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相关政府会计准则规定,单位 (调入方)接受其他政府会计主体无偿调 入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公共基础设施 等资产,其成本按照调出方的账面价值加 上相关税费确定。 但是,无偿调入资产在调出方的账面 价值为零(即已经按制度规定提足折旧) 或者账面余额为名义金额的,单位(调入 方)应当将调入过程中其承担的相关税费 计入当期费用,不计入调入资产的初始入 账成本。 无偿调入资产在调出方的账面价值 为零的,单位(调入方)在进行财务会计处 理时,应当按照该项资产在调出方的账面 余额,借记“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科 目,按照该项资产在调出方已经计提的折 旧或摊销金额(与资产账面余额相等),贷 记“固定资产累计折旧”“无形资产累计摊 销”等科目;按照支付的相关税费,借记 “其他费用”科目,贷记“零余额账户用款 额度“”银行存款”等科目。 同时,在预算会计中按照支付的相关 税费,借记“其他支出”科目,贷记“资金结 存”科目。 无偿调入资产在调出方的账面余额 为名义金额的,单位(调入方)在进行财务 会计处理时,应当按照名义金额,借记“固 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科目,贷记“无偿调 拨净资产”科目。按照支付的相关税费, 借记“其他费用”科目,贷记“零余额账户 用款额度“”银行存款”等科目。 同时,在预算会计中按照支付的相关 税费,借记“其他支出”科目,贷记“资金结 存”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