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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领域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

一、《实施方案》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2020年6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自然资源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对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自然资源产权管理、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生态保护修复、自然资源安全、自然资源领域灾害防治、自然资源领域其他事项等七个方面的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进行了划分和界定。同时,要求省级人民政府参照《改革方案》,结合省以下财政体制等实际,合理划分自然资源领域省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

根据省政府批示意见,省财政厅会同省自然资源厅,结合省情实际,研究起草我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

二、《实施方案》的指导思想是什么?

《实施方案》明确,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以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优化政府间事权和财权划分,建立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省与市县财政关系,形成稳定的省与市县政府事权、支出责任和财力相适应的制度,促进自然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利用,维护国家生态安全,为推进美丽湖北建设、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建设提供支撑。

三、《实施方案》划分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的思路和原则是什么?

(一)《实施方案》划分的思路

比照中央做法,结合我省实际,遵循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的一般规律,把握自然资源领域特点,考虑自然资源领域省以下政府职能配置和机构设置,科学制定实施方案。

(二)《实施方案》划分的原则

一是坚持事权省定。明确省人民政府在自然资源领域省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上的决定权,完善省级决策、市县执行的机制,适当加强省级宏观调控的职责和能力,省级承担自然资源领域中具有全省性、战略性等方面的职责。同时,适度加强省级在重点区域和跨区域等方面的事权,充分调动市、县保障本行行政区域内自然资源领域公共服务的积极性。

二是坚持效率优先。将适合由市场或社会承担的事务交给由市场主体或者社会力量承担,进一步明确政府与市场、社会的关系和边界。将适合由省级承担的事务确定为省级事权,强化省级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职责。将具有属地性质和适合市县承担的自然资源事务交由市县承担,适度减少省级对微观和具体事务的直接管理。

三是坚持权责匹配。按照事权划分明确相关支出责任,充分考虑自然资源领域范围广、与人民生活息息相关的特征,强化基层在自然资源产权管理、生态保护修复、自然资源领域灾害防治等重点领域的责任;将地域性强、直接面向基层,与人民生活直接密切相关的自然资源领域公共服务确定为市县财政事权,激励市县政府尽力做好辖区范围内的自然资源基本公共服务提供和保障。同时,充分考虑到市县财政相对困难、财力普遍不足的现状,适度加强了省级财政支出责任,统筹中央和省级自然资源领域各项转移支付,以全省性或跨区域的自然资源事务作为重点,对市县开展自然资源事务工作给予支持。

四、《实施方案》从哪几个方面划分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

《实施方案》从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自然资源产权管理、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生态保护修复、自然资源安全、自然资源领域灾害防治、自然资源领域其他事项等七个方面划分自然资源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并充分结合我省省情实际,逐一明确省级财政事权、省与市县共同事权以及市县财政事权,对应事权层级,一并明确了相应的支出责任。

五、《实施方案》提出哪些配套措施?

一是加强组织领导。各市县及相关部门要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具体要求上来,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履行职责,密切协调配合,确保改革工作推进落实到位。

二是强化投入保障。根据改革确定的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各级政府要合理安排预算,确保职责履行到位。要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着力优化支出结构,提高自然资源领域财政资源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促进自然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利用。

三是推进市以下改革。各市(州)人民政府要参照本方案要求,结合实际,合理划分市(州)以下自然资源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避免基层政府承担过多支出责任。

六、《实施方案》从何时起正式实施?

《湖北省自然资源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从2021年1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