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日前,财政部印发修订后 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 组》,自今年6月17日开始在所有执行 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范围内施行。 债务重组的定义在修订后取消了 原准则“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且“债权 人作出让步”的前提条件,即不再要求 就债务人是否发生财务困难以及债权 人是否作出让步进行判断。重组债权 和债务与其他金融工具不作区别对待。 新债务重组准则保持了与新收入 准则和新金融工具准则的协调一致,将 重组债权和债务的会计处理规定与新 金融工具准则协调一致,取消了关于或 有应收、应付金额遵循或有事项准则的 规定,要求债权人初始确认受让的金融 资产以外的资产以成本计量,并且不再 区分债务重组利得、损失和资产处置损 益,而是合并作为债务重组相关损益。 例如,对于以多项资产清偿债务或 者组合方式进行债务重组的,新准则要 求债权人分别确定重组债权的公允价 值、受让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以及金融 资产以外的其他受让资产的公允价值, 并按照受让的金融资产以外的各项资 产的公允价值比例,对放弃债权的公允 价值扣除受让金融资产和重组债权确 认金额后的净额进行分配,并以此为基 础按照相关规定分别确定各项资产的 成本。该项规定在原准则中仅要求估 计受让资产的公允价值并且不涉及成 本分配工作。 此外,根据新准则,2019年1月1日 之后发生的债务重组业务,应根据新准 则进行调整。 (刘安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