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基金执行《社会保险基金
会计制度》的相关会计处理规定
(征求意见稿)
为规范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基金(以下简称职业年金
基金)会计核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机关事
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国办发〔2015〕18 号)和《社会保
险基金会计制度》(财会〔2017〕28 号),结合《职业年金基
金管理暂行办法》(人社部发〔2016〕92 号)等,制定本规
定。
一、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
本规定适用于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
构)负责经办的职业年金基金。各级经办机构应当按照《社
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对职业年金基金进行会计核算、编制
财务报表。
本规定所称职业年金基金,是指依法建立的职业年金计
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机关事业单位补充
养老保险基金。各级经办机构包括作为代理人的中央国家机
关养老保险管理中心和省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中
央和省级经办机构),以及地市级和县区级社会保险经办机2
构(以下简称市县级经办机构)。
二、会计科目设置及其使用说明
各级经办机构在执行《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的基础
上,应当对会计科目作如下调整:
(一)关于新增一级会计科目及其使用说明。
经办机构应当增设“1006 归集户存款”、“5106 管理费
支出”一级会计科目。具体使用说明如下:
1006 归集户存款
1.本科目核算各级经办机构按规定存入归集账户的款
项。
2.经办机构应当严格按照职业年金基金相关管理和财
务制度规定设置基金归集账户并办理相关业务。
3.本科目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开户银行等进行明细
核算。
4.归集户存款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1)按规定接收经办机构征收的职业年金基金缴费收
入、接收税务机关征缴的职业年金基金缴费收入、接收下级
经办机构上解的基金收入、接收职业年金基金转移收入以及
其他收入等时,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社
会保险费收入”、“下级上解收入”、“转移收入”、“其他收入”
等相关科目。
(2)按规定从归集账户向受托人划转资金、向上级基3
金缴拨资金等时,按照实际划转或缴拨金额,借记“委托投
资——本金”、“上解上级支出”等相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原渠道退回职业年金基金缴费收入、转移收入时,按照实际
退回金额,借记“社会保险费收入”、“转移收入”等相关科
目,贷记本科目。
5.本科目应当按照开户银行设置“归集户存款日记
账”,由出纳人员根据收付款凭证,逐笔顺序登记。每日终
了,应当结出余额。
“归集户存款日记账”应当定期与“银行对账单”核
对,至少每月核对一次。月度终了,归集账户存款账面余额
与银行对账单余额之间如有差额,应当逐笔查明原因进行处
理,并按月编制“银行归集户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
6.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职业年金基金尚未向上级
基金归集或尚未投入到委托投资阶段的资金余额。
5106 管理费支出
1.本科目核算职业年金基金向受托机构、托管机构和投
资管理机构等市场化运营机构支付的管理费支出。
2.本科目应当按照支付对象设置明细科目。
3.管理费支出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1)中央和省级经办机构在收到受托机构提供的管理
费付款通知时,按照通知所列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委
托投资——投资收益”科目。4
(2)期末,将本科目本期发生额转入“一般基金结余”
科目,借记“一般基金结余”科目,贷记本科目。
4.期末结账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二)关于在《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相关一级会计
科目下增设明细科目及其使用说明。
中央和省级经办机构应当在“5001 社会保险待遇支出”
科目下设置如下明细科目:
1.“500101 按月支付待遇”科目,本科目核算经办机构
按规定按月支付给受益人的待遇支出。
2.“500102 一次性购买商保”科目,本科目核算经办机
构按规定用于购买商业养老保险产品的一次性待遇支出。
3.“500103 个人账户一次性领取”科目,本科目核算经
办机构按规定一次性支付给受益人或其继承人的待遇支出。
三、主要业务和事项的会计处理规定
各级经办机构在执行《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的基础
上,应当对有关业务和事项的会计处理作如下调整:
(一)关于采用记账方式累积单位缴费的会计处理。
对于按照《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国办发〔2015〕
18 号)规定采用记账方式累积单位缴费的,各级经办机构在
职业年金资金拨付记实前不做会计处理,应当设备查簿登记
累积的本金及利息金额。在相关款项记实时,应当按照实际
收到的金额确认社会保险费收入,借记“归集户存款”科目,5
贷记“社会保险费收入”科目。
对于参加地方试点期间以记账方式划入的个人缴费本
息、职业年金启动投资运营前暂未记实的利息、按规定需要
补记职业年金缴费,各级经办机构应当在相关款项记实时,
按照收到的金额确认社会保险费收入,借记“归集户存款”
科目,贷记“社会保险费收入”科目。
(二)关于下级上解收入与上解上级支出的会计处理。
下级经办机构向上级基金归集委托投资资金时,应当按
照实际划出的金额确认上解上级支出,借记“上解上级支出”
科目,贷记“归集户存款”科目;上级经办机构应当按照实
际收到的金额确认下级上解收入,借记“归集户存款”科目,
贷记“下级上解收入”科目。
市县级经办机构在完成资金划拨、确认上解上级支出后,
不再确认已经归集到上级基金的归集户存款利息收入,且无
需对委托投资阶段的投资收益(损失)和待遇支付环节进行
会计处理。
(三)关于接受税务机关征缴的职业年金基金的会计处
理。
1.征缴款项经国库划入经办机构归集账户的会计处理。
各级经办机构应当在税务机关将征收的职业年金基金
缴费款项存入国库时,按照取得的相关凭证所列金额,确认
社会保险费收入,借记“国库存款”科目,贷记“社会保险6
费收入”科目。
后续按规定将国库存款转入本级经办机构归集账户时,
本级经办机构应当按照实际转入的金额,借记“归集户存款”
科目,贷记“国库存款”科目。如按规定将国库存款直接转
入上级经办机构归集账户的,本级经办机构应当按照实际转
入的金额确认上解上级支出,借记“上解上级支出”科目,
贷记“国库存款”科目;上级经办机构应当按照实际收到的
金额确认下级上解收入,借记“归集户存款”科目,贷记“下
级上解收入”科目。
2.征缴款项直接划入经办机构归集账户的会计处理。
税务机关按规定将征收的职业年金基金缴费资金直接
划入本级经办机构归集账户的,本级经办机构应当按照实际
收到的金额确认社会保险费收入,借记“归集户存款”科目,
贷记“社会保险费收入”科目。
税务机关按规定将征收的职业年金基金缴费资金直接
划入上级经办机构归集账户的,本级经办机构应当按照取得
的相关凭证所列金额,同时确认上解上级支出和社会保险费
收入,借记“上解上级支出”科目,贷记“社会保险费收入”
科目;上级经办机构应当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确认下级上解
收入,借记“归集户存款”科目,贷记“下级上解收入”科
目。
(四)关于归集账户存款利息收入的会计处理。7
各级经办机构在取得归集账户的存款利息时,应当按照
实际收到的利息金额确认利息收入,借记“归集户存款”科
目,贷记“利息收入”科目。
(五)关于委托投资和待遇支付的会计处理。
按照《职业年金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人社部发〔2016〕
92 号)规定,中央和省级经办机构负责委托投资和待遇支付
的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市县级经办机构不做会计处理。
中央和省级经办机构按规定向受托人划拨委托投资资
金时,应当按照实际划拨的金额,借记“委托投资——本金”
科目,贷记“归集户存款”科目。
中央和省级经办机构收到受托机构提供的关于委托投
资收益的相关通知时,应当按照通知所列收益(损失)金额
确认委托投资收益,借记(贷记)“委托投资——投资收益”
科目,贷记(借记)“委托投资收益”科目。经办机构收到
受托机构提供的关于投资管理机构使用风险准备金弥补亏
损的相关通知时,应当按照通知所列收到的金额确认其他收
入,借记“委托投资——投资收益”科目,贷记“其他收入”
科目。
中央和省级经办机构按规定向受托机构下达支付指令
时,应当按照应支付的待遇标准,借记“暂付款”科目,贷
记“委托投资”科目。其中,一次性支付年金待遇的,应当
将个人账户累积的“委托投资”科目下“本金”和“投资收8
益”明细科目的余额全部转出;按月支付待遇的,应当按照
当期应发待遇的金额,先冲减“委托投资”科目下“本金”
明细科目的余额,个人账户余额中本金部分不足冲减的,应
当冲减“委托投资”科目下“投资收益”明细科目的余额。
中央和省级经办机构在收到受托机构提供的待遇支付
资金拨付相关通知时,应当按照通知所列金额确认社会保险
待遇支出,借记“社会保险待遇支出”相关明细科目,贷记
“暂付款”科目。
(六)关于账户转移的会计处理。
因参保对象跨统筹地区或跨制度流动而划入基金的,各
级经办机构应当按照实际转入的金额确认转移收入,借记
“归集户存款”科目,贷记“转移收入”科目。
因参保对象跨统筹地区或跨制度流动而划出基金的,中
央和省级经办机构在收到受托机构提供的账户转移付款通
知时,应当按照通知所列金额确认转移支出,借记“转移支
出”科目,贷记“委托投资”各明细科目。市县级经办机构
不做会计处理。
四、财务报表及编制说明
各级经办机构在执行《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的基础
上,按规定编制职业年金基金财务报表。职业年金基金财务
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收支表及附注。
(一)关于职业年金基金资产负债表。9
1.调整项目及填列说明。
职业年金基金资产负债表应当在《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
度》资产负债表基础上作如下调整:
(1)在“国库存款”项目前增加“归集户存款”项目。
本项目反映尚未向上级基金归集或尚未投入到委托投资阶
段的金额。本项目应当按照“归集户存款”科目的期末余额
填列。
(2)“库存现金”、“收入户存款”、“财政专户存款”、“支
出户存款”、“债券投资”、“借入款项”、“风险基金结余”、“储
备金结余”等项目,“暂付款”、“暂收款”、“一般基金结余”
下各明细项目,不适用于职业年金基金,不予列示。
2.资产负债表格式。
职业年金基金资产负债表格式参见本规定附录一。
(二)关于职业年金基金收支表。
1.调整项目及填列说明。
职业年金基金收支表应当在《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
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表的基础上作如下调
整:
(1)在“社会保险待遇支出”项目下增加“其中:按
月支付待遇”、“一次性购买商保”、“个人账户一次性领取”
明细项目。
“其中:按月支付待遇”、“一次性购买商保”、“个人账10
户一次性领取”项目应当分别根据“社会保险待遇支出”科
目下对应明细科目的本期发生额填列。
(2)在收支表的“上解上级支出”和“其他支出”项
目之间增加“管理费支出”项目。
“管理费支出”项目应当按照“管理费支出”科目的本
期发生额填列。
(3)“财政补贴收入”、“补助下级支出”项目,“社会
保险待遇支出”下各明细项目,不适用于职业年金基金,不
予列示。
2.收支表的格式。
职业年金基金收支表格式参见本规定附录一。
(三)关于报表附注。
各级经办机构应当在执行《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所
规定的附注披露要求外,还应在附注中披露采用记账方式管
理的职业年金单位缴费部分本金及利息累计记账余额。
五、附则
(一)新旧衔接规定。
各级经办机构应当在首次执行本规定时,对相关会计科
目和财务报表项目进行相应调整,并按规定确定资产、负债、
净资产科目及其明细科目的期初余额,填列资产负债表项目
期初金额。
1.关于中央和省级经办机构委托投资业务。11
在本规定执行之前,中央和省级经办机构按照职业年金
受托管理合同约定进行委托投资时,将划拨资金确认为支出
的,应当在首次执行本规定时,按照受托机构提供的基金净
值,调增“委托投资”各明细科目余额,同时调增“一般基
金结余”科目余额。
2.关于经办机构向上级基金归集资金业务。
在本规定执行之前,各级经办机构在职业年金基金向上
级基金归集时按照往来款项(即下级经办机构计入“暂付款”
科目,上级经办机构计入“暂收款”科目)进行会计处理的,
应当在首次执行本规定时,冲减“暂收款”、“暂付款”科目
相关金额,同时调整“一般基金结余”科目余额。
(二)生效日期。
本规定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12
附录一:财务报表格式
资产负债表
险种和制度: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基金 会职金 01 表
编制单位: 年 月 日 单位:元
资产
年初
余额
期末
余额
负债和净资产
年初
余额
期末
余额
一、资产: 二、负债:
归集户存款 暂收款
国库存款 负债合计
暂付款 三、净资产:
委托投资* 一般基金结余
其中:本金* 净资产合计
投资收益* 资产总计 负债与净资产总计
注:*标注项目为中央和省级经办机构资产负债表专用项目,市县级经办机构
资产负债表不予列示。13
收支表
险种和制度: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基金 会职金 02 表
编制单位: 年 月 单位:元
注:*标注项目为中央和省级经办机构收支表专用项目,市县级经办机构收
支表不予列示。
项 目 本月数 本年累计数
一、基金收入
社会保险费收入
利息收入
委托投资收益* 转移收入
下级上解收入
其他收入
二、基金支出
社会保险待遇支出* 其中:按月支付待遇* 一次性购买商保* 个人账户一次性领取* 转移支出* 上解上级支出
管理费支出* 其他支出
三、本期基金结余14
附录二:主要业务和事项账务处理示例
一、职业年金基金收缴环节
(一)经办机构收到用人单位和个人缴纳的职业年金基
金缴费。
1.经办机构收到职业年金基金缴费并存入归集账户。
借:归集户存款(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
贷:社会保险费收入
2.接受税务机关征缴且款项经国库划入归集账户的情
形。
(1)资金存入国库时本级经办机构账务处理如下:
借:国库存款(按照取得的相关凭证所列金额)
贷:社会保险费收入
(2)按规定将国库存款转入本级经办机构归集账户的,
本级经办机构账务处理如下:
借:归集户存款(按照实际转入的金额)
贷:国库存款
(3)按规定国库存款直接转入上级经办机构归集账户
的,本级经办机构账务处理如下:
借:上解上级支出(按照实际转入的金额)
贷:国库存款
上级经办机构账务处理如下:
借:归集户存款(按照实际转入的金额)15
贷:下级上解收入
3.接受税务机关征缴且款项直接划入归集账户的情形。
(1)税务机关按规定将收缴资金直接转入本级经办机
构归集账户的,本级经办机构账务处理如下:
借:归集户存款(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
贷:社会保险费收入
(2)税务机关将征收的职业年金基金缴费资金直接划
入上级经办机构归集账户的,本级经办机构账务处理如下:
借:上解上级支出(按照取得的凭证所列金额)
贷:社会保险费收入
上级经办机构账务处理如下:
借:归集户存款(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
贷:下级上解收入
(二)经办机构实际收到记账方式下拨付资金记实的缴
费本金及利息。
采用记账方式缴纳单位缴费的,经办机构在收到记实资
金时,账务处理如下:
借:归集户存款
贷:社会保险费收入(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
二、经办机构取得归集账户资金利息
经办机构取得职业年金基金归集账户存款利息时,账务
处理如下:16
借:归集户存款(按照实际收到的利息金额)
贷:利息收入
三、经办机构按规定向上级基金归集资金
(一)上级经办机构收到下级基金归集的资金。
借:归集户存款(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
贷:下级上解收入
(二)下级经办机构向上级基金归集资金。
借:上解上级支出
贷:归集户存款(按照实际划出的金额)
四、委托投资(仅适用于中央和省级经办机构)
(一)经办机构向受托机构划拨委托投资资金时。
借:委托投资——本金(按照实际划出的金额)
贷:归集户存款
(二)经办机构收到受托机构提供的关于委托投资收益
的相关通知时。
借:委托投资——投资收益(按照通知所列的收益金额)
贷:委托投资收益
(投资损失做相反分录)
五、待遇发放(仅适用于中央和省级经办机构)
(一)经办机构按规定向受托机构下达待遇发放指令时。
借:暂付款(按照应支付的待遇标准)
贷:委托投资——本金/投资收益17
(二)经办机构收到受托机构提供的待遇支付资金拨付
相关通知时。
借:社会保险待遇支出——按月支付待遇
——一次性购买商保
——个人账户一次性领取
贷:暂付款(按照通知所列的支付金额)
六、跨地区、跨系统账户转移
(一)各级经办机构收到参保对象跨地区或跨制度流动
而划入的基金时。
借:归集户存款(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
贷:转移收入
(二)中央和省级经办机构因参保对象跨地区或跨制度
流动而向受托机构下达基金转出指令并支付款项。
借:转移支出
贷:委托投资——本金
(按照参保对象个人账户本金全部余额)
——投资收益
(按照参保对象个人账户投资收益全部余额)
七、其他业务事项
(一)管理费支出。
中央和省级职业年金基金向受托机构、托管机构和投资
管理机构等市场化运营机构支付管理费时。18
借:管理费支出(按照实际支付的金额)
贷:委托投资——投资收益
(二)收到风险准备金补亏时。
中央和省级职业年金基金收到风险准备金补亏。
借:委托投资——投资收益
贷:其他收入(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
八、期末结账
期末,将各收入类、支出类科目本期发生额转入结余类
科目。
借:社会保险费收入
利息收入
委托投资收益(中央和省级经办机构专用科目)
转移收入
下级上解收入
其他收入
贷:社会保险待遇支出(中央和省级经办机构专用
科目)
转移支出(中央和省级经办机构专用科目)
上解上级支出(市县级经办机构专用科目)
管理费支出(中央和省级经办机构专用科目)
其他支出
一般基金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