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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加计抵减对企业的影响与会计处理案例分析

 近期,财政部、税务总局和海关总署 联合发文《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 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下 称《公告》)对企业如何享受增值税的加计 抵减进行了明确。那么,这项政策规定对 企业有什么影响?
政策解析
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中所称的生产、 生活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 电 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 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生产、生活性服 务业纳税人,应在年度首次确认适用加计 抵减政策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前往办 税服务厅)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 明》。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同时 兼营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 服务的,应按照4项服务中收入占比最高 的业务在《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中 勾选确定所属行业。 注意: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 服务、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 额的比重超过50%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 人,不可以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这 一项政策,是针对一般纳税人而言,在可 以抵扣的进项税额中多抵扣10%。 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 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 重超过50%的计算划分为:2019年3月31 日前设立的纳税人,其销售额比重按2018 年4月至2019年3月期间的累计销售额进 行计算。实际经营期不满12个月的,按实 际经营期的累计销售额计算。2019年4月 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其销售额比重按照设 立之日起3个月的累计销售额进行计算。 纳税人如果兼有该四项服务中的多项应税 行为,其四项服务中多项应税行为的当期 销售额合并进行计算,再除以纳税人当期 全部的销售额,来计算汇总的销售额是否 占全部销售额的50%以上的比重。 符合政策的纳税人可以按照当期可 抵扣进项税额的10%计提当期加计抵减 额。如果属于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 进项税额,则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其计 算公式为: 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可抵扣 进项税额×10% 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上期末加 计抵减额余额+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 期调减加计抵减额 注意: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 境应税行为不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其对应 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针对 增值税的加计抵减政策自2019年4月1
日至2021年12月31日执行,到期不再 计提,结余的加计抵减额停止抵减。
会计处理
根据《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相关 规定,符合条件的一般纳税人,在实际缴 纳增值税时,享受加计抵减额的优惠。 实际缴纳增值税时,会计处理为: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应纳 增值税税额) 贷:银行存款(实际缴纳增值税额) 其他收益(加计抵减增值税额) 《财政部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 则第16号——政府补助〉的通知》(财会 〔2017〕15号)第十一条规定,自2017年6 月12日起,与企业日常活动相关的政府 补助,应当按照经济业务实质,计入“其他 收益”科目或冲减相关成本费用。与企业 日常活动相关的政府补助,会计处理为: 借:银行存款 政府补助 贷:其他收益 政府补助 而与企业日常活动无关的政府补助, 会计处理为: 借:银行存款 贷:营业外收入 注意: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确定适用加 计抵减政策后,一个自然年度内不再调整。 增值税加计抵减额作为利润表的“营业利 润”项目里的 “其他收益”体现,则其金额需 计入利润表中,需要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实例分析
例1:现代服务企业A公司年增值税 销项税额为500万元,其年进项税额为 200万元,年应纳税所得额为630万元。 (1)如果A公司选择适用增值税加计 抵减政策,可加计抵减税额20万元。解析: 应纳增值税=500—200—20=280(万元) 应纳企业所得税=(630+20)×25%= 162.5(万元) 应纳税额=280+162.5=442.5(万元) (2)如果A公司选择不适用增值税加 计抵减政策。
解析:应纳增值税=500—200=300 (万元) 应纳企业所得税=630×25%=157.5 (万元) 应纳税额=300+157.5=457.5(万元) 通过对比分析,可以看出A公司如果 选择适用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增值税和 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额总计=280+ 162.5=442.5(万元)。如果选择不适用增 值税加计抵减政策,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的应纳税额总计=300+157.5=457.5(万 元)。该公司如果选择享受增值税加计抵 减政策,可以少缴纳税额15万元。 例2:生活服务企业B公司年增值税 销项税额为500万元,其年进项税额为 200万元,年度利润总额为290万元。 (1)如果B公司选择适用增值税加计 抵减政策,可加计抵减税额20万元。 解析: B公司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应 纳税所得额=290+20 =310(万元) 如果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 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9〕13号)规定来看,该B公司 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10万元,超过了可 以享受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标准年度应纳 税所得额300万元,不能享受小型微利企 业优惠政策。 应纳增值税=500-200-20=280(万元) 应纳企业所得税=(290+20)×25%= 77.5(万元) 应纳税额=280+77.5=357.5(万元) (2) B公司选择不适用增值税加计抵 减政策。 解析: B公司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 =290万元,没有超过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 的优惠标准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00万元, 则 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的优惠政策。 应纳增值税=500-200=300万元 应纳企业所得税=100×25%×20%+ (290-100)×50%×20%=5+19=24(万元) 应纳税额=300+24=324(万元) 通过对比分析,可以看出B公司如果 选择适用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增值税和 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额总计=280+77.5= 357.5(万元)。B公司选择不适用增值税 加计抵减政策,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应 纳税额总计=300+24=324(万元)。该公 司不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反而少缴 纳税额33.5万元,原因在于该公司的年应 纳税所得额为290万元,接近小型微利企 业的优惠政策规定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300 万元,如果加上增值税的加计抵减 “其他收益”20万元,反倒不能享受企业 所得税分段打折计算的优惠。此时, B公 司可以考虑是否需要享受增值税的加计 抵减的优惠政策。 注意:纳税人应单独核算加计抵减额 的计提、抵减、调减、结余等变动情况。王红云/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