时,视同符合《河南省高级会计师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豫人社职称〔2016〕17号)第十一条第九款业绩评价标准。


2018年9月30日前,已入选全国会计领军(后备)人才培养工程的高级会计师或入选河南省会计领军(后备)人才培养工程并完成所有课程学习取得毕业证书的高级会计师,在申报参评正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时,视同符合《河南省正高级会计师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豫人社职称〔2016〕16号)第十二条第九款业绩评价标准。


《河南省正高级会计师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豫人社职称〔2016〕16号)第三章十二条第一款修订为:国家级经济类研究成果一等奖获得者(限前7名),二等奖获得者(限前5名),三等奖获得者(限前3名);省(部)级经济类研究成果一等奖获得者(限前5名),二等奖获得者(限前3名)或省(部)级以上本专业科研课题的主要完成人(限前2名)。以上课题已通过下达单位组织的鉴定或结项验收。参加工作后取得的非全日制学历,不再限定取得的时间,均可正常申报。同时,不再限定申报人所学专业必须与申报专业一致或相近,但申报专业必须与本人从事专业(岗位)一致。


申报高级会计师、正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的人员,任职年限的计算截至到2018年9月30日(聘任时间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