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月起施行的《行政事业性国有资 产管理条例》(下称《条例》)是我国行 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的第一部行政 法规。
财政部有关负责人表示,《条例》的 实施将进一步促进国有资产管理的法治 化、规范化、科学化,对于构建安全规范、 节约高效、公开透明、权责一致的国有资 产管理机制,提高国有资产治理水平和 治理能力起到积极作用。
推进管理法治化
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是我国国有资
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党和国家事业发 展的物质基础和重要保障。
数据显示 ,截至 2019 年年末 ,全国 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总额约 37.7 万亿 元,主要包括行政单位、事业单位资产, 中央、地方资产,以及公路、航道、文物藏 品、公共租赁住房等资产。
面对如此巨大而又分布广泛的行 政事业性国有资产,需要有统一权威的 管理法律法规、协调高效的管理体制、 严肃有力的监督问责机制,才能保障国 有资产的安全完整以及配置使用的效 率效能。
近年来,我国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 管理制度体系持续完善,建立健全了以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事
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为统领,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处置 相关办法相配套,具体管理规程为补充 的管理制度体系。2019年,财政部研究 起草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条例,对《事业 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修改 并及时出台实施。
“如今,《条例》的颁布实施为我国行 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的管理监督提供了法 规依据,提高了管理规范层级,这将推动 我国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监督在法 治化的轨道上运作,促进管理体制更加 协调、管理工作更加规范、程序更加严 密、监督更加有力。”中国人民大学法学 院经济法教研室主任、中国法学会财税 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朱大旗在接受《中国
会计报》记者采访时表示。
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国资管理与资
本运营研究中心副主任谭静表示,《条
例》的颁布实施开启行政事业性国有资
产管理法治化的新征程,是全面贯彻党
中央关于国有资产管理与治理决策部署
的重要体现。
最大化最优化实现人民公共福利
《条例》共 8 章 61 条 ,主要包括 5 个
方面,一是明确资产范围,二是明确管理
体制和部门职责,三是明确资产配置、使
用和处置,四是明确预算管理和基础管
理,五是明确资产报告和监督制度。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院长尹飞对记 者说,在规范效力上,《条例》是行政法规, 法律层级相较以往更高。在具体内容上,就 资产范围的界定、管理体制和部门职责的划 定等结合改革实践进一步优化。在资产配 置、使用和处置上,体现政府“过紧日子”的 要求。例如,要求配置资产应当优先通过调 剂方式,建立健全国有资产共享共用机制, 采取措施引导和鼓励国有资产共享共用等; 进一步完善预算管理和基础管理制度;新增 资产报告制度,构建全面监督体系。
朱大旗表示,《条例》按照健全各类国有 资产管理的要求,明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 管理的对象范围、管理体制、管理原则,系统 规定了资产配置、使用、共享、处置等方面管 理的基本规则和程序要求,其颁布必将有利 于促进我国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全面、顺畅、规范、高效、有序地开展,进而大 幅提高我国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的效 率和水平,更好地提供公共行政服务和发展 社会公共事业,最大化最优化实现人民群众 的公共福利。“这在我国财政收入增收趋缓、 而经济社会环境又要求政府更加积极有为 的今天尤为必要。”他说。
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
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是行政 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的重要原则,《条例》 专设一章对资产的预算管理作了规定。
尹飞介绍说,按照预算法及其实施条 例有关规定,《条例》对预算管理进行专门 规定。
一是就预算编制和执行明确要求购 置、建设、租用资产应当提出资产配置需 求,编制资产配置相关支出预算,并严格 按照预算管理规定和财政部门批复的预 算配置资产。
二是就收入管理明确要求行政单位 国有资产出租和处置等收入,应当按照政 府非税收入和国库集中收缴制度的有关 规定管理。
三是就决算管理要求行政事业单位 应当在决算中全面、真实、准确反映其国有 资产收入、支出以及国有资产存量情况。
四是就绩效管理要求行政事业单位 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国有资产绩效管 理制度,建立健全绩效指标和标准,有序 开展国有资产绩效管理工作。
五是对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投资建 设公共基础设施,要求其依法落实资金来 源,加强预算约束,防范政府债务风险,并 明确公共基础设施的管理维护责任单位。
谭静表示,《条例》强调资产管理与预算 管理相结合,充分体现财政对资金资产的统 筹配置,对于更好发挥财政在国家治理中的 基础和重要支柱作用具有深远意义。
“《条例》特别明确资产配置要讲求 绩效。加强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绩效管理 应当与全面预算绩效管理相衔接,以切实提 高国有资金资产的统筹配置效率。”她说。
更加安全规范、高效透明
安全规范、高效透明是行政事业性国 有资产管理一直秉持的基本原则,《条例》
再次明确这一要求。
谭静表示,随着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 “全生命周期”的建章立制和强化基础管 理、财政部代表国务院牵头编报行政事业 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专项报告等各项改 革的推进,提升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 的安全、规范、高效、透明。
《条例》对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报告 工作作出相应规定:一是明确国务院向全 国人大常委会报告全国行政事业性国有 资产管理情况,二是细化资产管理情况报 告的内容,三是完善报告程序。
在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监督方面,也 作了专章规定:一是人大监督,二是政府 层级监督,三是财政和审计监督,四是行 业监督,五是社会监督。
朱大旗说:“这些规定,与既往规定最大 的不同,在于其不仅完善行政体系内部国有 资产的管理监督内容,而且增加同级人大及 其常委会监督,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社 会监督,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向社会公开等新 内容,从而建立健全纵横交织、立体化的行 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监督体制。这对于 实现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治理的多方面主 体参与,完善国有资产治理体系、提高治理 能力,提供了切实的制度保障。”
“下一步,应当以《条例》实施为契机, 不断健全政府管理、人大监督、国家审计 相互分工协同的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治 理体系,按照‘集中统一、分类分级’原则, 不断创新并优化管理手段,加快建立健全 全国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 全面提升管理效率。”谭静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