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期收款销售增值税会计核算处理
湖南大学 陈 敏 何振华
一、新准则对分期收款方式销售确认的规定
财政部2006年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规定,分期收款销售符合实质性融资性质的,可在销售成立时一次确认销售收入,且以公允价值(分期收款总额的现值或商品采用一次性付款时的售价)确认收入金额。
[例] 假定A公司于2007年1月1日销售一批商品给B公司,若B公司一次性付款,则需支付该商品售价80000元(不含增值税),由于B公司有暂时资金困难,双方协议分3年等额付款,每年末支付30000元,共计90000元(不含税)。在不考虑增值税的情况下,按原会计准则和新会计准则确认收入的会计处理如下:
第一年
借:长期应收款 9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80000
未实现融资收益 10000
期末
借:未实现融资收益 4500①
贷:财务费用 4500
第二年
借:未实现融资收益 3000
贷:财务费用 3000
第三年
借:未实现融资收益 1500
贷:财务费用 1500
注①:采用插值法计算可得实际利率约为5%,按此实际利率计算的每期应确认的利息收入分别为4500元、3000元、1500元,合计10000元。计算过程如表1所示:
表1
未收本金
A 利息收益
B=5%A 本金收现
C=D-B 总收现
D
销售日 90000 0 0 0
2007年末 60000 4500 24500 30000
2008年末 30000 3000 27000 30000
2009年末 0 1500 28500 30000
总额 10000 80000 90000
二、分期收款销售增值税的会计处理
分期收款销售增值税的会计处理有两种方式:一是在销售时一次性计缴增值税,二是按收款期分期计缴增值税。由于会计上在销售时即按公允价值确认了销售收入,因此,分期计缴的部分只有利息收入应缴的增值税额。仍沿用上例,分期收款销售及其增值税的会计处理如下:
应确认的主营业务收入=80000(元)
销售收入应计增值税额=80000×17%=13600(元)
不含税利息收入(未实现融资收益)=10000÷1.17=8547(元)
利息收入应缴增值税额=8547×17%=1453(元)
应缴增值税总额=13600+1453=15053(元)
长期应收款=80000+8547+15053=103600(元)
采用插值法计算出实际利率为5.25%,每期实际确认利息收益如表2所示:
表2
未收本金
(含税)
A 利息收现
(含税)
B=5.25%A 利息收益
(不含税)
C=(B÷1.17)
×17% 本金收现
D=E-B 总收现
(含税)
E
销售日 93600 0 0 0
2007年末 63981 4914 4200 29619 34533
2008年末 32807 3359 2871 31174 34533
2009年末 0 1727 1476 32807 34534
总额 10000 8547 93600 103600
(一)增值税销售时一次计缴 会计分录如下:
(1)2007年1月1日,销售成立时
借:长期应收款 1036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80000
未实现融资收益 8547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5053
(2)2007年12月31日
借:银行存款 34533
未实现融资收益 4200
贷:长期应收款 34533
财务费用 4200
(3)2008年12月31日,
借:银行存款 34533
未实现融资收益 2871
贷:长期应收款 34533
财务费用 2871
(4)2009年12月31日
借:银行存款 34534
未实现融资收益 1476
贷:长期应收款 34534
财务费用 1476
(二)增值税分期计缴 会计分录如下:
(1)2007年1月1日,销售成立时
借:长期应收款 1036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80000
未实现融资收益 1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3600
(2)2007年12月31日
计算的应交增值税=(4914÷1.17)×17%=4200×17%=714元
借:银行存款 34533
未实现融资收益 4914
贷:长期应收款 34533
财务费用 42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714
(3)2008年12月31日
计算的应交增值税=(3359÷1.17)×17%=2871×17%=488
借:银行存款 34533
未实现融资收益 3359
贷:长期应收款 30000
财务费用 2871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488
(4)2009年12月31日
计算的应交增值税=(1727÷1.17)×17%=1476×17%=251
借:银行存款 34544
未实现融资收益 1727
贷:长期应收款 30000
财务费用 1476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51
由以上处理可见,利息收入应缴的增值税不论一次确认还是分期确认,均不影响所缴纳增值税总额,也不影响每期实际确认的利息收入。但无论从会计处理还是会计实务的角度,分期确认增值税都更合理。
从会计处理上看,主营业务收入按公允价值在销售时一次确认,而融资收益则在收款期内分期确认,因此,主营业务收入应缴增值税在销售时计算,利息收益应缴增值税分期确认,这与会计收益确认是一致的。
从会计实务上看,税务部门使用增值税税控系统开具增值税发时票时,系统会根据输入的销售额和适用税率自动计算增值税额,按照上述第一种方式处理,一次确认增值税,则增值税发票上记录的销售额为80000元,税款却为15053元,显然这样的增值税发票是无法开出的。而采用第二种方式,分期确认增值税额,第一次开具的发票销售额为80000元,增值税款13600元(80000×17%);第二次开具发票销售额为4200元,税款714元(4200×17%);第三次开具发票销售额为2871元,税款488元(2871×17%);第四次开具发票销售额为1476元,税款251元(1476×17%)。开具的增值税发票销售总额88547元,税款总计15053元,价税合计103600元,对销售方而言,既未少收货款,又满足了税控系统的开票要求。
参考文献:
[1]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2006),经济出版社2006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