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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4号(征求意见稿)

 一、关于社会资本方对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
目合同的会计处理
该问题主要涉及《企业会计准则第 6 号——无形资产》、
《企业会计准则第 13 号——或有事项》、《企业会计准则
第 14 号——收入》、《企业会计准则第 17 号——借款费用》、
《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等准则。
本解释规范的 PPP 项目合同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以
下简称双控制):1. 政府方控制或管制社会资本方使用 PPP
项目资产必须提供的公共服务的类型、对象和价格;2.该
合同终止时,政府方通过所有权、收益权或其他形式控制 PPP
项目资产的重大剩余权益。
本解释所称 PPP 项目合同,是指社会资本方和政府方依
法就 PPP 项目合作所订立的合同,该合同应当同时符合下列
特征(以下简称双特征):1. 社会资本方在合同约定的运营
期间内代表政府方使用 PPP 项目资产提供公共服务,并承担
PPP 项目资产相关的管理和服务工作;2. 社会资本方在合同
约定的期间内就其提供的公共服务获得补偿。
本解释所称 PPP 项目资产,是指 PPP 项目合同中确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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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来提供公共服务的资产;社会资本方,是指与政府方签署
PPP 项目合同的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政府方,是指政府授
权或指定的 PPP 项目实施机构。
不同时符合双控制和双特征的 PPP 项目合同,社会资本
方应当根据其业务性质按照相关企业会计准则进行会计处
理。
(一)相关会计处理。
1. 社会资本方提供建造服务(含建设和改扩建,下同)
或发包给其他方等,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
收入》确定其身份是主要责任人还是代理人,并进行会计处
理,确认合同资产。
2. 社会资本方根据 PPP 项目合同约定,提供多项服务
(如既提供PPP项目资产建造服务又提供建成后的运营服务、
维护服务)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
的规定,将交易价格按照各项履约义务的单独售价的相对比
例分摊至各项履约义务。
3. 在 PPP 项目资产的建造过程中发生的借款费用,社
会资本方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7 号——借款费用》
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对于本部分第 4 项和第 5 项中确认为
无形资产的部分,社会资本方在满足借款费用资本化条件时,
应当将其予以资本化,并在 PPP 项目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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态时,结转至无形资产。除上述情形以外的其他借款费用,
社会资本方均应予以费用化。
4. 社会资本方根据 PPP 项目合同约定,在项目运营期
间,有权向获取公共服务的对象收取费用,但收费金额不确
定的,该权利不构成一项无条件收取现金的权利,应当在 PPP
项目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将相关 PPP 项目资产的对
价金额或确认的建造收入金额确认为无形资产,并按照《企
业会计准则第 6 号——无形资产》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5. 社会资本方根据 PPP 项目合同约定,在项目运营期
间,满足有权收取固定或可确定金额的现金(或其他金融资
产)条件的,应当在社会资本方拥有收取该对价的权利(该
权利仅取决于时间流逝的因素)时确认为金融资产,并按照
《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
进行会计处理。社会资本方应当在 PPP 项目资产达到预定可
使用状态时,将相关 PPP 项目资产的对价金额或确认的建造
收入金额,超过有权收取固定或可确定金额的现金(或其他
金融资产)的差额,确认为无形资产。
6. 社会资本方不应将本解释范围的 PPP 项目资产确认
为其固定资产。
7. 社会资本方根据 PPP 项目合同,自政府方取得其他
资产,该资产构成政府方应付合同对价的一部分的,社会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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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方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的规定进
行会计处理,不作为政府补助。
8. PPP 项目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后,社会资本方
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确认与运营服
务相关的收入。
9. 为使 PPP 项目资产保持一定的服务能力或在移交给
政府方之前保持一定的使用状态,社会资本方根据 PPP 项目
合同而提供的服务不构成单项履约义务的,应当将预计发生
的支出,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3 号——或有事项》的规
定进行会计处理。
(二)附注披露。
社会资本方应当按照重要性原则,在附注中披露各项
PPP 项目合同的下列信息,或者将一组具有类似性质的 PPP
项目合同合并披露下列信息:
1. PPP 项目合同的相关信息,包括 PPP 项目合同的概括
性介绍;PPP 项目合同中可能影响未来现金流量金额、时间
和风险的相关重要条款;社会资本方对 PPP 项目资产享有的
相关权利(包括使用、运营、续约或终止选择权等)和承担
的相关义务(包括购买或建造、移交等);本期 PPP 项目合
同的变更情况;PPP 项目合同的分类方式等。
2. 社会资本方除应当按照相关企业会计准则对 PPP 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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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合同进行披露外,还应当披露相关收入、资产等确认和计
量方法;相关合同资产、金融资产、无形资产的金额等会计
信息。
(三)新旧衔接。
本解释施行日尚未完成的有关 PPP 项目合同,未按照以
上规定进行处理的,应当进行追溯调整,追溯调整不切实可
行的除外。
符合本部分解释双控制和双特征但未纳入全国PPP综合
信息平台项目库的特许经营项目协议,应当按照本部分解释
进行会计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2 号》(财会﹝2008﹞11 号)中
关于“五、企业采用建设经营移交方式(BOT)参与公共基
础设施建设业务应当如何处理”的内容同时废止。
二、关于基准利率改革导致相关合同现金流量的确定基
础发生变更的会计处理
该问题主要涉及《企业会计准则第 21 号——租赁》、
《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等准则。
基准利率改革是金融市场对基准利率形成机制的改革,
包括以基于实际交易的无风险基准利率替代银行间报价利
率、改进银行间报价利率的报价机制等,例如针对伦敦银行
间同业拆借利率(LIBOR)的改革。
(一)相关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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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基准利率改革导致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合同现金流
量的确定基础发生变更的会计处理。
基准利率改革可能导致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合同现金
流量的确定基础发生变更,包括修改合同条款以将参考基准
利率替换为替代基准利率、改变参考基准利率的计算方法、
触发现行合同条款(该条款对参考基准利率无法取得时如何
确定替代基准利率作出约定)等情形。
(1)对仅因基准利率改革导致变更的会计处理。
当仅因基准利率改革直接导致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
资产或金融负债合同现金流量的确定基础发生变更,且变更
前后的确定基础在经济上相当时,企业无需评估该变更是否
导致终止确认该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也不调整该金融资产
或金融负债的账面余额,而应当按照变更后的未来现金流量
重新计算实际利率,并以此为基础进行后续计量。
企业应当根据变更前后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合同现
金流量整体是否基本相似判断其确定基础是否在经济上相
当。企业可能通过以下方式使变更前后的确定基础在经济上
相当(下同):在替换参考基准利率或变更参考基准利率计
算方法时增加必要的固定利差,以补偿变更前后确定基础之
间的基差;为适应基准利率改革变更重设期间、重设日期或
票息支付日之间的天数;增加包含前两项内容的补充条款等。
(2)同时发生其他变更的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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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仅因基准利率改革导致的上述变更外,以摊余成本计
量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同时发生其他变更的,企业应当先
根据上述规定对基准利率改革导致的变更进行会计处理,即
按照变更后的未来现金流量重新计算实际利率,再根据《企
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评估
其他变更是否导致终止确认该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导致终
止确认的,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
工具确认和计量》有关终止确认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未导
致终止确认的,企业应当按照更新的实际利率重新计算金融
资产或金融负债的账面余额,并将相关利得或损失计入当期
损益。
2. 基准利率改革导致的租赁变更的会计处理。
基准利率改革可能导致租赁变更,包括修改租赁合同以
将租赁付款额的参考基准利率替换为替代基准利率,从而导
致租赁合同现金流量的确定基础发生变更等情形。
(1)对仅因基准利率改革导致变更的会计处理。
当仅因基准利率改革直接导致未来租赁付款额的确定
基础发生变更,且变更前后的确定基础在经济上相当时,承
租人不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 21 号——租赁》有关租赁变
更等的规定,而应当按照变更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重新计量
租赁负债,并相应调整使用权资产的账面价值。在重新计量
租赁负债时,承租人应当根据租赁付款额的确定基础因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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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率改革发生的变更对原折现率进行相应调整。
(2)同时发生其他变更的会计处理。
除基准利率改革导致的上述变更外,同时发生其他租赁
变更的,承租人应当将所有租赁变更一并适用《企业会计准
则第 21 号——租赁》有关租赁变更的规定。
(二)附注披露。
为使财务报表使用者理解基准利率改革对财务报表和
风险管理的影响,企业应当披露以下相关信息:
1.参考基准利率替换的进展情况,以及企业对该替换的
管理情况;
2.按照重要基准利率并区分非衍生金融资产、非衍生金
融负债和衍生工具,分别披露截至报告期末尚未完成基准利
率替换的金融工具的定量信息;
3.企业因基准利率改革而面临风险导致其风险管理策
略发生变化的,还应当披露风险管理策略的变化。
(三)新旧衔接。
本部分解释不要求追溯调整。
三、生效日期
本解释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允许提前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