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会计司日前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工会法》等法律法规,起草印发《工会会计 制度(修订征求意见稿)》,以适应工会组 织财务改革的需要,进一步规范工会会计 核算,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征求意见截止 时间为2020年11月20日。 其中,修订后的制度对拨缴经费收入 的核算基础进行部分调整。为了保证收
入会计处理与预算执行的一致性,拨缴 经费收入仅在年末存在应收未收经费时 采用权责发生制,其余时点均按照收付 实现制进行会计处理。各级总工会及所 属事业单位的资产应分为工会资产和国 有资产进行管理,凡由国家拨付资金形 成的资产和国家拨给各级总工会及所属 事业单位使用的资产,应作为国有资产 登记入账。
另外,为维护国有资产和工会资产 的安全和完整,为工会的资产管理提供 依据,修订后的制度明确从同级政府财 政部门取得财政拨款的县级以上工会, 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在资产类科目下设 置“国有资产”、 “工会资产”明细科目, 分别核算工会持有的国有资产和工会 资产,以更好地满足行政事业性国有资 产报告等工作需要。 (综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