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刘安天报道 财政部、国 家档案局日前印发《关于规范电子会计凭 证报销入账归档的通知》,旨在适应电子 商务、电子政务发展,规范各类电子会计 凭证的报销入账归档。 此次通知规范的电子会计凭证,是指 单位从外部接收的电子形式的各类会计 凭证,包括电子发票、财政电子票据、电子 客票、电子行程单、电子海关专用缴款书、
银行电子回单等电子会计凭证。 该通知指出,来源合法、真实的电子 会计凭证与纸质会计凭证具有同等法律 效力,并明确了单位可仅用电子会计凭证 报销入账归档所需同时满足的条件。单 位以电子会计凭证的纸质打印件作为报 销入账归档依据的,必须同时保存打印该 纸质件的电子会计凭证。同时,符合档案 管理要求的电子会计档案与纸质档案具
有同等法律效力。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 规定外,电子会计档案可不再另以纸质形 式保存。 该通知要求,单位和个人在电子会计 凭证报销入账归档中存在违反本通知规 定行为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处理处罚。
近年来,我国电子商务和电子政务 发展迅速,电子会计凭证的应用逐渐普 及。据悉,印发该通知,一是适应新形 势下电子商务、电子政务发展的必然选 择,二是实现会计凭证报销入账归档全 流程电子化的需要,三是规范电子会计 凭证纸质打印件报销入账归档工作的 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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