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交通强国建设的决策部署,深入推进政府会计改革,全面、真实、完整地反映公路水路交通基础设施国有资产状况,对推进财政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促进我区经济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为了扎实推进我区存量公路水路公共基础设施会计核算,科学、合理、全面反映我区公路水路资产“家底”,根据《财政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水路公共基础设施政府会计核算的通知》文件精神,自治区财政厅、交通厅经过广泛调研和认真测算,联合研究制定了《广西公路水路公共基础设施重置成本标准》(以下简称《重置成本标准》)。
《重置成本标准》确定了我区各类公路公共基础设施、水路公共基础设施和汽车客运站公共基础设施的重置成本标准。在结合定额标准确定外,充分考虑了影响重置成本标准的各项因素,公路主要参考地形、技术等级、路面类型等因素,水路主要参考了技术等级、结构类型、规模等因素,汽车客运站主要参考了结构类型、规模等因素。
《重置成本标准》明确了对于无法取得与初始购建有关原始凭据且在首次入账前未要求或未进行过资产评估的存量公共基础设施,要按照各类对应的重置成本标准为基础,在结合具体数量、资产成新率的情况下,计算确定各项存量公路水路公共基础设施的入账成本,并严格履行内部报批程序后规范入账。
《重置成本标准》的出台为我区存量公路水路公共基础设施入账核算提供了具体指导,为全面客观反映交通行业资产家底、加强公路水路存量资产财务管理夯实了基础。下一步,自治区财政厅将会同交通厅积极做好我区公路水路公共基础设施重置成本标准运用的业务指导和宣贯培训工作,扎实推进重置成本标准运用工作落到实处、见到实效,确保按照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水路公共基础设施政府会计核算的通知》要求,在2021年底前将我区存量公路水路公共基础设施纳入政府会计核算。