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学历及资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会计或相关专业博士研究生毕业获得博士学位,并取得会计师或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会计工作满2年。
[二]会计或相关专业硕士研究生毕业获得硕士学位后从事会计工作满6年,并取得会计师或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会计工作满4年。
[三]会计或相关专业本科毕业后从事会计工作满9年,并取得会计师或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会计工作满5年。
[四]不具备上述规定学历或专业的人员,须取得会计或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满8年,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本科及以上学历申报人员须从事会计工作满11年;本科以下学历申报人员须毕业后从事会计工作满17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